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南北大道669号工业房地产房屋建筑拆除物钢材转让
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南北大道669号工业房地产房屋建筑拆除物钢材转让
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南北大道669号工业房地产房屋建筑拆除物(钢材)转让 |
标的名称 | 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南北大道669号工业房地产房屋建筑拆除物(钢材)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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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4SC* | 转让底价 | * 元/吨 | ||
价格说明 | 本次转让底价为评估机构根据钢材预估总价扣除拆除费用后得出的单价,钢材预估数量 526.03吨,预估总价为 *.89 元,拆除费用预估价为 *.89 元,扣除拆除费用为 *.00元,预估钢材单价为 1298.49 元/吨。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6-12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6-25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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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成都 (略) 持有的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南北大道669号工业房地产房屋建筑拆除物(钢材)。目前现状有*.47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能拆除大量废旧钢材,需受让方自行进行拆除、并完成施工现场的建渣清运、施工打围、地面平整(恢复净地状态)、水井回填等事宜。预计回收的废旧 (略) 评估报告为准,本次转让标的的废旧钢筋残值评估数据为原图纸和清单,结合拆除方案测算,为预计回收数量,须以最终现场实际过磅回收量为准。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 (略) (http://**)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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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是否涉及预付款 | 是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因本次转让标的无法准确预估总重量,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足额预付款(按照评估报告中的预估钢材数量×评估 (略) 场单价计算,金额为1,*)至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交易双方最终以现场实际过磅回收量结合成交单价计算出最终成交总价,并在交易双方完成标的交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进行多退少补结清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且经营范围中需同时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以及废旧物资回收两种经营范围,意向投资人报名时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具有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元;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截止评估基准日,委托方申报评估的废旧钢材为拟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拆除后的废旧钢材,废旧钢材评估数量是依据委托方申报数据确定。涉及本次评估需拆除的不动产已于2024年5月9日由成都 (略) 转让给成都 (略) ,委托人无法提供该房施工图纸、预算、结算等资料,评估人员无法对申报资料数量进行核实。评估结论是依据申报数量及废旧 (略) 场回收价格确定;资产的准确处置价格应依据最终建筑物拆除后所获得废旧钢材计量结果及评估单价进行调整;同时,截止评估基准日,因房屋建筑物尚未拆除,评估中涉及的建筑物拆除、场地回填、场地平整、建筑垃圾清运、场地打围等项目的工程量是委托第三方且有相关经营范围、 (略) 通过现场勘察获取,预计工程量数据与实际发生的数量可能存在一定的出入。废旧钢材的实际数量以现场拆除后称重核实数量为准,本次评估以委托人委估的526.03吨为基础。在此提请报告使用者应根据建筑物拆除过程实际发生数量结合评估单价对实际所发生费用、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2、截止评估基准日,涉及本次评估需拆除的不动产已于2024年5月9日由成都 (略) 转让给成都 (略) ,已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交易费用首笔价款,即合同总价的80%。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过户事宜,不动产权证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成都 (略) 。本次评估未考虑不动产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税、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其它披露事项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成都 (略) 持有的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南北大道669号工业房地产房屋建筑拆除物(钢材)。目前现状有*.47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能拆除大量废旧钢材,需受让方自行进行拆除、并完成施工现场的建渣清运、施工打围、地面平整(恢复净地状态)、水井回填等事宜。预计回收的废旧 (略) 评估报告为准,本次转让标的的废旧钢筋残值评估数据为原图纸和清单,结合拆除方案测算,为预计回收数量,须以最终现场实际过磅回收量为准。由转让方菁弘集团指定地磅计量点,交易双方最终以现场实际过磅回收量结合最终成交单价测算结算价格,地磅租用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二)、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参与报价,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度、性能、现场杂物清理、道路平整、现场过磅、转运作业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凭《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瑕疵及公告内容,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移交。 (三)、本次需要拆除的建筑物产权正在变更中,转让方承诺对本次交易的标的拥有处置权该事项不影响本次交易。本次转让资产不存在担保、租赁、抵押。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现场按资产现状进行交付,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 (四)、本次交易成功后, 转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完全额预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进场进行交接。受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即视为移交完毕,此后一切安全、环保、消防、治安管理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拆除、过磅、装车、搬离运输、清场等工作,同时须接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竞买方须自行到实地查验出售标的实际情况,须了解交易相关政策,并充分了解研判标的竞买包括不限于自行装车运离场地等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涉及本次交易的拆除、装车、搬离运输、清场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涉及需受让方自行进行拆除、并完成施工现场的建渣清运、施工打围、地面平整(恢复净地状态)、水井回填等事宜产生的费用。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运输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申报办理,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钢材转运所需运输车辆、起重机械、道路协调等均由受让方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 4、受让方在作业中需做好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本次转让的标的销售运输离场后,在运输过程中由受让方按照环保要求自行考虑环保措施,因运输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全权承担相关责任。 5、自受让方进场施工之日起,须自行做好标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管理不善、丢失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处置转让标的,生产经营所需相关手续自行办理,涉及的相关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以上事项产生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转让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六)本次资产处置中涉及需拆除的资产如需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环保等相关批准手续和备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涉及需拆除的资产,受让方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依法拆迁。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次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需在资产移交接之日起60天内完成本次转让资产的拆除,转让标的的清场、建渣清运、地面平整(恢复净地状态)、水井回填等事宜。 (八)本次转让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其中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结算时将作为部分货款支付给转让方,若受让方竞拍成功后因受让方原因未签订合同,该交易保证金将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缴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履约(60个自然日),每逾期一天,则受让方按照*/天向转让方承担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前述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的,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剩余未清场交接的资产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受让方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若未及时处置或给转让方造成任何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没收其缴纳的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具体处置细则详见《安全协议》。 (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按期完成全部资产的拆除、搬迁、清场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申请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在收到受让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具体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 (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执行良好,无违反安全协议的情况,待正常拆除、清场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申请无息退还安全保证金,在收到受让方退还安全保证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退还剩余安全保证金。 (十一)本次转让价格未包含增值税,本次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需按最终成交总价承担对应的税费。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二)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十三)本次转让项目标的查看联系电话: 刘老师 *(十四)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不备查阅。其他事宜详见《产权交易合同》、《安全协议》等。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6-2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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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2家或更多合格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南北大道669号工业房地产房屋建筑拆除物(钢材)转让 |
标的名称 | 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南北大道669号工业房地产房屋建筑拆除物(钢材)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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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4SC* | 转让底价 | * 元/吨 | ||
价格说明 | 本次转让底价为评估机构根据钢材预估总价扣除拆除费用后得出的单价,钢材预估数量 526.03吨,预估总价为 *.89 元,拆除费用预估价为 *.89 元,扣除拆除费用为 *.00元,预估钢材单价为 1298.49 元/吨。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6-12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6-25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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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成都 (略) 持有的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南北大道669号工业房地产房屋建筑拆除物(钢材)。目前现状有*.47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能拆除大量废旧钢材,需受让方自行进行拆除、并完成施工现场的建渣清运、施工打围、地面平整(恢复净地状态)、水井回填等事宜。预计回收的废旧 (略) 评估报告为准,本次转让标的的废旧钢筋残值评估数据为原图纸和清单,结合拆除方案测算,为预计回收数量,须以最终现场实际过磅回收量为准。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 (略) (http://**)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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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是否涉及预付款 | 是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因本次转让标的无法准确预估总重量,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足额预付款(按照评估报告中的预估钢材数量×评估 (略) 场单价计算,金额为1,*)至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交易双方最终以现场实际过磅回收量结合成交单价计算出最终成交总价,并在交易双方完成标的交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进行多退少补结清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且经营范围中需同时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以及废旧物资回收两种经营范围,意向投资人报名时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具有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元;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截止评估基准日,委托方申报评估的废旧钢材为拟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拆除后的废旧钢材,废旧钢材评估数量是依据委托方申报数据确定。涉及本次评估需拆除的不动产已于2024年5月9日由成都 (略) 转让给成都 (略) ,委托人无法提供该房施工图纸、预算、结算等资料,评估人员无法对申报资料数量进行核实。评估结论是依据申报数量及废旧 (略) 场回收价格确定;资产的准确处置价格应依据最终建筑物拆除后所获得废旧钢材计量结果及评估单价进行调整;同时,截止评估基准日,因房屋建筑物尚未拆除,评估中涉及的建筑物拆除、场地回填、场地平整、建筑垃圾清运、场地打围等项目的工程量是委托第三方且有相关经营范围、 (略) 通过现场勘察获取,预计工程量数据与实际发生的数量可能存在一定的出入。废旧钢材的实际数量以现场拆除后称重核实数量为准,本次评估以委托人委估的526.03吨为基础。在此提请报告使用者应根据建筑物拆除过程实际发生数量结合评估单价对实际所发生费用、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2、截止评估基准日,涉及本次评估需拆除的不动产已于2024年5月9日由成都 (略) 转让给成都 (略) ,已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交易费用首笔价款,即合同总价的80%。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过户事宜,不动产权证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成都 (略) 。本次评估未考虑不动产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税、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其它披露事项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成都 (略) 持有的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南北大道669号工业房地产房屋建筑拆除物(钢材)。目前现状有*.47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能拆除大量废旧钢材,需受让方自行进行拆除、并完成施工现场的建渣清运、施工打围、地面平整(恢复净地状态)、水井回填等事宜。预计回收的废旧 (略) 评估报告为准,本次转让标的的废旧钢筋残值评估数据为原图纸和清单,结合拆除方案测算,为预计回收数量,须以最终现场实际过磅回收量为准。由转让方菁弘集团指定地磅计量点,交易双方最终以现场实际过磅回收量结合最终成交单价测算结算价格,地磅租用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二)、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参与报价,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度、性能、现场杂物清理、道路平整、现场过磅、转运作业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凭《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瑕疵及公告内容,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移交。 (三)、本次需要拆除的建筑物产权正在变更中,转让方承诺对本次交易的标的拥有处置权该事项不影响本次交易。本次转让资产不存在担保、租赁、抵押。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现场按资产现状进行交付,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 (四)、本次交易成功后, 转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完全额预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进场进行交接。受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即视为移交完毕,此后一切安全、环保、消防、治安管理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拆除、过磅、装车、搬离运输、清场等工作,同时须接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竞买方须自行到实地查验出售标的实际情况,须了解交易相关政策,并充分了解研判标的竞买包括不限于自行装车运离场地等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涉及本次交易的拆除、装车、搬离运输、清场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涉及需受让方自行进行拆除、并完成施工现场的建渣清运、施工打围、地面平整(恢复净地状态)、水井回填等事宜产生的费用。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运输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申报办理,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钢材转运所需运输车辆、起重机械、道路协调等均由受让方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 4、受让方在作业中需做好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本次转让的标的销售运输离场后,在运输过程中由受让方按照环保要求自行考虑环保措施,因运输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全权承担相关责任。 5、自受让方进场施工之日起,须自行做好标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管理不善、丢失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处置转让标的,生产经营所需相关手续自行办理,涉及的相关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以上事项产生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转让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六)本次资产处置中涉及需拆除的资产如需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环保等相关批准手续和备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涉及需拆除的资产,受让方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依法拆迁。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次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需在资产移交接之日起60天内完成本次转让资产的拆除,转让标的的清场、建渣清运、地面平整(恢复净地状态)、水井回填等事宜。 (八)本次转让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其中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结算时将作为部分货款支付给转让方,若受让方竞拍成功后因受让方原因未签订合同,该交易保证金将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缴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履约(60个自然日),每逾期一天,则受让方按照*/天向转让方承担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前述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的,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剩余未清场交接的资产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受让方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若未及时处置或给转让方造成任何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没收其缴纳的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具体处置细则详见《安全协议》。 (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按期完成全部资产的拆除、搬迁、清场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申请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在收到受让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具体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 (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执行良好,无违反安全协议的情况,待正常拆除、清场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申请无息退还安全保证金,在收到受让方退还安全保证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退还剩余安全保证金。 (十一)本次转让价格未包含增值税,本次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需按最终成交总价承担对应的税费。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二)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十三)本次转让项目标的查看联系电话: 刘老师 *(十四)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不备查阅。其他事宜详见《产权交易合同》、《安全协议》等。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6-2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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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2家或更多合格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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