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恒成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岩矿开发利用项目征集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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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恒成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岩矿开发利用项目征集合作方

凉山恒成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岩矿开发利用项目征集合作方
标的名称 凉山恒成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岩矿开发利用项目征集合作方
项目编码 DSCQ*B1B* 挂牌价格 5,300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6-21
是否联合征集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7-18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一、标的基本情况

合作标的位于四川省喜德县尼波镇尼觉村,开采矿种为玄武岩,《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于2024年1月11日由凉山州自然资源局颁发,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有效期*年零*月(自2024年1月11日至2033年6月11日)。经评审后的《详查地质报告》载明资源量为341.*立方米(976.*吨),具体情况详见《采矿许可证》,意向合作方也可现场踏勘了解标的具体情况。

二、合作范围

合作范围为《采矿许可证》确认开采深度为2518米至2350米标高4个拐点圈定范围(即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用玄武岩矿石在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所涉及的管理、开采、加工、运输、销售、道路修建、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恢复、车站运力协调及改扩建等工作,并须承担该项目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对应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责任的经营合作事项。

三、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完成采矿权证载明的矿权范围内全部可合法开采的时间或矿石储量(两者中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为到期),合作期限内,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予以延长的,合作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合作。



征集方简况
征集方基本情况 征集方名称 凉山恒成 (略)
征集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C6BNU40W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 四川 凉山州 喜德县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冕山 (略) 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翀
注册资本 3,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零售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喜 (略)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2HAY73J
批准单位名称 喜 (略)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喜 (略) 关于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24-06-13
批准文号 喜农旅投函【2024】21号
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5,300 万元
价格说明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价款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由双方场外自行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付款期限:合作方须在《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征集方交纳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1、合作方承诺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6个月内恢复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完成相关改扩建,并达到不低于*吨/年的外运条件;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征集方要求的外运条件,合作方需向征集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佰万元整)的违约金。

2、合作方需承诺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不低于*方(*吨)/年生产加工能力的生产线。

3、合作期内,合作方须对该项目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若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征集方有权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4、合作方只能自行经营,不得将该项目整体转包、分包或转委托(涉及矿山建设、爆破等需专业分包的情况除外)。

5、合作方需承诺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在喜 (略) ,该项目公司负责矿山开采、加工和销售等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6、合作方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全权负责在施工、加工过程及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人员、设备、设施等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开采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废料由合作方按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7、合作方在该项目合作期内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全过程接受喜德县及上级相关部门以及征集单位的现场监管,须合法、合规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如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检查时,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配合监督检查。

8、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的,合作方须无条件配合,且不得追究征集单位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9、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因该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合作方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合作方资格条件 合作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认缴注册资本金*元及以上。

三、在信用中国http://**“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

四、本次征集活动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五、意向合作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未特别指明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

合作方式
征集方以合作标的四川省喜德县尼波镇尼觉村玄武岩矿《采矿许可证》确认的全部矿产,征集合作方进行整体合作,由合作方负责矿石在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所涉及的管理、开采、加工、运输、销售、道路修建、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恢复、车站运力协调及改扩建等工作,承担该项目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对应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并按照分期支付的方式向征集方支付合作收益金。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合作方式

(一)征集方负责矿权涉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矿山建设立项所涉及的备案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编制,确保相关手续及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办理涉及的费用由征集方自行承担。

(二)合作方负责矿山建设、加工厂建设、生产运输及所涉及的相关设施设备的全过程投资(预估项目总投资额可能在1亿元以上,具体以合作方实际投资额为准),负责矿石开采、生产加工、运输( (略) 运输部分装卸、堆放等)、销售等全过程运营管理,承担运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水费、电费、人工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营销费、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积极履行并承担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所涉及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义务和责任。

(三)合作方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矿山建设、生产加工等需由合作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的,合作方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办理,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需征集方配合协调的,征集方给与支持配合。

(四)因合作对象矿产生产所需的加工厂建设场地、堆场、办公用地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等由合作方自行协调处理,征集方承诺协助合作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协调相关地群关系。

(五)征集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义务,对合作方投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协助 (略) 场开拓等。

(六)合作方需承诺每年实际销售规模不低于*吨。

(七)合作方需承诺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6个月内恢复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完成相关改扩建,并达到不低于*吨/年的外运条件,否则须向征集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八)合作收益要求

1.本项目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项目建设期,建设期内征集方不收取合作收益金。自2025年1月1日至合作期结束为项目运营期,运营期内收取合作收益金。

2.合作方按照分期支付的方式分为9年支付,前8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分别向征集方支付合作收益金*元,第9年支付*元,如成交溢价的按照溢价同比例分9年进行支付。

二、项目合作要求

(一)合作保证金

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征集方确定项目建设期为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合作方在正式《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征集方交纳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佰万元整)。合作方需在项目建设期内同步完成①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完成相关改扩建、并达到不低于*吨/年的外运条件;②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不低于*方(*吨)/年生产加工能力的生产线;③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建设及相关辅助、附属设施的建设并具备矿石开采条件。

若合作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同时完成上述要求,则合作方交纳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运营期履约保证金;若有任意一项未完成,则视为合作方违约,除需承担*元(大写:人民币*佰万元整)违约金外,还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

2.运营期履约保证金

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若合作方完成建设合作要求,则自动转入项目运营期,运营期至项目合作期结束。

合作方运营期首年3月1日前(即2025年3月1日前)须向征集方交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佰万元整)作为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自动转入运营期保证金,不足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划入征集方指定账户)。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完成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由合作方书面申请并经征集方书面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征集方全额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二)项目进度要求

1.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完成相关改扩建、并达到不低于*吨/年的外运条件。

2.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不低于*方(*吨)/年生产加工能力的生产线。

3.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建设及相关辅助、附属设施的建设并具备矿石开采条件。

(三)税费的承担

1.征集方按照付款进度约定向合作方开具合作收益金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

2.合作期间,合作双方按照国家税法征缴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费。

3.因矿山开采、厂房建设、加工和销售环节所产生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及附加等由合作方承担。

4.双方所有注明的交易价格均为增值税含税价。

5.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征集方仅承担采矿区范围所涉未赔付林草地的赔付费用、矿山保护与复垦基金/费用、临时用地保护与复垦基金/费用、矿权维护费、水土保持费,除此之外所有费用均由合作方申报、缴纳和承担。

6.合作方在协议履行期间若存在双方约定应由合作方承担并须以征集方作为纳税主体申报缴纳税费的,由征集方进行申报、相关费用由合作方承担。若因合作方未能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应由其承担的前述相应款项,且由征集方先行垫付的,合作方应当在征集方要求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垫付款项和按照同期 LPR 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

(四)项目对外转让要求

合作期内,合作方不得对合作标的进行再次转让。

三、 (略) 维护的要求

(一)矿区至尼波 (略) 已经连通(其中部 (略) 面、部 (略) 面、 (略) ,以合作方现场踏勘的现状为准)。 (略) 由政府投资修建,在双方合作期间,因合作方使用所造成的损坏,合作方须按照政府相关要求,自 (略) 的维修义务和维修费用。

(二)合作方承诺:若承担了上述维修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后,不得以合作协议关系期限届满、合作双方约定提前解除协议关系、因合作方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导致征集方解除与合作方的合作关系等原因,要求征集方或征集方重新确定的合作伙伴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四、项目具体情况意向合作方可自行与征集方联系,其他资料详见《采矿许可证》。

五、项目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1,0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7-18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西南联交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且征集方结清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合作方。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合作协议》;

8.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采矿许可证(副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曾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34-*
项目报名联系人 甘老师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凉山恒成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岩矿开发利用项目征集合作方
标的名称 凉山恒成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岩矿开发利用项目征集合作方
项目编码 DSCQ*B1B* 挂牌价格 5,300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6-21
是否联合征集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7-18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一、标的基本情况

合作标的位于四川省喜德县尼波镇尼觉村,开采矿种为玄武岩,《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于2024年1月11日由凉山州自然资源局颁发,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有效期*年零*月(自2024年1月11日至2033年6月11日)。经评审后的《详查地质报告》载明资源量为341.*立方米(976.*吨),具体情况详见《采矿许可证》,意向合作方也可现场踏勘了解标的具体情况。

二、合作范围

合作范围为《采矿许可证》确认开采深度为2518米至2350米标高4个拐点圈定范围(即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用玄武岩矿石在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所涉及的管理、开采、加工、运输、销售、道路修建、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恢复、车站运力协调及改扩建等工作,并须承担该项目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对应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责任的经营合作事项。

三、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完成采矿权证载明的矿权范围内全部可合法开采的时间或矿石储量(两者中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为到期),合作期限内,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予以延长的,合作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合作。



征集方简况
征集方基本情况 征集方名称 凉山恒成 (略)
征集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C6BNU40W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 四川 凉山州 喜德县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冕山 (略) 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翀
注册资本 3,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零售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喜 (略)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2HAY73J
批准单位名称 喜 (略)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喜 (略) 关于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24-06-13
批准文号 喜农旅投函【2024】21号
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5,300 万元
价格说明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价款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由双方场外自行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付款期限:合作方须在《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征集方交纳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1、合作方承诺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6个月内恢复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完成相关改扩建,并达到不低于*吨/年的外运条件;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征集方要求的外运条件,合作方需向征集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佰万元整)的违约金。

2、合作方需承诺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不低于*方(*吨)/年生产加工能力的生产线。

3、合作期内,合作方须对该项目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若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征集方有权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4、合作方只能自行经营,不得将该项目整体转包、分包或转委托(涉及矿山建设、爆破等需专业分包的情况除外)。

5、合作方需承诺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在喜 (略) ,该项目公司负责矿山开采、加工和销售等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6、合作方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全权负责在施工、加工过程及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人员、设备、设施等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开采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废料由合作方按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7、合作方在该项目合作期内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全过程接受喜德县及上级相关部门以及征集单位的现场监管,须合法、合规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如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检查时,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配合监督检查。

8、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的,合作方须无条件配合,且不得追究征集单位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9、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因该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合作方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合作方资格条件 合作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认缴注册资本金*元及以上。

三、在信用中国http://**“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

四、本次征集活动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五、意向合作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未特别指明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

合作方式
征集方以合作标的四川省喜德县尼波镇尼觉村玄武岩矿《采矿许可证》确认的全部矿产,征集合作方进行整体合作,由合作方负责矿石在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所涉及的管理、开采、加工、运输、销售、道路修建、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恢复、车站运力协调及改扩建等工作,承担该项目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对应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并按照分期支付的方式向征集方支付合作收益金。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合作方式

(一)征集方负责矿权涉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矿山建设立项所涉及的备案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编制,确保相关手续及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办理涉及的费用由征集方自行承担。

(二)合作方负责矿山建设、加工厂建设、生产运输及所涉及的相关设施设备的全过程投资(预估项目总投资额可能在1亿元以上,具体以合作方实际投资额为准),负责矿石开采、生产加工、运输( (略) 运输部分装卸、堆放等)、销售等全过程运营管理,承担运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水费、电费、人工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营销费、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积极履行并承担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所涉及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义务和责任。

(三)合作方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矿山建设、生产加工等需由合作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的,合作方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办理,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需征集方配合协调的,征集方给与支持配合。

(四)因合作对象矿产生产所需的加工厂建设场地、堆场、办公用地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等由合作方自行协调处理,征集方承诺协助合作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协调相关地群关系。

(五)征集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义务,对合作方投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协助 (略) 场开拓等。

(六)合作方需承诺每年实际销售规模不低于*吨。

(七)合作方需承诺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6个月内恢复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完成相关改扩建,并达到不低于*吨/年的外运条件,否则须向征集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八)合作收益要求

1.本项目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项目建设期,建设期内征集方不收取合作收益金。自2025年1月1日至合作期结束为项目运营期,运营期内收取合作收益金。

2.合作方按照分期支付的方式分为9年支付,前8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分别向征集方支付合作收益金*元,第9年支付*元,如成交溢价的按照溢价同比例分9年进行支付。

二、项目合作要求

(一)合作保证金

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征集方确定项目建设期为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合作方在正式《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征集方交纳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佰万元整)。合作方需在项目建设期内同步完成①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完成相关改扩建、并达到不低于*吨/年的外运条件;②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不低于*方(*吨)/年生产加工能力的生产线;③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建设及相关辅助、附属设施的建设并具备矿石开采条件。

若合作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同时完成上述要求,则合作方交纳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运营期履约保证金;若有任意一项未完成,则视为合作方违约,除需承担*元(大写:人民币*佰万元整)违约金外,还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

2.运营期履约保证金

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若合作方完成建设合作要求,则自动转入项目运营期,运营期至项目合作期结束。

合作方运营期首年3月1日前(即2025年3月1日前)须向征集方交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佰万元整)作为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自动转入运营期保证金,不足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划入征集方指定账户)。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完成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由合作方书面申请并经征集方书面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征集方全额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二)项目进度要求

1.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尼波火车站货运功能、完成相关改扩建、并达到不低于*吨/年的外运条件。

2.自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不低于*方(*吨)/年生产加工能力的生产线。

3.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建设及相关辅助、附属设施的建设并具备矿石开采条件。

(三)税费的承担

1.征集方按照付款进度约定向合作方开具合作收益金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

2.合作期间,合作双方按照国家税法征缴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费。

3.因矿山开采、厂房建设、加工和销售环节所产生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及附加等由合作方承担。

4.双方所有注明的交易价格均为增值税含税价。

5.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征集方仅承担采矿区范围所涉未赔付林草地的赔付费用、矿山保护与复垦基金/费用、临时用地保护与复垦基金/费用、矿权维护费、水土保持费,除此之外所有费用均由合作方申报、缴纳和承担。

6.合作方在协议履行期间若存在双方约定应由合作方承担并须以征集方作为纳税主体申报缴纳税费的,由征集方进行申报、相关费用由合作方承担。若因合作方未能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应由其承担的前述相应款项,且由征集方先行垫付的,合作方应当在征集方要求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垫付款项和按照同期 LPR 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

(四)项目对外转让要求

合作期内,合作方不得对合作标的进行再次转让。

三、 (略) 维护的要求

(一)矿区至尼波 (略) 已经连通(其中部 (略) 面、部 (略) 面、 (略) ,以合作方现场踏勘的现状为准)。 (略) 由政府投资修建,在双方合作期间,因合作方使用所造成的损坏,合作方须按照政府相关要求,自 (略) 的维修义务和维修费用。

(二)合作方承诺:若承担了上述维修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后,不得以合作协议关系期限届满、合作双方约定提前解除协议关系、因合作方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导致征集方解除与合作方的合作关系等原因,要求征集方或征集方重新确定的合作伙伴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四、项目具体情况意向合作方可自行与征集方联系,其他资料详见《采矿许可证》。

五、项目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1,0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7-18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西南联交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且征集方结清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合作方。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合作协议》;

8.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采矿许可证(副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曾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34-*
项目报名联系人 甘老师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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