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北京金象复星医药有限公司80%股权-挂牌披露
四川广元北京金象复星医药有限公司8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四川广元(北京) (略) 8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金象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80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6-12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基于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签署的《借款合同》《四川广元(北京) (略) 应付账款说明》等,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用于偿还其所欠应付款项合计 19,* 元,包括(1)借款本金14,500,000元及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1,*。(2)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付股利2,421,000元。(3)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应付账款1,*。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3、他详情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人民币*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并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价款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本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 (略) 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资金(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知晓并认可《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3)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用于偿还其所欠应付款项 19,*。(4)本方同意依据《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对标的企业员工进行妥善安置。(5)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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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四川广元(北京) (略) 8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金象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80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6-12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基于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签署的《借款合同》《四川广元(北京) (略) 应付账款说明》等,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用于偿还其所欠应付款项合计 19,* 元,包括(1)借款本金14,500,000元及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1,*。(2)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付股利2,421,000元。(3)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应付账款1,*。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3、他详情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人民币*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并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价款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本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 (略) 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资金(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知晓并认可《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3)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用于偿还其所欠应付款项 19,*。(4)本方同意依据《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对标的企业员工进行妥善安置。(5)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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