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项目
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1亿元,不高于2亿元,视征集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20%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不超过925.*万元 | ||||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 | 公开挂牌外部投资人不超过7名 | 拟增资价格 |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建“大模型驱 (略) (一期)”研发项目。该项目旨在建设数据和大模型 (略) ,打造新一代汽车行业应用智能化操作系统,以进一步满足智能化时代的汽车企业相关需求。它将为公司带来智算、智驾、智舱、智联等领域的相关收入,也为公司树立技术标杆、扩充业务场景、 (略) 场渗透率打下基础。本次增资也将通过引入外部资源加快上述业务的发展。最终资金的运用根据实际 (略) 经营情况调整。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 征集到不超过7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且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925.*万元,合计拟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经国资评估备案的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 增资终结条件: (1)在公开挂牌增资的过程中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人;(2)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不足经国资评估备案的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或不足1亿元;(3)最终投资人与增资人未能就《增资合同书》达成一致;(4)增资人解散或清算,导致无法进行增资;(5)增资人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上海汽车 (略) 不低于64.80% 郑州帆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低于4.00% 郑州凡益云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低于 4.00% 中国 (略) 不低于4.00% 青岛九颂璞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低于1.60% 河南省郑新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低于1.60% 最终投资人(合计) 不超过20.00%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增资人原股东上海汽车 (略) 、郑州帆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州凡益云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 (略) 、河南省郑新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九颂璞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 ||||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增资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本次增资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
基 本 情 况 | 名称 | 上海 (略) | |||||||||||||
住所 | (略) 虹口 (略) 355号1幢3楼3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祖似杰 | 成立日期 | 2017-07-26 | ||||||||||||
注册资本 | *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1K3TML4E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服务; (略) 技术咨询服务; (略) 应用服务; (略) 技术服务; (略) 技术研发;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略) 安全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略) 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仪器仪表,照明器具,半导体照明器件,信息安全设备,网络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略) 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略) 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股东数量 | 6 | 职工人数 | 94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上海汽车 (略) | 81 | |||||||||||||
2 | 郑州帆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 | |||||||||||||
3 | 中国 (略) | 5 | |||||||||||||
4 | 郑州凡益云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 | |||||||||||||
5 | 青岛九颂璞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 | |||||||||||||
6 | 河南省郑新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项目/年度 | 2023 | 2022 | 2021 | ||||||||||||
资产总额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营业收入 | * | * | * | ||||||||||||
利润总额 | * | * | * | ||||||||||||
净利润 | * | * | * | ||||||||||||
审计机构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3-31 | * | * | * | * | 63.* | 63.*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 (略)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50X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关于批准《上海 (略) B轮融资方案》的通知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用于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资金权属清晰、真实、合法(提供书面承诺函)。(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主体,不接受代持、委托(含隐名委托)、协议控制、信托增资。(4)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 本次增资拟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925.*万元, (略) 的股权比例不超过20%,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经国资评估备案的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2) 本次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征集外部投资人不超过7名,单个意向投资人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元人民币。(3) 意向投资人须在被确认投资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增资公告的约定缴纳拟投资金额30%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合同书》,其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合同书》生效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意向投资人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退还。(4)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通过投资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5)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提交投资意向登记且交纳保证金后,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人可扣除该意向投资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2)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5)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本次增资信息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合同书》的;6)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按《增资合同书》相应条款支付增资价款且增资人根据《增资合同书》解除合同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人造成损失的。(6) 信息发布期满,a.如征集到不超过7名(含7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且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925.*万元,外部投资人拟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国资备案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则经增资人确认后成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b.如征集到超过7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或外部意向投资人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之和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高于20%,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其最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额乘以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最终增资价格。(7) 本次增资价款以人民币方式缴纳。最终投资人应按《增资合同书》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全部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价款的保证金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8) 本次增资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业绩承诺、对赌条款以及回购条款。(9) (略) 提供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10) 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11) 公开征集的最终投资人应向联交所支付投资总额1‰的增资服务费。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 30.00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接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开始交纳,交纳周期为: 3(单位:工作日)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1)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2)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5)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本次增资信息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协议》的;(6)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按《增资协议》相应条款支付增资价款且增资人根据《增资协议》解除合同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人造成损失的;2、其他约定: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增资合同书》生效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退还。 |
信息披露期 | 40个工作日( (略) 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本次增资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投资人。(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超过7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或外部意向投资人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之和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高于20%,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投资份额和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其最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额乘以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最终增资价格。(3)确定最终投资人及拟募集资金的方法a.竞争性谈判小组由3位成员组成,增资人委派2名谈判代表,另1名专家通过联交所专家库抽选产生。b.竞争性谈判小组与单一意向投资人分别就择优方案谈判要点等内容进行谈判。c.所有参加谈判的合格意向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谈判结果提交最终报价(含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其他承诺等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退出本次增资活动。最终报价是合格意向投资人竞投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d.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情况及合格意向投资人最终报价情况进行集中评议并编写评审报告,提出的最终投资人建议名单及理由。e.联交所在收到增资人书面择优结果确认及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增资人及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全部合格意向投资人发出《增资结果通知》。f.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合同书》。(4)竞争性谈判要点即竞投文件的主要内容a.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企业信用、行业声誉、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盈利状况、 (略) 治理情况等;b.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与增资人在主营业务及发展战略的互补和协同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增资人进行业务拓展,为增资人提供丰富战略资源支持,为增资人未来融资及资本运作方面提供支持, (略) 治理结构提供支持等;c.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与增资人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价值观、企业文化等;d.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与增资人或增资人原股东具有良好合作基础、或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e.意向投资人认同增 (略) 治理、公司运营、盈亏承担和利润分配原则的安排;f.意向投资人未来对增资人提供丰富的专业人才队*支撑;g.意向投资人可为增资人提供优质行业资源、提供良好的经营发展规划的优先考虑;h.意向投资人的增资价格。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1亿元,不高于2亿元,视征集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20%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不超过925.*万元 | ||||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 | 公开挂牌外部投资人不超过7名 | 拟增资价格 |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建“大模型驱 (略) (一期)”研发项目。该项目旨在建设数据和大模型 (略) ,打造新一代汽车行业应用智能化操作系统,以进一步满足智能化时代的汽车企业相关需求。它将为公司带来智算、智驾、智舱、智联等领域的相关收入,也为公司树立技术标杆、扩充业务场景、 (略) 场渗透率打下基础。本次增资也将通过引入外部资源加快上述业务的发展。最终资金的运用根据实际 (略) 经营情况调整。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 征集到不超过7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且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925.*万元,合计拟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经国资评估备案的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 增资终结条件: (1)在公开挂牌增资的过程中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人;(2)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不足经国资评估备案的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或不足1亿元;(3)最终投资人与增资人未能就《增资合同书》达成一致;(4)增资人解散或清算,导致无法进行增资;(5)增资人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上海汽车 (略) 不低于64.80% 郑州帆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低于4.00% 郑州凡益云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低于 4.00% 中国 (略) 不低于4.00% 青岛九颂璞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低于1.60% 河南省郑新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低于1.60% 最终投资人(合计) 不超过20.00%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增资人原股东上海汽车 (略) 、郑州帆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州凡益云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 (略) 、河南省郑新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九颂璞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 ||||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增资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本次增资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
基 本 情 况 | 名称 | 上海 (略) | |||||||||||||
住所 | (略) 虹口 (略) 355号1幢3楼3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祖似杰 | 成立日期 | 2017-07-26 | ||||||||||||
注册资本 | *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1K3TML4E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服务; (略) 技术咨询服务; (略) 应用服务; (略) 技术服务; (略) 技术研发;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略) 安全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略) 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仪器仪表,照明器具,半导体照明器件,信息安全设备,网络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略) 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略) 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股东数量 | 6 | 职工人数 | 94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上海汽车 (略) | 81 | |||||||||||||
2 | 郑州帆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 | |||||||||||||
3 | 中国 (略) | 5 | |||||||||||||
4 | 郑州凡益云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 | |||||||||||||
5 | 青岛九颂璞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 | |||||||||||||
6 | 河南省郑新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项目/年度 | 2023 | 2022 | 2021 | ||||||||||||
资产总额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营业收入 | * | * | * | ||||||||||||
利润总额 | * | * | * | ||||||||||||
净利润 | * | * | * | ||||||||||||
审计机构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3-31 | * | * | * | * | 63.* | 63.*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 (略)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50X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关于批准《上海 (略) B轮融资方案》的通知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用于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资金权属清晰、真实、合法(提供书面承诺函)。(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主体,不接受代持、委托(含隐名委托)、协议控制、信托增资。(4)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 本次增资拟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925.*万元, (略) 的股权比例不超过20%,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经国资评估备案的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2) 本次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征集外部投资人不超过7名,单个意向投资人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元人民币。(3) 意向投资人须在被确认投资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增资公告的约定缴纳拟投资金额30%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合同书》,其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合同书》生效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意向投资人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退还。(4)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通过投资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5)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提交投资意向登记且交纳保证金后,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人可扣除该意向投资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2)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5)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本次增资信息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合同书》的;6)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按《增资合同书》相应条款支付增资价款且增资人根据《增资合同书》解除合同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人造成损失的。(6) 信息发布期满,a.如征集到不超过7名(含7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且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925.*万元,外部投资人拟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国资备案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则经增资人确认后成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b.如征集到超过7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或外部意向投资人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之和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高于20%,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其最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额乘以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最终增资价格。(7) 本次增资价款以人民币方式缴纳。最终投资人应按《增资合同书》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全部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价款的保证金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8) 本次增资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业绩承诺、对赌条款以及回购条款。(9) (略) 提供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10) 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11) 公开征集的最终投资人应向联交所支付投资总额1‰的增资服务费。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 30.00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接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开始交纳,交纳周期为: 3(单位:工作日)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1)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2)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5)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本次增资信息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协议》的;(6)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按《增资协议》相应条款支付增资价款且增资人根据《增资协议》解除合同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人造成损失的;2、其他约定: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增资合同书》生效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退还。 |
信息披露期 | 40个工作日( (略) 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本次增资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投资人。(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超过7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或外部意向投资人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之和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高于20%,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投资份额和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其最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额乘以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最终增资价格。(3)确定最终投资人及拟募集资金的方法a.竞争性谈判小组由3位成员组成,增资人委派2名谈判代表,另1名专家通过联交所专家库抽选产生。b.竞争性谈判小组与单一意向投资人分别就择优方案谈判要点等内容进行谈判。c.所有参加谈判的合格意向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谈判结果提交最终报价(含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其他承诺等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退出本次增资活动。最终报价是合格意向投资人竞投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d.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情况及合格意向投资人最终报价情况进行集中评议并编写评审报告,提出的最终投资人建议名单及理由。e.联交所在收到增资人书面择优结果确认及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增资人及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全部合格意向投资人发出《增资结果通知》。f.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合同书》。(4)竞争性谈判要点即竞投文件的主要内容a.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企业信用、行业声誉、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盈利状况、 (略) 治理情况等;b.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与增资人在主营业务及发展战略的互补和协同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增资人进行业务拓展,为增资人提供丰富战略资源支持,为增资人未来融资及资本运作方面提供支持, (略) 治理结构提供支持等;c.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与增资人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价值观、企业文化等;d.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与增资人或增资人原股东具有良好合作基础、或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e.意向投资人认同增 (略) 治理、公司运营、盈亏承担和利润分配原则的安排;f.意向投资人未来对增资人提供丰富的专业人才队*支撑;g.意向投资人可为增资人提供优质行业资源、提供良好的经营发展规划的优先考虑;h.意向投资人的增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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