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公告第二次
破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公告第二次
标的名称 | (破)白银平川中银 (略) 10%股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6月21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6月28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白银平川中银 (略) | |||||||||||||||||||
住所 | (略) 平川区人民广场东侧忠恒集团一楼 | |||||||||||||||||||||
公司类型 | (略)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科 | |||||||||||||||||||
成立时间 | 2015-05-13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6L | 所属行业 | 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
职工人数 | 33人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银富登 (略) | 70 | |||||||||||||||||||||
白银 (略) | 10 | |||||||||||||||||||||
(略) (略) | 10 | |||||||||||||||||||||
白银 (略) | 10 | |||||||||||||||||||||
内部决议 | 《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拟转让关于白银 (略) 所持股权的征询函》 | |||||||||||||||||||||
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 | 否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单位:万元)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81.66 | 442.36 | 323.74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 |||||||||||||||||||
资产评估情况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评估机构 | 甘肃正昊资产评估事务所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平 (略)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白银 (略) 破产管理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D*N | |||||||||||||||||||||
住所 | (略) 城关区 (略) 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10层 | |||||||||||||||||||||
公司类型 |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内部决策形式 | 《白银 (略) 财产变价方案》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 (略) (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及相关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及相关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及相关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 (略) 平 (略) 民事裁定书》[(2020)甘0403民破1号之二]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平 (略) | |||||||||||||||||||||
特别 告知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咨询、调查期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调查标的及标的企业,并对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关于向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 (略) 章程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约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受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意向受让方报名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公告信息、《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附件资料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及标的企业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本次转让产权涉及的标的企业相关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3.甘交所集团通知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并不代表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标的及标的企业状况以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标的及标的企业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5..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仅开具服务费发票。 6.甘交所集团不提供报价场地及设备,意向受让方应自备 (略) 络报价, (略) 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交易价款 | 转让挂牌价格 | 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交易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详见附件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在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按照已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关约定,携带所需资料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因不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 |||||||||||||||||||||
与交易相关 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咨询、调查期内,有义务了解、调查标的企业及相关资产,并对可能存在的及潜在的瑕疵、风险等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了解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等内容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及标的企业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本次产权转让涉及标的企业相关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自行登录甘 (略) 站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报名登记,上传资格文件等报名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签署《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交的全部报名材料。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甘交所集团会同转让方对按要求提交全部报名材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按时足额交纳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全部报名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时足额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转让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进行转让,甘交所集团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及相关材料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及口头介绍等)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保证。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误差或未披露事项、尽职调查不清等任何理由,逾期或拒签《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若二次挂牌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5.意向受让方应无条件认可和接受标的企业现存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6.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意向受让方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与甘交所集团、破产管理人及 (略) 平 (略) 无关。若有协助要求的,受让方应事先向破产管理人咨询。受让方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7.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8.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的经营性损益不改变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及交易价格。 9.《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10.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 |||||||||||||||||||||
交易 指南 | 交易 规则 |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资料及竞价前请务必遵照《转让公告》《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 (略) (http://**)的《 (略) 竞价交易规则》《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投资资格、注册报名、交易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交易、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投资。 | ||||||||||||||||||||
交易 方式 |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
交易 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年6月21日08:30——2024年6月28日17:00止 | ||||||||||||||||||||
报名 手续 |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略) 章程等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资料。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交易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2024年6月28日17:00。 3.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甘交所集团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4.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5.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标的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标的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及《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时,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褚经理* 张经理*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08:3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略) 城 (略) 87号中广大厦9楼 | |||||||||||||||||||||
技术支持 | -- | |||||||||||||||||||||
其他 | 甘 (略) 站http://**.cn 甘肃省公共 (略) http://**.cn 微信公众号:GSCQ456 |
标的名称 | (破)白银平川中银 (略) 10%股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6月21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6月28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白银平川中银 (略) | |||||||||||||||||||
住所 | (略) 平川区人民广场东侧忠恒集团一楼 | |||||||||||||||||||||
公司类型 | (略)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科 | |||||||||||||||||||
成立时间 | 2015-05-13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6L | 所属行业 | 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
职工人数 | 33人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银富登 (略) | 70 | |||||||||||||||||||||
白银 (略) | 10 | |||||||||||||||||||||
(略) (略) | 10 | |||||||||||||||||||||
白银 (略) | 10 | |||||||||||||||||||||
内部决议 | 《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拟转让关于白银 (略) 所持股权的征询函》 | |||||||||||||||||||||
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 | 否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单位:万元)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81.66 | 442.36 | 323.74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 |||||||||||||||||||
资产评估情况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评估机构 | 甘肃正昊资产评估事务所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平 (略)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白银 (略) 破产管理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D*N | |||||||||||||||||||||
住所 | (略) 城关区 (略) 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10层 | |||||||||||||||||||||
公司类型 |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内部决策形式 | 《白银 (略) 财产变价方案》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 (略) (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及相关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及相关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及相关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 (略) 平 (略) 民事裁定书》[(2020)甘0403民破1号之二]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平 (略) | |||||||||||||||||||||
特别 告知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咨询、调查期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调查标的及标的企业,并对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关于向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 (略) 章程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约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受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意向受让方报名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公告信息、《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附件资料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及标的企业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本次转让产权涉及的标的企业相关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3.甘交所集团通知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并不代表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标的及标的企业状况以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标的及标的企业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5..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仅开具服务费发票。 6.甘交所集团不提供报价场地及设备,意向受让方应自备 (略) 络报价, (略) 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交易价款 | 转让挂牌价格 | 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交易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详见附件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在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按照已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关约定,携带所需资料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因不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 |||||||||||||||||||||
与交易相关 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咨询、调查期内,有义务了解、调查标的企业及相关资产,并对可能存在的及潜在的瑕疵、风险等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了解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等内容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及标的企业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本次产权转让涉及标的企业相关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自行登录甘 (略) 站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报名登记,上传资格文件等报名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签署《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交的全部报名材料。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甘交所集团会同转让方对按要求提交全部报名材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按时足额交纳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全部报名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时足额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转让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进行转让,甘交所集团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及相关材料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及口头介绍等)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保证。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误差或未披露事项、尽职调查不清等任何理由,逾期或拒签《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若二次挂牌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5.意向受让方应无条件认可和接受标的企业现存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6.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意向受让方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与甘交所集团、破产管理人及 (略) 平 (略) 无关。若有协助要求的,受让方应事先向破产管理人咨询。受让方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7.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8.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的经营性损益不改变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及交易价格。 9.《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10.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 |||||||||||||||||||||
交易 指南 | 交易 规则 |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资料及竞价前请务必遵照《转让公告》《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 (略) (http://**)的《 (略) 竞价交易规则》《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投资资格、注册报名、交易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交易、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投资。 | ||||||||||||||||||||
交易 方式 |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
交易 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年6月21日08:30——2024年6月28日17:00止 | ||||||||||||||||||||
报名 手续 |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略) 章程等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资料。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交易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2024年6月28日17:00。 3.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甘交所集团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4.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5.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标的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标的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及《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时,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褚经理* 张经理*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08:3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略) 城 (略) 87号中广大厦9楼 | |||||||||||||||||||||
技术支持 | -- | |||||||||||||||||||||
其他 | 甘 (略) 站http://**.cn 甘肃省公共 (略) http://**.cn 微信公众号:GSCQ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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