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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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G*ZJ*
项目名称 长兴诺力 (略) 10%股权
转让方名称 长兴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长兴县人民政府
转让比例 10
挂牌价格 6,*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6-13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和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人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人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湖州产权届时另 (略) 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 标的企业原股东均放弃本次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6.本次转让标的不涉及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 7.转让方就其持有的转让标的股权所认缴的出资*元人民币,实缴*元人民币。 8.本项目不涉及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 9.根据《长兴 (略) 拟股权挂牌转让事宜涉及的长兴诺力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4〕第3111号)显示:纳入评估范围的长兴县虹星桥镇虹溪南街24、36、40号二层营业房抵债资产,标的 (略) 浙江省长 (略) 执行裁定书((2008)浙0522执779号之二)已取得所有权,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10.经2023年9月9日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标的企业股东诺力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张经伟、胡瑞者、潘林娣、唐海斌、张红建、周华、蒋木琴将持有的长兴诺力 (略) 共90%的股权,均转让给湖州南浔 (略) ,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股权结构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11.《长兴 (略) 拟股权挂牌转让事宜涉及的长兴诺力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4〕第3111号)显示,评估公司对长兴诺力 (略) 2024年3月中喜杭专审2024Z*号专项审计报告持保留意见。 12.本项目成交后,标的股权转让事项需在签署交易合同后报金融管理部门前置审批程序,故交易合同生效需以金融监督部门审批核准为前提。请各竞买人在报名前对各项审批条件、 (略) 股东资质要求和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并充分自核。如因金融管理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审批不通过,导致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影响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如因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的交易服务费、利息等所有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3.本次转让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14.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联系人:赵先生;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项目不涉及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 3.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转、受让方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5.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日(含)期间内发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6.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浙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方对标的企业股东会就本次转让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事项予以配合,**双方共同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 7.本次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缴纳义务人各自承担。
项目编号 G*ZJ*
项目名称 长兴诺力 (略) 10%股权
转让方名称 长兴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长兴县人民政府
转让比例 10
挂牌价格 6,*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6-13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和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人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人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湖州产权届时另 (略) 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 标的企业原股东均放弃本次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6.本次转让标的不涉及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 7.转让方就其持有的转让标的股权所认缴的出资*元人民币,实缴*元人民币。 8.本项目不涉及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 9.根据《长兴 (略) 拟股权挂牌转让事宜涉及的长兴诺力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4〕第3111号)显示:纳入评估范围的长兴县虹星桥镇虹溪南街24、36、40号二层营业房抵债资产,标的 (略) 浙江省长 (略) 执行裁定书((2008)浙0522执779号之二)已取得所有权,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10.经2023年9月9日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标的企业股东诺力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张经伟、胡瑞者、潘林娣、唐海斌、张红建、周华、蒋木琴将持有的长兴诺力 (略) 共90%的股权,均转让给湖州南浔 (略) ,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股权结构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11.《长兴 (略) 拟股权挂牌转让事宜涉及的长兴诺力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4〕第3111号)显示,评估公司对长兴诺力 (略) 2024年3月中喜杭专审2024Z*号专项审计报告持保留意见。 12.本项目成交后,标的股权转让事项需在签署交易合同后报金融管理部门前置审批程序,故交易合同生效需以金融监督部门审批核准为前提。请各竞买人在报名前对各项审批条件、 (略) 股东资质要求和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并充分自核。如因金融管理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审批不通过,导致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影响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如因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的交易服务费、利息等所有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3.本次转让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14.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联系人:赵先生;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项目不涉及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 3.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转、受让方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5.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日(含)期间内发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6.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浙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方对标的企业股东会就本次转让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事项予以配合,**双方共同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 7.本次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缴纳义务人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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