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皮划艇协会特许商品开发权益招商
中国皮划艇协会特许商品开发权益招商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中国皮划艇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团体,行政和业务管理权归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中国皮划艇协会于1974年10月加入国际划艇联合会,中国皮划艇协会原属中国船艇运动协会,中国划船运动协会成立于1973年1月15 日, 1979年3月9日日更名为中国船艇协会,1981年5月单独成立中国皮划艇协会,总部设在北京。中国皮划艇协会是国际皮划艇联合会和亚洲皮划艇联合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该组织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二、合作方获得权益:1.授予合作方在生产、宣传和销售特许商品时拥有使用项目方“商标”的唯一专有权;2.合作方将成为项目方所拥有的“商标”及特许商品的唯一授权者,为 (略) 特许商品的唯一供货商;3.合作方有权任命和管理次级授权许可方;4.合作方承担商品设计、生产、分销和销售的所有风险,在此基础上做出所有的商业决定,包括生产商品内容和地点、商品设计、销售方式和定价;5.项目方可在 (略) 站和出版物以及与之合作的 (略) 站或出版物上提 (略) 站的链接;6.项目方可确保赛事组织委员会免费在 1 个或多个黄金地段为 1 个或多个零售点为合作方提供适当的空间和必要的服务,并在附近的建筑物内提供安全区域,以保存库存和准备销售的商品;7.项目方可确保赛事组委会在合理要求下尽最大努力为合作方提供支持,包括提供合适的志愿者协助布置、看管零售店和打包,并在赛事期间向参赛选手发布公告;8.提供给协会,供其职员或者官员使用,或赠予第三方;提供给指定的赛事组委会和承办方,供其职员、志愿者或者官员使用,或赠予第三方的此类“特许商品”,项目方可向合作方进行采购;9.允许合作方在赛事期间使用、拍摄照片和视频,或者使用归中国皮划艇协会或者组委会所有的图片和视频,用于产品未来的广告宣传,并且协助合作方与运动员关于品牌代言合作的商议;10.合作方享有特许商品生产的独立决定权;11.授权合作方可使用“商标”研发新产品,项目方对此研发具有建议权,最终由合作方决定,项目方可对研发后的新产品在其媒体账号等进行宣传;12.在每场赛事中可为项目方提供免费广告位;13.在同等条件下,组委会可优先向合作方订购产品;14.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中国皮划艇协会 | |
所在地区 | 北京 市辖区 东城区 | |
注册地(地址) | (略) 9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本项目合作方无需向项目方交纳费用,合作方需自行承担特许商品开发等费用。本项目成交金额为合作方在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特许商品开发等投入金额。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3、意向合作方须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见附件)。意向合作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综合评议,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7、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元(含 40 万元) 的按 *元收取。2)如本项目通过综合评议成交,合作方需承担: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超过*元(含*元)的按*元收取。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综合评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综合评议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2)意向合作方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3)意向合作方过往与国家级专业运动协会及专业国家队的合作经历;4)意向合作方的报价;5)其他。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意向合作申请书 (2).docx |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中国皮划艇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团体,行政和业务管理权归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中国皮划艇协会于1974年10月加入国际划艇联合会,中国皮划艇协会原属中国船艇运动协会,中国划船运动协会成立于1973年1月15 日, 1979年3月9日日更名为中国船艇协会,1981年5月单独成立中国皮划艇协会,总部设在北京。中国皮划艇协会是国际皮划艇联合会和亚洲皮划艇联合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该组织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二、合作方获得权益:1.授予合作方在生产、宣传和销售特许商品时拥有使用项目方“商标”的唯一专有权;2.合作方将成为项目方所拥有的“商标”及特许商品的唯一授权者,为 (略) 特许商品的唯一供货商;3.合作方有权任命和管理次级授权许可方;4.合作方承担商品设计、生产、分销和销售的所有风险,在此基础上做出所有的商业决定,包括生产商品内容和地点、商品设计、销售方式和定价;5.项目方可在 (略) 站和出版物以及与之合作的 (略) 站或出版物上提 (略) 站的链接;6.项目方可确保赛事组织委员会免费在 1 个或多个黄金地段为 1 个或多个零售点为合作方提供适当的空间和必要的服务,并在附近的建筑物内提供安全区域,以保存库存和准备销售的商品;7.项目方可确保赛事组委会在合理要求下尽最大努力为合作方提供支持,包括提供合适的志愿者协助布置、看管零售店和打包,并在赛事期间向参赛选手发布公告;8.提供给协会,供其职员或者官员使用,或赠予第三方;提供给指定的赛事组委会和承办方,供其职员、志愿者或者官员使用,或赠予第三方的此类“特许商品”,项目方可向合作方进行采购;9.允许合作方在赛事期间使用、拍摄照片和视频,或者使用归中国皮划艇协会或者组委会所有的图片和视频,用于产品未来的广告宣传,并且协助合作方与运动员关于品牌代言合作的商议;10.合作方享有特许商品生产的独立决定权;11.授权合作方可使用“商标”研发新产品,项目方对此研发具有建议权,最终由合作方决定,项目方可对研发后的新产品在其媒体账号等进行宣传;12.在每场赛事中可为项目方提供免费广告位;13.在同等条件下,组委会可优先向合作方订购产品;14.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中国皮划艇协会 | |
所在地区 | 北京 市辖区 东城区 | |
注册地(地址) | (略) 9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体育总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本项目合作方无需向项目方交纳费用,合作方需自行承担特许商品开发等费用。本项目成交金额为合作方在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特许商品开发等投入金额。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3、意向合作方须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见附件)。意向合作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综合评议,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7、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元(含 40 万元) 的按 *元收取。2)如本项目通过综合评议成交,合作方需承担: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超过*元(含*元)的按*元收取。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综合评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综合评议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2)意向合作方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3)意向合作方过往与国家级专业运动协会及专业国家队的合作经历;4)意向合作方的报价;5)其他。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意向合作申请书 (2).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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