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头广场南路155号华兴苑13、14、15、16、17、25号店第一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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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头广场南路155号华兴苑13、14、15、16、17、25号店第一次拍卖


拍卖公告

(略) (略) 将于**日10时至** 日10时止(延时除外) (略) (略) 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 (略) (略) , (略) 页面:网址:http://**),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阳头广场南路155号华兴苑13、14、15、16、17、25号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略) 房权证城区阳头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安政国用(2008)第2745、2746、2747、2748、2749、2757号,建筑面积:13号面积:76.83平方米、14号面积:78.14平方米、15号面积:70.12平方米、16号面积:70.12平方米、17号面积:98.09平方米、25号面积:75.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3号面积:14.11平方米、14号面积:14.36平方米、15号面积:12.88平方米、16号面积:12.88平方米、17号面积:18.02平方米、25号 面积:13.9平方米,土地用途:商住,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起拍价:563.5万元,保证金:56万元,增价幅度:2万元

注意事项:该房产未腾空,有租赁(效力未经确认),买受人应考虑拍卖风险。本次拍卖标的物仅限评估面积和评估价值。另外,由于评估报告上传附件数量有限,如需查阅其余未上传报告的意向竞买人,请 (略) 查阅。

特别提醒:本次拍卖对象部分店面实际使用现状已与产权登记不符,存在与相邻店面部分共同装修使用的情况,故成交后应由买受人按产权登记自行负责分割。另外,25号店位于标的建筑物背面,无门面、无门牌,可能被正面相应店面共同装修使用,请各意向竞买人充分关注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另外,本次拍卖标的包含多套店面,联合竞买人请注意自行约定竞买溢价后的出资比例。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 “博通大成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联系电话*。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统一安排看样,有意者请于开拍前五日与“博通大成法服”联系电话预约。

三、 **日起,全国法拍房均纳入当地限购范围。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参与竞拍的, (略) 不予准许,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略) 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 (略) 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房抵债的, (略) 不予支持。(详见《 (略) (略) 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过程中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基于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买受人应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后3 (略) 提交所垫付税费的发票, (略) 申报退税,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其他所涉及的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后,须待委托方处理该标的物的除权和强制迁出工作后,方可办理该标的物的移交手续。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请谨慎参拍。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等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或享有相关权利者,请于** (略) 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拍卖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与本标的有关的人员。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 (略) :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指定账户

(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工 (略) 支行,账号:*4879)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五、因拍卖程序瑕疵、标的物瑕疵等情况或其他法定原因导致拍卖无法成交,对保证金及拍卖款不计利息,退回买受人。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备注(办理网拍贷房产限福安城区商品房及商业用房)

网拍贷咨询电话:0593-*林女士,0593-*(中国 (略) 福安支行)

中国 (略) 福安支行,郑经理:0593-*

中国邮政 (略) 福安支行,钟先生:*

举报监督电话:059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博通大成法服 *(工作日8:30-12:00,冬季时14:30-17:30/夏季时15:00-18:00)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拍卖公告

(略) (略) 将于**日10时至** 日10时止(延时除外) (略) (略) 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 (略) (略) , (略) 页面:网址:http://**),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阳头广场南路155号华兴苑13、14、15、16、17、25号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略) 房权证城区阳头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安政国用(2008)第2745、2746、2747、2748、2749、2757号,建筑面积:13号面积:76.83平方米、14号面积:78.14平方米、15号面积:70.12平方米、16号面积:70.12平方米、17号面积:98.09平方米、25号面积:75.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3号面积:14.11平方米、14号面积:14.36平方米、15号面积:12.88平方米、16号面积:12.88平方米、17号面积:18.02平方米、25号 面积:13.9平方米,土地用途:商住,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起拍价:563.5万元,保证金:56万元,增价幅度:2万元

注意事项:该房产未腾空,有租赁(效力未经确认),买受人应考虑拍卖风险。本次拍卖标的物仅限评估面积和评估价值。另外,由于评估报告上传附件数量有限,如需查阅其余未上传报告的意向竞买人,请 (略) 查阅。

特别提醒:本次拍卖对象部分店面实际使用现状已与产权登记不符,存在与相邻店面部分共同装修使用的情况,故成交后应由买受人按产权登记自行负责分割。另外,25号店位于标的建筑物背面,无门面、无门牌,可能被正面相应店面共同装修使用,请各意向竞买人充分关注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另外,本次拍卖标的包含多套店面,联合竞买人请注意自行约定竞买溢价后的出资比例。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 “博通大成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联系电话*。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统一安排看样,有意者请于开拍前五日与“博通大成法服”联系电话预约。

三、 **日起,全国法拍房均纳入当地限购范围。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参与竞拍的, (略) 不予准许,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略) 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 (略) 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房抵债的, (略) 不予支持。(详见《 (略) (略) 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过程中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基于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买受人应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后3 (略) 提交所垫付税费的发票, (略) 申报退税,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其他所涉及的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后,须待委托方处理该标的物的除权和强制迁出工作后,方可办理该标的物的移交手续。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请谨慎参拍。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等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或享有相关权利者,请于** (略) 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拍卖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与本标的有关的人员。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 (略) :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指定账户

(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工 (略) 支行,账号:*4879)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五、因拍卖程序瑕疵、标的物瑕疵等情况或其他法定原因导致拍卖无法成交,对保证金及拍卖款不计利息,退回买受人。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备注(办理网拍贷房产限福安城区商品房及商业用房)

网拍贷咨询电话:0593-*林女士,0593-*(中国 (略) 福安支行)

中国 (略) 福安支行,郑经理:0593-*

中国邮政 (略) 福安支行,钟先生:*

举报监督电话:059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博通大成法服 *(工作日8:30-12:00,冬季时14:30-17:30/夏季时15:00-18:00)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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