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便利店业态场地经营权转让年度标的1竞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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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便利店业态场地经营权转让年度标的1竞价公告

(略) 轨道交通1-5号线便利店业态场地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标的2公告


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1-5号线便利店业态场地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标的2

项目编号

2024BTFCJ*

转让方

(略) (略)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略) (略) 纪委

联系方式:0551-*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6月18日9:00始至2024年6月2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6月28日9:00至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略) 轨道交通1-5号线便利店业态场地经营权(2024-2028年度)

5

41.*

4.1

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轨道交通1-5号线设置有10处便民服务空间及多种经营点位,具体位置及面积如下(详见公告附件图纸中黄色标识部分):


业态

线路

站点

编号

面积(㎡)

单个站点对应转让底价(元/年)

便利店

1号线

大东门站

D1

20.48

*

紫庐站

D1

9.6

*

2号线

科学大道站

D1

22.4

*

汽车西站

D1

20

*

3号线

(略)

D2

22.4

*

合肥西站

D1

19.2

*

4号线

金桂站

S1

28.87

*

北雁湖站

S1

29.9

*

5号线

杏花公园站

S1

17.7

*

包河苑站

D2

38.4

*

合计

228.95

*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目仅提供经营场地,转让方不提供其他任何配套设施设备。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转让价款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二年转让费用均为成交价,自第三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均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首期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90日,免费用装修期以转让方正式移交后次日起计算,免费用装修期不计入转让期。

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转让费用总和(即:成交价/12*6),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如受让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转让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合同附件)提交,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

用途要求

1.根据转让方对本次经营权标的整体规划要求,本项目经营范围仅限于直营便利店(含净菜业务)业态,经营过程中禁止现场加工、烟雾、明火及一切可能触发消防报警系统的行为,未经转让方同意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

2.受让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照,若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约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转让期要求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最大荷载、体积、面积、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条件,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转让要求,转让费用不因此发生改变,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标的所列示的标的各站点面积尺寸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转让期内,标的必须由经营方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转让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不得擅自将经营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转借、调换,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转让方有权责令受让方停业整改,若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及时整改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4.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维修工作(含对标的内部墙体屋面,给水、排水管道渗漏破损,电缆及配电箱等维修),转让方给予协助配合。

5.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日常维修等相关费用,部分标的需受让方自行铺设电缆、自行接入给排水,受让方自行承担上述费用,转让费用不包含上述费用。具体铺设电缆、自行接 (略) 径及接口条件以转让方指定为准,受让方须自行考虑风险。

6.转让期内,受让方对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报转让方备案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转让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转让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如需增加电容量,改 (略) ,须书面申请,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方可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7.受让方在装修过程中,施工及装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玻璃隔断、卷帘门、配电箱、电缆、给水、排水设施管道、灯具插座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消防要求,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消防报验。转让方将对受让方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受让方须及时落实整改,杜绝采购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一经发现须及时整治;若情节严重的,转让方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合同。

8.本项目转让方仅基于现有条件提供场地,一切相关设施需要安装或更换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玻璃隔断、卷帘门、配电箱、电缆、给水、排水设施管道、灯具插座等),须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申报,取得书面同意后由受让方自行安装或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

9.标的内若有废弃物须由受让方自行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10.各标的内部须由受让方自行安装独立水电表,以计量营业用水、电指数。水、电表应确保质量并须为供水供电部门指定类型,受让方须提供相关合格证书并承担全部费用。经营场地的水电为有偿使用,费用收取方式及管理规定须另行签订水电协议。

11.本项目转让方仅提供经营场地,受让方须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卫生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转让方协助配合。

12.受让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受让方可办理退场手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标的站点面积、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转让方实际交付标的为准,转让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场地个数发生变化的,按受让方报价进行转让费调整,调整后的年转让费=成交年转让费×(1-删减站点对应的商业场地年转让费底价/标的年转让费底价)。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转让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消防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商业场地位置、个数,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受让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4.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5.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转让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略) 支行

账号:*09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 (略) 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权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元至*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元至*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29%;超过*元的部分至*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原文及附件详见链接:http://**-3e57-4d62-b600-e8e6b28f8b85.html?catenumsel=*)

(略) 产权交易中心

(略) 轨道交通1-5号线便利店业态场地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标的2公告


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1-5号线便利店业态场地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标的2

项目编号

2024BTFCJ*

转让方

(略) (略)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略) (略) 纪委

联系方式:0551-*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6月18日9:00始至2024年6月2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6月28日9:00至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略) 轨道交通1-5号线便利店业态场地经营权(2024-2028年度)

5

41.*

4.1

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轨道交通1-5号线设置有10处便民服务空间及多种经营点位,具体位置及面积如下(详见公告附件图纸中黄色标识部分):


业态

线路

站点

编号

面积(㎡)

单个站点对应转让底价(元/年)

便利店

1号线

大东门站

D1

20.48

*

紫庐站

D1

9.6

*

2号线

科学大道站

D1

22.4

*

汽车西站

D1

20

*

3号线

(略)

D2

22.4

*

合肥西站

D1

19.2

*

4号线

金桂站

S1

28.87

*

北雁湖站

S1

29.9

*

5号线

杏花公园站

S1

17.7

*

包河苑站

D2

38.4

*

合计

228.95

*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目仅提供经营场地,转让方不提供其他任何配套设施设备。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转让价款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二年转让费用均为成交价,自第三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均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首期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90日,免费用装修期以转让方正式移交后次日起计算,免费用装修期不计入转让期。

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转让费用总和(即:成交价/12*6),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如受让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转让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合同附件)提交,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

用途要求

1.根据转让方对本次经营权标的整体规划要求,本项目经营范围仅限于直营便利店(含净菜业务)业态,经营过程中禁止现场加工、烟雾、明火及一切可能触发消防报警系统的行为,未经转让方同意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

2.受让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照,若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约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转让期要求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最大荷载、体积、面积、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条件,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转让要求,转让费用不因此发生改变,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标的所列示的标的各站点面积尺寸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转让期内,标的必须由经营方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转让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不得擅自将经营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转借、调换,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转让方有权责令受让方停业整改,若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及时整改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4.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维修工作(含对标的内部墙体屋面,给水、排水管道渗漏破损,电缆及配电箱等维修),转让方给予协助配合。

5.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日常维修等相关费用,部分标的需受让方自行铺设电缆、自行接入给排水,受让方自行承担上述费用,转让费用不包含上述费用。具体铺设电缆、自行接 (略) 径及接口条件以转让方指定为准,受让方须自行考虑风险。

6.转让期内,受让方对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报转让方备案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转让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转让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如需增加电容量,改 (略) ,须书面申请,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方可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7.受让方在装修过程中,施工及装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玻璃隔断、卷帘门、配电箱、电缆、给水、排水设施管道、灯具插座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消防要求,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消防报验。转让方将对受让方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受让方须及时落实整改,杜绝采购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一经发现须及时整治;若情节严重的,转让方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合同。

8.本项目转让方仅基于现有条件提供场地,一切相关设施需要安装或更换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玻璃隔断、卷帘门、配电箱、电缆、给水、排水设施管道、灯具插座等),须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申报,取得书面同意后由受让方自行安装或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

9.标的内若有废弃物须由受让方自行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10.各标的内部须由受让方自行安装独立水电表,以计量营业用水、电指数。水、电表应确保质量并须为供水供电部门指定类型,受让方须提供相关合格证书并承担全部费用。经营场地的水电为有偿使用,费用收取方式及管理规定须另行签订水电协议。

11.本项目转让方仅提供经营场地,受让方须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卫生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转让方协助配合。

12.受让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受让方可办理退场手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标的站点面积、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转让方实际交付标的为准,转让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场地个数发生变化的,按受让方报价进行转让费调整,调整后的年转让费=成交年转让费×(1-删减站点对应的商业场地年转让费底价/标的年转让费底价)。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转让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消防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商业场地位置、个数,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受让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4.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5.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转让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略) 支行

账号:*09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 (略) 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权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元至*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元至*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29%;超过*元的部分至*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原文及附件详见链接:http://**-3e57-4d62-b600-e8e6b28f8b85.html?catenumsel=*)

(略) 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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