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帆船帆板队合作伙伴防晒装备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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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帆船帆板队合作伙伴防晒装备类权益


转让方承诺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项目简介





评估机构-估值依据类别-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核准(备案)日期-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评估基准日-
评估值(万元)-单价评估值(万元)-
账面价值(万元)-资产原值(万元)-
项目简介一、项目简介: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团体会员,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国帆船帆板运动的领导机构,是唯一代表中国的世界帆船运动联合会会员和亚洲帆船运动联合会会员。二、合作方获得权益:1.授予合作方“中国国家帆船帆板队合作伙伴”称谓,传播时也可使用“中国国家帆船帆板队出行防晒装备合作伙伴”称谓;2.合作方可使用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标识进行宣传;3.合作方享有中国国家帆船帆板队运动员3人以上集体肖像(含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使用权;4.合作方可使用项目方拥有版权或经授权的训练、比赛图片及视频资料用于合作方产品、服务宣传;5.项目方可配合合作方录制ID视频3条;6.合作方可邀请项目方领导出席签约仪式或品牌发布会一次;7.合作方可邀请合作方嘉宾进入国家队训练基地进行观摩一次;8.合作方可受邀观摩项目方主办的或国家队参加的、在国内举办的比赛;9.在项目方官方平台可展示合作方的LOGO和授权称谓;10.在项目方自媒体(公众号、微博)上刊登合作方公关推文各1篇;11.在项目方主办的全国性竞技赛事(共5场)上为合作方提供广告展示;12.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项目方合作方简况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法人/其他组织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
所在地区北京 市辖区 东城区
注册地(地址)龙潭路*3号
注册资本(万元)10.*
经济类型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国家体育总局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向项目方交付现金及实物赞助。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 1 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人民币140万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和实物赞助总额,其中现金赞助为100万元,实物赞助为40万元,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实物赞助具体的数量、质量、价值、品种等最终内容以项目方和合作方签订的协议进行约定,合作方同时必须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项目方交付现金及实物赞助。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3、意向合作方须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见附件)。意向合作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综合评议,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7、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40万元(含 40 万元) 的按 40万元收取。2)如本项目通过综合评议成交,合作方需承担: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的按40万元收取。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综合评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结算方式场外结算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综合评议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2)意向合作方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3)意向合作方过往与国家级专业运动协会及专业国家队的合作经历;4)意向合作方的报价;5)其他。

转让方承诺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项目简介





评估机构-估值依据类别-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核准(备案)日期-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评估基准日-
评估值(万元)-单价评估值(万元)-
账面价值(万元)-资产原值(万元)-
项目简介一、项目简介: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团体会员,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国帆船帆板运动的领导机构,是唯一代表中国的世界帆船运动联合会会员和亚洲帆船运动联合会会员。二、合作方获得权益:1.授予合作方“中国国家帆船帆板队合作伙伴”称谓,传播时也可使用“中国国家帆船帆板队出行防晒装备合作伙伴”称谓;2.合作方可使用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标识进行宣传;3.合作方享有中国国家帆船帆板队运动员3人以上集体肖像(含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使用权;4.合作方可使用项目方拥有版权或经授权的训练、比赛图片及视频资料用于合作方产品、服务宣传;5.项目方可配合合作方录制ID视频3条;6.合作方可邀请项目方领导出席签约仪式或品牌发布会一次;7.合作方可邀请合作方嘉宾进入国家队训练基地进行观摩一次;8.合作方可受邀观摩项目方主办的或国家队参加的、在国内举办的比赛;9.在项目方官方平台可展示合作方的LOGO和授权称谓;10.在项目方自媒体(公众号、微博)上刊登合作方公关推文各1篇;11.在项目方主办的全国性竞技赛事(共5场)上为合作方提供广告展示;12.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项目方合作方简况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法人/其他组织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
所在地区北京 市辖区 东城区
注册地(地址)龙潭路*3号
注册资本(万元)10.*
经济类型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国家体育总局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向项目方交付现金及实物赞助。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 1 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人民币140万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和实物赞助总额,其中现金赞助为100万元,实物赞助为40万元,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实物赞助具体的数量、质量、价值、品种等最终内容以项目方和合作方签订的协议进行约定,合作方同时必须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项目方交付现金及实物赞助。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3、意向合作方须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见附件)。意向合作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综合评议,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7、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40万元(含 40 万元) 的按 40万元收取。2)如本项目通过综合评议成交,合作方需承担: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的按40万元收取。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综合评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结算方式场外结算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综合评议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2)意向合作方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3)意向合作方过往与国家级专业运动协会及专业国家队的合作经历;4)意向合作方的报价;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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