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委托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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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委托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委托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让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方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受托方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委托范围

受托方依据委托协议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内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审批职责,行使相应职权。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砖瓦用砂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辉长岩、建筑用角闪岩、建筑用辉石岩、建筑用正长岩等20种。

四、委托权限

(一)受托方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审批行使下列职权:

1.矿业权新立、延续、注销、变更登记等;

2.矿业权抵押备案及抵押备案解除;

3.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床证明;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7.地方财政出资矿产勘查项目实施;

8.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等征收工作。

(二)受托方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管理重要事项,在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级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出让登记审批职权。主要事项包括:

1.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出让计划、出让方案等;

2.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转让等变更事项;

3.地方财政出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勘查项目;

4.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处置事项。

五、公章使用

受托方实施以上委托事项和权限使用“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和“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矿登记专用章”,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履行责任

依据委托协议书履行委托方和受托方责任。

七、委托期限

从2024年5月24日至2028年7月26日止。委托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调整,委托方有权变更或者终止委托事项。受托方不正当实施受托事权,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事宜。委托期限届满,委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或者继续委托。

八、其他事项

委托期间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将适时发布补充或更新公告。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委托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让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方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受托方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委托范围

受托方依据委托协议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内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审批职责,行使相应职权。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砖瓦用砂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辉长岩、建筑用角闪岩、建筑用辉石岩、建筑用正长岩等20种。

四、委托权限

(一)受托方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审批行使下列职权:

1.矿业权新立、延续、注销、变更登记等;

2.矿业权抵押备案及抵押备案解除;

3.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床证明;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7.地方财政出资矿产勘查项目实施;

8.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等征收工作。

(二)受托方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管理重要事项,在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级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出让登记审批职权。主要事项包括:

1.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出让计划、出让方案等;

2.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转让等变更事项;

3.地方财政出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勘查项目;

4.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处置事项。

五、公章使用

受托方实施以上委托事项和权限使用“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和“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矿登记专用章”,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履行责任

依据委托协议书履行委托方和受托方责任。

七、委托期限

从2024年5月24日至2028年7月26日止。委托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调整,委托方有权变更或者终止委托事项。受托方不正当实施受托事权,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事宜。委托期限届满,委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或者继续委托。

八、其他事项

委托期间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将适时发布补充或更新公告。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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