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债权
1户债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略) 1户债权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4-04-23 | ||
剩余本金(万元) | * | ||
剩余利息(万元) | * | ||
其他费用(万元) | 12.* | ||
债权合计(万元) | *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略) 一审【(2021)浙0105民初6920号】、二审【(2022)浙01民终4912号】、再审【(2023)浙民申1869号】,现(2021)浙0105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摘自《 (略) 拱 (略) 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5民初6920号):“一、 (略)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略) 贷款本金*元,支付利息*.70元(暂计至*年10月15日,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元的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付);” 其他详见判决书(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是 | ||
强制执行情况描述 | (略) 就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2)浙0105执4690号、(2023)浙0105恢执769号。执行程序中, (略) 已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查封、冻结,于2022年11月21日自 (略) 账户强制划拨*.74元并已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万向信托。 | ||
抵押物情况 | |||
抵押物类型 | 不动产抵押 | ||
抵押物描述 | 1.江西和 (略) 提供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泰和县不动产权第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赣(2020)泰和县不动产证明第*号】 2. (略) 提供名下商业用房所有权抵押担保,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南昌县不动产权第 *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赣(2021)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号】。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是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担保情况描述 | 1. (略) 提供保证担保; 2. 江西和 (略) 提供保证担保; 3. 赣州 (略) 提供 (略) 的100%股权质押担保,质押登记证明编号:【(赣县工商内)内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号】 4. 江西泰 (略) 提供江西和 (略) 的100%股权质押担保,质押登记证明编号:【(泰和县)内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号】。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B.《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至2024年4月23日,标的债权金额共计*.31元,其中本金*元,利息*.90元,代垫诉讼保全保险费和执行资产评估费合计*.41元。 | ||
其他披露事项 | 无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代表“万向信托-地产875号(新力赣州银湖湾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429号天和大厦4-6层及9-17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其他内资)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及交易保证金的,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 (略) 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3、本次债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债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的;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债权所涉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及标的债权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关联人等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略) 1户债权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4-04-23 | ||
剩余本金(万元) | * | ||
剩余利息(万元) | * | ||
其他费用(万元) | 12.* | ||
债权合计(万元) | *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略) 一审【(2021)浙0105民初6920号】、二审【(2022)浙01民终4912号】、再审【(2023)浙民申1869号】,现(2021)浙0105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摘自《 (略) 拱 (略) 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5民初6920号):“一、 (略)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略) 贷款本金*元,支付利息*.70元(暂计至*年10月15日,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元的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付);” 其他详见判决书(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是 | ||
强制执行情况描述 | (略) 就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2)浙0105执4690号、(2023)浙0105恢执769号。执行程序中, (略) 已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查封、冻结,于2022年11月21日自 (略) 账户强制划拨*.74元并已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万向信托。 | ||
抵押物情况 | |||
抵押物类型 | 不动产抵押 | ||
抵押物描述 | 1.江西和 (略) 提供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泰和县不动产权第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赣(2020)泰和县不动产证明第*号】 2. (略) 提供名下商业用房所有权抵押担保,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南昌县不动产权第 *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赣(2021)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号】。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是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担保情况描述 | 1. (略) 提供保证担保; 2. 江西和 (略) 提供保证担保; 3. 赣州 (略) 提供 (略) 的100%股权质押担保,质押登记证明编号:【(赣县工商内)内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号】 4. 江西泰 (略) 提供江西和 (略) 的100%股权质押担保,质押登记证明编号:【(泰和县)内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号】。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B.《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至2024年4月23日,标的债权金额共计*.31元,其中本金*元,利息*.90元,代垫诉讼保全保险费和执行资产评估费合计*.41元。 | ||
其他披露事项 | 无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代表“万向信托-地产875号(新力赣州银湖湾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429号天和大厦4-6层及9-17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其他内资)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及交易保证金的,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 (略) 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3、本次债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债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的;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债权所涉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及标的债权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关联人等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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