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J420静压桩机一台
ZYJ420静压桩机一台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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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ZYJ420静压桩机一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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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南开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津北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06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24 | |||||||||
评估值(万元) | 24.66 | 账面价值(万元) | 8.39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无 |
设备类/存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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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地质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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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南开 (略) 26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武恒 | 成立日期 | 1987-01-19 | |||||||||
注册资本 | 5,*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83K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矿产资源勘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环保咨询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 (略) 技术服务; (略) 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规划设计管理;土地整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境应急治理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生态资源监测;海洋环境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文服务;水资源管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节能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运行效能评估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第二地质勘探大队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28C | |||||||||
批准单位 | (略) 第二地质勘探大队 | 批准日期 | 2024-03-1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地质二队党纪要[2024]12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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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6-27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标的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 (略) 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 (略) 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2.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 (略) 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宋经理,电话:*,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将交易保证金*元支付至天津 (略) 指定账户(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4.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价款支付至天津 (略) 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 (略) 有 (略) 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 (略) 指定结算账户。 6.受让方须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设备移交。 7.自设备移交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的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设备拆卸、清运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8.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9.本次标的转让,转、受让双方在天津 (略) 涉及的全部交易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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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ZYJ420静压桩机一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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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南开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津北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06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24 | |||||||||
评估值(万元) | 24.66 | 账面价值(万元) | 8.39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无 |
设备类/存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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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地质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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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南开 (略) 26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武恒 | 成立日期 | 1987-01-19 | |||||||||
注册资本 | 5,*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83K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矿产资源勘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环保咨询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 (略) 技术服务; (略) 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规划设计管理;土地整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境应急治理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生态资源监测;海洋环境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文服务;水资源管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节能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运行效能评估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第二地质勘探大队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28C | |||||||||
批准单位 | (略) 第二地质勘探大队 | 批准日期 | 2024-03-1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地质二队党纪要[2024]12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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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6-27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标的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 (略) 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 (略) 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2.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 (略) 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宋经理,电话:*,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将交易保证金*元支付至天津 (略) 指定账户(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4.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价款支付至天津 (略) 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 (略) 有 (略) 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 (略) 指定结算账户。 6.受让方须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设备移交。 7.自设备移交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的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设备拆卸、清运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8.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9.本次标的转让,转、受让双方在天津 (略) 涉及的全部交易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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