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江南区新屯路20号金凯花园地下室地下一层B1690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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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江南区新屯路20号金凯花园地下室地下一层B1690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略) 青 (略)

拍卖公告

(2023)桂0103执22652号

本院定于**日10时00分到**日10时00分(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户名: (略) 青 (略) 。)对被执行人广西宏湖房 (略) 名 (略) 江南区新屯路20号金凯花园地下室地下一层B1690号车位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江南区新屯路20号金凯花园地下室地下一层B1690号车位。

标的物详情详见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1. 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日10时00分到**日10时00分止(延时的除外)。

    第二次起拍价:29937元人民币,保证金:5987元人民币,增价幅度:1000元人民币。

  2. 拍品展示时间与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一日止接受咨询(具体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节假日除外),本院已委托 (略) 代为进行房产推介及展示(该 (略) 在竞买成交款中支付,不另行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人需要咨询、按揭服务,实地勘查标的物的,请与 (略) 进行联系,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辅助机构统一安排并且请在开拍前10天进行微信预约,联系人:谢经理 *、廖经理 *,李经理*(微信同号)。

  3. 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二人以上(含二人)参与竞拍,价高者得。

  4. 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 (略) 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六、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淘宝网账户(未有淘宝网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合伙购买的也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办理委托,委托材料应在拍卖日前两个工 (略) 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日五个工 (略) 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八、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按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 (略) 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成交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七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青 (略) ;开户行:交通银行南宁朝阳支行;账号:*1697),买受人凭拍卖保证金及拍卖成交余款的转账 (略) 青秀区云景路 (略) 青 (略) 二楼立案服务厅6号窗口收费处领取相关票据;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如拍卖成交余款需要以拍卖按揭贷款方式来支付的,应自行到相关银行咨询贷款资质及贷款发放时间等事宜,并在拍卖成交后 (略) 递交余款延期交纳申请书,本院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处理。

十、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请咨询相关金融机构。(1、中信银行“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李经理*、罗经理*;2、兴业银行“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汪经理*、罗经理*、戴经理*,联系地址: (略) 良庆区宋厢路15号兴业银行大厦四楼零售信贷部;3、信用社“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覃主管 0771-*、*,联系地址: (略) 青秀区云景路10号永凯春晖花园B区一层农村信用社;4、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赵经理 *、齐经理 *、苏经理*;5、工商银行“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黄经理*、杨经理*、0771-*、0771-*;6、中国银行“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苏晓**、梁忠*)。

十一、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房产后,应按本公告的期限要求将拍卖成交 (略) ,逾期不交或者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房产后,应按本公告的期限要求将拍卖成交 (略) ,逾期不交或者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和移交过程中:1、应缴、补缴、欠缴的所有税款依照法律规定缴纳;2、应缴、补缴、欠缴的其他款项,以及该标的物所拖欠的物业、水、电等可能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税、费与拍卖人无涉。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淘宝网竞拍界面。

咨询电话:400-*

联系公司: (略)

法院投诉电话:0771-*

法院监督电话:0771-*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 (略) 青秀区云景路 (略) 青 (略)

详细信 (略) 青 (略) 网(http://**)上查询。

(略) 青 (略)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略) 青 (略)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已承担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如标的物未经评估,且无法询价、议价,无市场参考价的,按500元收取;

四、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

五、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

暂无修改记录
, (略) ,青秀区,江南区,南宁

(略) 青 (略)

拍卖公告

(2023)桂0103执22652号

本院定于**日10时00分到**日10时00分(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户名: (略) 青 (略) 。)对被执行人广西宏湖房 (略) 名 (略) 江南区新屯路20号金凯花园地下室地下一层B1690号车位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江南区新屯路20号金凯花园地下室地下一层B1690号车位。

标的物详情详见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1. 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日10时00分到**日10时00分止(延时的除外)。

    第二次起拍价:29937元人民币,保证金:5987元人民币,增价幅度:1000元人民币。

  2. 拍品展示时间与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一日止接受咨询(具体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节假日除外),本院已委托 (略) 代为进行房产推介及展示(该 (略) 在竞买成交款中支付,不另行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人需要咨询、按揭服务,实地勘查标的物的,请与 (略) 进行联系,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辅助机构统一安排并且请在开拍前10天进行微信预约,联系人:谢经理 *、廖经理 *,李经理*(微信同号)。

  3. 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二人以上(含二人)参与竞拍,价高者得。

  4. 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 (略) 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六、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淘宝网账户(未有淘宝网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合伙购买的也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办理委托,委托材料应在拍卖日前两个工 (略) 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日五个工 (略) 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八、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按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 (略) 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成交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七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青 (略) ;开户行:交通银行南宁朝阳支行;账号:*1697),买受人凭拍卖保证金及拍卖成交余款的转账 (略) 青秀区云景路 (略) 青 (略) 二楼立案服务厅6号窗口收费处领取相关票据;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如拍卖成交余款需要以拍卖按揭贷款方式来支付的,应自行到相关银行咨询贷款资质及贷款发放时间等事宜,并在拍卖成交后 (略) 递交余款延期交纳申请书,本院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处理。

十、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请咨询相关金融机构。(1、中信银行“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李经理*、罗经理*;2、兴业银行“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汪经理*、罗经理*、戴经理*,联系地址: (略) 良庆区宋厢路15号兴业银行大厦四楼零售信贷部;3、信用社“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覃主管 0771-*、*,联系地址: (略) 青秀区云景路10号永凯春晖花园B区一层农村信用社;4、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赵经理 *、齐经理 *、苏经理*;5、工商银行“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黄经理*、杨经理*、0771-*、0771-*;6、中国银行“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苏晓**、梁忠*)。

十一、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房产后,应按本公告的期限要求将拍卖成交 (略) ,逾期不交或者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房产后,应按本公告的期限要求将拍卖成交 (略) ,逾期不交或者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和移交过程中:1、应缴、补缴、欠缴的所有税款依照法律规定缴纳;2、应缴、补缴、欠缴的其他款项,以及该标的物所拖欠的物业、水、电等可能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税、费与拍卖人无涉。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淘宝网竞拍界面。

咨询电话:400-*

联系公司: (略)

法院投诉电话:0771-*

法院监督电话:0771-*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 (略) 青秀区云景路 (略) 青 (略)

详细信 (略) 青 (略) 网(http://**)上查询。

(略) 青 (略)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略) 青 (略)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已承担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如标的物未经评估,且无法询价、议价,无市场参考价的,按500元收取;

四、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

五、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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