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建工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挂牌披露
亳州建工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AH* |
---|---|
项目名称 | (略) 49%股权转让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建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安徽 (略) |
转让比例 | 49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6-2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2、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须在公告挂牌期间按公告规定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办理受让申请登记。若形成竞价,原股东须通过竞价系统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在公告挂牌期间未按公告规定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和放弃受让。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5、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6、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企业近三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8、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价款采用分期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职工大会决议通过,意向投资方须接受并执行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2、根据《安徽建工 (略) 拟 (略) 股权所涉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号),提请投资者注意: (1)借款及诉讼等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三条、特别事项说明中第(五)项。 (2)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三条、特别事项说明中第(八)项。 (3) (略) 就债权清收事宜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三条、特别事项说明中第(九)项。 3、根据《 (略) 章程》,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为49%,出资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前。截至项目挂牌日,转让方实缴出资额为*.*元。 4、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安徽建工 (略) 拟 (略) 股权所涉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号)、《 (略)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3413号)、《 (略)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2211号)、《职工安置方案》、《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5、尽职调查联系人:潘洋,联系电话:*。 |
项目编号 | G*A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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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49%股权转让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建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安徽 (略) |
转让比例 | 49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6-2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2、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须在公告挂牌期间按公告规定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办理受让申请登记。若形成竞价,原股东须通过竞价系统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在公告挂牌期间未按公告规定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和放弃受让。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5、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6、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企业近三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8、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价款采用分期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职工大会决议通过,意向投资方须接受并执行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2、根据《安徽建工 (略) 拟 (略) 股权所涉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号),提请投资者注意: (1)借款及诉讼等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三条、特别事项说明中第(五)项。 (2)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三条、特别事项说明中第(八)项。 (3) (略) 就债权清收事宜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三条、特别事项说明中第(九)项。 3、根据《 (略) 章程》,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为49%,出资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前。截至项目挂牌日,转让方实缴出资额为*.*元。 4、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安徽建工 (略) 拟 (略) 股权所涉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号)、《 (略)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3413号)、《 (略)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2211号)、《职工安置方案》、《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5、尽职调查联系人:潘洋,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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