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临河工业园A区土地使用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临河工业园A区土地使用权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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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临河工业园A区土地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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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土地类 | 标的所在地 | 宁夏回族 (略) | |||||||
评估机构 | 正衡房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6-03 | |||||||||
评估值(万元) | 702.2375 | 账面价值(万元) | 106.*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状况、品质及瑕疵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与天津产权不保证标的资产的状况、品质及瑕疵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标的资产转让公告、公告附件等备查文件的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标的资产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品质及瑕疵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交易程序、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同意天津产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后由转让方重新挂牌处置。 2、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转让方经纪会员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马嘉祎,联系电话:*。踏勘时须提供下列资料:踏勘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现场踏勘确认书》、《承诺函》。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标的资产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标的资产有租赁,租期截止至2026年9月30日。 5、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为宁(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宗地的一部分,于评估基准日后标的资产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 6、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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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是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青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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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大坝镇铝 (略) 1 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冯建清 | 成立日期 | 2001-12-25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8XM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铝、铝型材及其制品、各种铝板材、铝箔坯料、铝合金带材、铝板等铝系列产品及其原辅材料、碳素制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金属化工材料及电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设备维修和提供售后服务及委托所投资企业(电厂)销售电(但限于公司享有发电容量中自用后的富余电量),经营本企业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出口贸易,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汽车运输及修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子公司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及维修;住宿、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534 | |||||||||
批准单位 | 国家电投 (略) | 批准日期 | 2023-12-2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国家电投 (略) 董事长会议纪要(国家电投铝电董事长会纪〔2023〕13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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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7-0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挂牌期满,如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之外:(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承租方征询环节;若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若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承租方成为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无息返还;(2)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本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承租方征询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无息返还;若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若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承租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当地有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购买资格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标的资产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供暖、水电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5、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保廉合同》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6)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交接的; (7)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9)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6、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保廉合同》,受让方须在取得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移交后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等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天津产权无关。 7、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8、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一并提交经签字盖章后的《承诺函》、《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踏勘后现场签署)。 9、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向天津产权缴纳成交金额1.5%的交易服务费。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10.67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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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临河工业园A区土地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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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土地类 | 标的所在地 | 宁夏回族 (略) | |||||||
评估机构 | 正衡房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6-03 | |||||||||
评估值(万元) | 702.2375 | 账面价值(万元) | 106.*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状况、品质及瑕疵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与天津产权不保证标的资产的状况、品质及瑕疵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标的资产转让公告、公告附件等备查文件的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标的资产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品质及瑕疵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交易程序、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同意天津产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后由转让方重新挂牌处置。 2、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转让方经纪会员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马嘉祎,联系电话:*。踏勘时须提供下列资料:踏勘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现场踏勘确认书》、《承诺函》。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标的资产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标的资产有租赁,租期截止至2026年9月30日。 5、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为宁(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宗地的一部分,于评估基准日后标的资产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 6、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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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是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青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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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大坝镇铝 (略) 1 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冯建清 | 成立日期 | 2001-12-25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8XM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铝、铝型材及其制品、各种铝板材、铝箔坯料、铝合金带材、铝板等铝系列产品及其原辅材料、碳素制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金属化工材料及电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设备维修和提供售后服务及委托所投资企业(电厂)销售电(但限于公司享有发电容量中自用后的富余电量),经营本企业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出口贸易,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汽车运输及修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子公司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及维修;住宿、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534 | |||||||||
批准单位 | 国家电投 (略) | 批准日期 | 2023-12-2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国家电投 (略) 董事长会议纪要(国家电投铝电董事长会纪〔2023〕13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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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7-0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挂牌期满,如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之外:(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承租方征询环节;若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若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承租方成为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无息返还;(2)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本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承租方征询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无息返还;若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若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承租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当地有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购买资格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标的资产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供暖、水电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5、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保廉合同》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6)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交接的; (7)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9)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6、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保廉合同》,受让方须在取得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移交后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等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天津产权无关。 7、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8、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一并提交经签字盖章后的《承诺函》、《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踏勘后现场签署)。 9、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向天津产权缴纳成交金额1.5%的交易服务费。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10.67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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