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关路侧新增泊位合作运营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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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关路侧新增泊位合作运营招商

一、合作运营项目内容

1.1.合作运营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关 (略) 侧机动车泊位(以下简称“合作运营标的”)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具体详见合作运营标的情况表:

合作运营标的情况表

序号

合作运营 (略) 段

车位数(个)

路段等级

合作运营期限

(年)

挂牌价

(保底收益)

竞价保证金(元)

1

(略)

46

二级

5

*元/年

*元

2

(略)

154

一级

3

(略)

35

一级

4

(略)

83

二级

5

(略)

15

一级

6

(略)

71

一级

7

(略)

24

二级

8

(略)

90

二级

9

西航口国税门口

62

一级

合计

580

1.1.1.合作运营方需负责项目的建设与运营(详见合作运营标的情况表),项目的设备需统一且仅限于连入招商方运 (略) 。合作运营期内合作运营标的的设施设备投入、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费用由合作运营方承担,涉及项目软、硬件设备的升级与功能完善,亦均由合作运营方负责。合作运营期终止后,合作运营方所有投入的设备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产权无偿归属招商方所有。
1.1.2.所有涉及本项目合作运营标的的停车收益均须进入招商方指定的平潭智慧停车账户。
1.2.分成收益、保底收益及履约保证金标准:
1.2.1.年度分成收益:按合作运营标的的实际收益(以公司实际到账营业收入)进行比例分成。前三年每月按照合作运营标的实际收益的4:6比例分成(招商方40%,合作运营方60%)。第四年至第五年每月按照合作运营标的收益的6:4比例分成(招商方60%,合作运营方40%)。合作运营方向招商方申请分成收益需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招商方。
1.2.2.年度保底收益:本项目设置最低年度保底收益保证,首年前两个月免收保底收益,首年度保底收益按竞价成交价/12×10执行,第二至第三年的年度保底收益按竞价成交价执行,第四至五年的年度保底收益为竞价成交价的1.5倍。若合作运营 (略) (略) 政规划、群众投诉或公安部门要求减少或增加,年度保底收益根据本项目合作运营标的数量(总量580个车位)计算,则根据对应减少或增加的车位占总量比例相应同比例减少或增加年度保底收益。
若后续增加的 (略) 段属于非城关区域(本公告所述城关区域四至为东 (略) ,西 (略) , (略) ,北至Y038乡道。下同),可直接参照原合同的分成收益分配比例分成,合作年限等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后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若后续增加的 (略) 段属于城关区域(超出以上合作运营 (略) 段的车位),纳入年度保底收益及分成收益规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年限等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后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合作年度保底收益每半年度预结算一次,每半年度预结算时招商方按比例分成所得收益少于半年度保底收益的,需由合作运营方向招商方补齐至半年度保底收益。每年度年底结算当年度项目收益(包含上半年预结算所补差额,如有),招商方按照“年度分成收益”与“年度保底收益”“孰高”原则,多退少补。
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合作运营方根据本项目约定的分成比例开具上个月实际到账收益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招商方,招商方按约定将上个月度收益转至合作运营方指定账户。
1.2.3.履约保证金(押金):合作运营方在竞价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签订《平潭综合实 (略) 侧新增泊位建设及运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前须向招商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冲抵合作运营标的收益的比例分成及其他费用。
1.3.合作期限:合作年限为5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1.4.免收保底收益期限:首年前两个月。
1.5.风险提示:
1.5.1.运营风险。合作运营方需承担本项目合作运营标的运营过程中的一切经营管理费用、经营管理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
1.5.2.法律法规风险。合作运营标的的经营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遭到罚款或被禁止运营
1.5.3.政府政策指令。如遇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拆除、使用或回收合作运营标的,合作运营方须无条件服从,招商方提前60日向合作运营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合作运营方接到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或退场,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否则招商方有权强制拆除或清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全部责任由合作运营方承担。
1.5.4.违约风险。如涉及合作运营方未能依约向招商方补齐相关保底收益,则招商方有权单方终止本项目的合作运营且无需向合作运营方补偿或赔偿。
1.6.合作协议签署
1.6.1.本项目竞价成交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简称“组织方”)和招商方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招商方和合作运营方应自行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合作协议》,合作运营方须到招商方办公场所签署《合作协议》。
1.6.2.公示日期以 (略) :http://**“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合作运营方应适时关注 (略) 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合作运营方承担。

二、竞价人(合作运营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有效存续的的企业法人(竞价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括“停车场服务”)。
2.2.未被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竞价人在福建省失信 (略) 查询情况竞价人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竞价人在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价人相关的结果】。
2.3.竞价人须具有1年及以上智慧停车建设运营一体化的项目经历(提供经营项目近三年内的案例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三、竞价人(合作运营方)应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3.1.竞价人(合作运营方)需完成下列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包括:
3.1.1.本次合作运营标的依现状交付,竞价人(合作运营方)在竞价前必须亲自审验本项目情况,完 (略) 侧泊位的情况的调研、前期勘察(确认建设前期相关备案、运行情况、路侧泊位流量等调研),招商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价人(合作运营方)交纳竞价保证金即表明竞价人已充分实际了解合作运营标的目前状况以及可能存在各类瑕疵、风险、安全隐患,经慎重考虑,自愿按现状承拍本合作运营标的。竞价成交后竞价人(合作运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相关款项的缴纳、文件的签署以及义务的承担。
3.1.2.本项目成交后,合作运营方应在《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并经招商方审核通过方可进场施工。建设、运营方案中,停车管理设备仅限于视频类前端设备,所有建设的设施设备及所用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合作运营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等。合作运营方负责对施工进度和施工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设计方案进行,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按照安全操作规范作业。建设完工经验收合格后须将建设的项目清单和材料档案提交招商方存档。
3.1.3.合作运营方需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启动运营工作。
3.1.4.合作运营方所提供的停车管理设备仅限于视频类前端采集方式实现车辆停放的自动检测、自动统计车辆停放时间、计算停车收费信息,利用智慧停车移动端,实现智能导航和自助缴费功能等。合作运营方需保证一个车位至少有一个设备进行停车信息采集,以实现以上功能。
3.1.4.1.摄像头:支持车辆检测,车牌识别,支持拍摄照片,支持车辆无车牌检测。支持夜视功能,规范停车状态下,车辆进出场捕获率均≥98%。【(需提供佐证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
3.1.4.2.外壳:具备国家行业标准的防水、防尘、防护、以及设备机身防撞等级 * IP68 级别。【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防碰撞等级:设备机身防撞等级符合GB/T *-2006 标准,IK10 级别。【需提供佐证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
(2)盐雾试验:需通过相关试验。【需提供佐证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
3.1.4.3.通信方式: (略) 通4G。
3.1.5.合作运营方按建设方案完成建设所需硬件的采购、安装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合作运营方自行承担。
3.1.5.1.安装要求:保证设备能将正确的车辆数据信息传输至 (略) 。
3.1.5.2.施工要求:能适应各种视频桩安装场景, (略) 容市貌以 (略) 安全。
3.1.5.3.支持场景:可适应于平行车位、垂直车位。
3.1.5.4.验收要求:提供后台数据报告,设备识别率(不含人工辅助识别)在75%以上, 准确率在96%以上,验收未达标的需予以免费更换符合要求设备。
3.1.6.合作运营方仅限将停车信息采集设备接入招商 (略) , (略) 的稳定运营、功能完善及相关配套的提升。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合作运营方自行承担。
3.1.7.合作运营方负责项目设施设备调测、联网试运行。
3.1.8.合作运营方负责项目进度跟进、问题反馈及处理。在合作运营期内未征得招商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作运营标的的使用用途。
3.2.合作运营方需负责合作 (略) 侧机动车泊位的运营和运维服务,具体如下:
3.2.1.运营期间维持合作 (略) 侧机动车泊位内机动车规范停车和行驶秩序;确保场所卫生整洁, (略) 检查要求。
3.2.2.运营方案中应明确:运营期间, (略) 段响应时间不超出15分钟, (略) 段响应时间不超出20分钟,相关负责人保证在响应时间内到岗(如运营时间调整,相关时间按最新标准执行)。
3.2.3.合作运营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不断提高所负责项目的停车订单缴费率,并辅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停车违规的管理。
3.3.收费标准按照招商方提供的收费文件执行,后期如文件更新、按新文件执行。合作运营标的的停车收入均须进入招商方指定账户,由招商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3.4合作运营方须自行为项目标的 (略) 侧泊位设备购买相关险种(如有,则在建成运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提供相关保险保单)。
3.5本项目不接受分割经营,不得分包、转包;涉及消防等资格报审由合作运营方自行负责,如未获得审批通过影响经营的,招商方不对此进行任何补偿。
3.6退出机制
3.6.1违约退出:在合作运营期间因合作运营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运营或维护项目实施,需提前30日向招商方提出申请,经招商方书面同意,解除《合作协议》,截至《合作协议》解除当日,已发生的合作收益正常分成,合作运营方按实际发生月,补足实际发生月每月保底收益(年度保底收益/12),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发生天数补足每日保底收益。履约保证金扣除应补足的保底收益后,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则由合作运营方补齐,若有剩余履约保证金则由招商方无息退还。未收回的停车收益订单欠款、合作运营方所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产权无偿归招商方所有。
如未提出申请,招商方将解除《合作协议》,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截至《合作协议》终止当日,未分成的合作收益不予分成,未收回的停车收益订单欠款、合作运营方所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产权无偿归招商方所有。
3.6.2《合作协议》期满退出:《合作协议》期满时,合作运营方须将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保持正常使用的状态(可用于正常停放车辆计费的状态),并无偿移交给招商方所有。招商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合作期满5个工作日内,收回的停车收益订单欠款按比例正常分配。合作期满5个工作日后,若仍存在未收回停车收益订单欠款,全部归属招商方所有,与合作运营方无关。
3.6.3政府政策影响回收退出:如遇政府行为、政府政策原因或招商方管理权变更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拆除、使用或回收合作运营标的,合作运营方须无条件服从,招商方应提前60日向合作运营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合作运营方接到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或退场,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已发生的合作收益正常分成,未收回的停车收益订单欠款、所有设备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产权归招商方无偿所有。否则招商方有权强制拆除或清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全部责任由合作运营方承担。
3.7.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竞价文件及其附件《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四、招商方式: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五、竞价人报名
5.1.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6月26日17时
5.2.竞价人资格: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只有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我中心完成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手续,并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人才具备竞价资格。
5.3.交纳竞价保证金
5.3.1.竞价保证金金额:*元
5.3.2.竞价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竞价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以电子汇款的方式将竞价保证金汇达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未按时交纳竞价保证金的不具备竞价人资格。
5.3.3.交纳竞价保证金:竞价人在“ (略) (http://**)”提交报名成功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8位识别码,转款时将识别码正确填写在【备注】、【汇款用途】、【摘要】、【附言】等栏内,即可自动匹配到竞价人的账户。竞价人可在柜台、 (略) 银、手机转账,请勿使用ATM机转账。工行柜台转账仅能将识别码填写在【附言】中,不能填写在【摘要】中,其他银行正常转账即可。
5.4.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意向方须在公告期限内向我中心领取《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的规定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5.5.领取竞价文件
5.5.1.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本项目竞价文件。
5.5.2.意向方可按照将上述相关证照、联系方式及需要领取竞价文件的项目名称发送到以下邮箱:*@*jcqjy.com的方式领取竞价文件。意向方发送邮件前、后须按下列联系方式与我中心经办人员取得联系。意向方发送邮件即视为意向方认可我中心按照意向方邮件地址及邮件中的联系方式发(寄)送本项目有关的各类通知、要求以及法律文件。
5.6.特别提示:所有(或仅有一名)资格审核合格的竞 (略) 络竞价,但均不报(应)价,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将按照本项目竞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置。
六、公告期限: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26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价人,则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至2024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征集到竞价人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七、网络竞价开始时间:2024年6月27日9时
八、联系方式
电话:0591-*、*;监督电话:0591-*
地址: (略) (略) 中山大厦A座22层、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

一、合作运营项目内容

1.1.合作运营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关 (略) 侧机动车泊位(以下简称“合作运营标的”)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具体详见合作运营标的情况表:

合作运营标的情况表

序号

合作运营 (略) 段

车位数(个)

路段等级

合作运营期限

(年)

挂牌价

(保底收益)

竞价保证金(元)

1

(略)

46

二级

5

*元/年

*元

2

(略)

154

一级

3

(略)

35

一级

4

(略)

83

二级

5

(略)

15

一级

6

(略)

71

一级

7

(略)

24

二级

8

(略)

90

二级

9

西航口国税门口

62

一级

合计

580

1.1.1.合作运营方需负责项目的建设与运营(详见合作运营标的情况表),项目的设备需统一且仅限于连入招商方运 (略) 。合作运营期内合作运营标的的设施设备投入、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费用由合作运营方承担,涉及项目软、硬件设备的升级与功能完善,亦均由合作运营方负责。合作运营期终止后,合作运营方所有投入的设备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产权无偿归属招商方所有。
1.1.2.所有涉及本项目合作运营标的的停车收益均须进入招商方指定的平潭智慧停车账户。
1.2.分成收益、保底收益及履约保证金标准:
1.2.1.年度分成收益:按合作运营标的的实际收益(以公司实际到账营业收入)进行比例分成。前三年每月按照合作运营标的实际收益的4:6比例分成(招商方40%,合作运营方60%)。第四年至第五年每月按照合作运营标的收益的6:4比例分成(招商方60%,合作运营方40%)。合作运营方向招商方申请分成收益需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招商方。
1.2.2.年度保底收益:本项目设置最低年度保底收益保证,首年前两个月免收保底收益,首年度保底收益按竞价成交价/12×10执行,第二至第三年的年度保底收益按竞价成交价执行,第四至五年的年度保底收益为竞价成交价的1.5倍。若合作运营 (略) (略) 政规划、群众投诉或公安部门要求减少或增加,年度保底收益根据本项目合作运营标的数量(总量580个车位)计算,则根据对应减少或增加的车位占总量比例相应同比例减少或增加年度保底收益。
若后续增加的 (略) 段属于非城关区域(本公告所述城关区域四至为东 (略) ,西 (略) , (略) ,北至Y038乡道。下同),可直接参照原合同的分成收益分配比例分成,合作年限等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后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若后续增加的 (略) 段属于城关区域(超出以上合作运营 (略) 段的车位),纳入年度保底收益及分成收益规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年限等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后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合作年度保底收益每半年度预结算一次,每半年度预结算时招商方按比例分成所得收益少于半年度保底收益的,需由合作运营方向招商方补齐至半年度保底收益。每年度年底结算当年度项目收益(包含上半年预结算所补差额,如有),招商方按照“年度分成收益”与“年度保底收益”“孰高”原则,多退少补。
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合作运营方根据本项目约定的分成比例开具上个月实际到账收益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招商方,招商方按约定将上个月度收益转至合作运营方指定账户。
1.2.3.履约保证金(押金):合作运营方在竞价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签订《平潭综合实 (略) 侧新增泊位建设及运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前须向招商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冲抵合作运营标的收益的比例分成及其他费用。
1.3.合作期限:合作年限为5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1.4.免收保底收益期限:首年前两个月。
1.5.风险提示:
1.5.1.运营风险。合作运营方需承担本项目合作运营标的运营过程中的一切经营管理费用、经营管理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
1.5.2.法律法规风险。合作运营标的的经营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遭到罚款或被禁止运营
1.5.3.政府政策指令。如遇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拆除、使用或回收合作运营标的,合作运营方须无条件服从,招商方提前60日向合作运营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合作运营方接到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或退场,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否则招商方有权强制拆除或清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全部责任由合作运营方承担。
1.5.4.违约风险。如涉及合作运营方未能依约向招商方补齐相关保底收益,则招商方有权单方终止本项目的合作运营且无需向合作运营方补偿或赔偿。
1.6.合作协议签署
1.6.1.本项目竞价成交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简称“组织方”)和招商方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招商方和合作运营方应自行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合作协议》,合作运营方须到招商方办公场所签署《合作协议》。
1.6.2.公示日期以 (略) :http://**“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合作运营方应适时关注 (略) 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合作运营方承担。

二、竞价人(合作运营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有效存续的的企业法人(竞价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括“停车场服务”)。
2.2.未被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竞价人在福建省失信 (略) 查询情况竞价人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竞价人在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价人相关的结果】。
2.3.竞价人须具有1年及以上智慧停车建设运营一体化的项目经历(提供经营项目近三年内的案例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三、竞价人(合作运营方)应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3.1.竞价人(合作运营方)需完成下列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包括:
3.1.1.本次合作运营标的依现状交付,竞价人(合作运营方)在竞价前必须亲自审验本项目情况,完 (略) 侧泊位的情况的调研、前期勘察(确认建设前期相关备案、运行情况、路侧泊位流量等调研),招商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价人(合作运营方)交纳竞价保证金即表明竞价人已充分实际了解合作运营标的目前状况以及可能存在各类瑕疵、风险、安全隐患,经慎重考虑,自愿按现状承拍本合作运营标的。竞价成交后竞价人(合作运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相关款项的缴纳、文件的签署以及义务的承担。
3.1.2.本项目成交后,合作运营方应在《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并经招商方审核通过方可进场施工。建设、运营方案中,停车管理设备仅限于视频类前端设备,所有建设的设施设备及所用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合作运营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等。合作运营方负责对施工进度和施工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设计方案进行,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按照安全操作规范作业。建设完工经验收合格后须将建设的项目清单和材料档案提交招商方存档。
3.1.3.合作运营方需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启动运营工作。
3.1.4.合作运营方所提供的停车管理设备仅限于视频类前端采集方式实现车辆停放的自动检测、自动统计车辆停放时间、计算停车收费信息,利用智慧停车移动端,实现智能导航和自助缴费功能等。合作运营方需保证一个车位至少有一个设备进行停车信息采集,以实现以上功能。
3.1.4.1.摄像头:支持车辆检测,车牌识别,支持拍摄照片,支持车辆无车牌检测。支持夜视功能,规范停车状态下,车辆进出场捕获率均≥98%。【(需提供佐证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
3.1.4.2.外壳:具备国家行业标准的防水、防尘、防护、以及设备机身防撞等级 * IP68 级别。【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防碰撞等级:设备机身防撞等级符合GB/T *-2006 标准,IK10 级别。【需提供佐证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
(2)盐雾试验:需通过相关试验。【需提供佐证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
3.1.4.3.通信方式: (略) 通4G。
3.1.5.合作运营方按建设方案完成建设所需硬件的采购、安装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合作运营方自行承担。
3.1.5.1.安装要求:保证设备能将正确的车辆数据信息传输至 (略) 。
3.1.5.2.施工要求:能适应各种视频桩安装场景, (略) 容市貌以 (略) 安全。
3.1.5.3.支持场景:可适应于平行车位、垂直车位。
3.1.5.4.验收要求:提供后台数据报告,设备识别率(不含人工辅助识别)在75%以上, 准确率在96%以上,验收未达标的需予以免费更换符合要求设备。
3.1.6.合作运营方仅限将停车信息采集设备接入招商 (略) , (略) 的稳定运营、功能完善及相关配套的提升。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合作运营方自行承担。
3.1.7.合作运营方负责项目设施设备调测、联网试运行。
3.1.8.合作运营方负责项目进度跟进、问题反馈及处理。在合作运营期内未征得招商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作运营标的的使用用途。
3.2.合作运营方需负责合作 (略) 侧机动车泊位的运营和运维服务,具体如下:
3.2.1.运营期间维持合作 (略) 侧机动车泊位内机动车规范停车和行驶秩序;确保场所卫生整洁, (略) 检查要求。
3.2.2.运营方案中应明确:运营期间, (略) 段响应时间不超出15分钟, (略) 段响应时间不超出20分钟,相关负责人保证在响应时间内到岗(如运营时间调整,相关时间按最新标准执行)。
3.2.3.合作运营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不断提高所负责项目的停车订单缴费率,并辅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停车违规的管理。
3.3.收费标准按照招商方提供的收费文件执行,后期如文件更新、按新文件执行。合作运营标的的停车收入均须进入招商方指定账户,由招商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3.4合作运营方须自行为项目标的 (略) 侧泊位设备购买相关险种(如有,则在建成运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提供相关保险保单)。
3.5本项目不接受分割经营,不得分包、转包;涉及消防等资格报审由合作运营方自行负责,如未获得审批通过影响经营的,招商方不对此进行任何补偿。
3.6退出机制
3.6.1违约退出:在合作运营期间因合作运营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运营或维护项目实施,需提前30日向招商方提出申请,经招商方书面同意,解除《合作协议》,截至《合作协议》解除当日,已发生的合作收益正常分成,合作运营方按实际发生月,补足实际发生月每月保底收益(年度保底收益/12),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发生天数补足每日保底收益。履约保证金扣除应补足的保底收益后,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则由合作运营方补齐,若有剩余履约保证金则由招商方无息退还。未收回的停车收益订单欠款、合作运营方所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产权无偿归招商方所有。
如未提出申请,招商方将解除《合作协议》,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截至《合作协议》终止当日,未分成的合作收益不予分成,未收回的停车收益订单欠款、合作运营方所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产权无偿归招商方所有。
3.6.2《合作协议》期满退出:《合作协议》期满时,合作运营方须将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保持正常使用的状态(可用于正常停放车辆计费的状态),并无偿移交给招商方所有。招商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合作期满5个工作日内,收回的停车收益订单欠款按比例正常分配。合作期满5个工作日后,若仍存在未收回停车收益订单欠款,全部归属招商方所有,与合作运营方无关。
3.6.3政府政策影响回收退出:如遇政府行为、政府政策原因或招商方管理权变更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拆除、使用或回收合作运营标的,合作运营方须无条件服从,招商方应提前60日向合作运营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合作运营方接到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或退场,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已发生的合作收益正常分成,未收回的停车收益订单欠款、所有设备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产权归招商方无偿所有。否则招商方有权强制拆除或清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全部责任由合作运营方承担。
3.7.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竞价文件及其附件《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四、招商方式: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五、竞价人报名
5.1.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6月26日17时
5.2.竞价人资格: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只有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我中心完成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手续,并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人才具备竞价资格。
5.3.交纳竞价保证金
5.3.1.竞价保证金金额:*元
5.3.2.竞价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竞价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以电子汇款的方式将竞价保证金汇达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未按时交纳竞价保证金的不具备竞价人资格。
5.3.3.交纳竞价保证金:竞价人在“ (略) (http://**)”提交报名成功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8位识别码,转款时将识别码正确填写在【备注】、【汇款用途】、【摘要】、【附言】等栏内,即可自动匹配到竞价人的账户。竞价人可在柜台、 (略) 银、手机转账,请勿使用ATM机转账。工行柜台转账仅能将识别码填写在【附言】中,不能填写在【摘要】中,其他银行正常转账即可。
5.4.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意向方须在公告期限内向我中心领取《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的规定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5.5.领取竞价文件
5.5.1.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本项目竞价文件。
5.5.2.意向方可按照将上述相关证照、联系方式及需要领取竞价文件的项目名称发送到以下邮箱:*@*jcqjy.com的方式领取竞价文件。意向方发送邮件前、后须按下列联系方式与我中心经办人员取得联系。意向方发送邮件即视为意向方认可我中心按照意向方邮件地址及邮件中的联系方式发(寄)送本项目有关的各类通知、要求以及法律文件。
5.6.特别提示:所有(或仅有一名)资格审核合格的竞 (略) 络竞价,但均不报(应)价,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将按照本项目竞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置。
六、公告期限: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26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价人,则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至2024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征集到竞价人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七、网络竞价开始时间:2024年6月27日9时
八、联系方式
电话:0591-*、*;监督电话:0591-*
地址: (略) (略) 中山大厦A座22层、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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