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宅基地转让现实不能,“抽薪止沸”解题化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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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法院:宅基地转让现实不能,“抽薪止沸”解题化讼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保障了农民的居住问题,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流转,也因此成为农村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标的之一。近日, (略) 才溪法庭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涉宅基地转让不能,法官“抽薪止沸”,滤出当事人真诉求,避免诉讼“无用功”,实现解纷“短平快”。

2020年7月26日,蓝*、林某夫妇与魏某、蓝*夫妇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了魏某夫妇将其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以13.*元的价格转让给蓝*夫妇建房。后蓝*于2022年4月前向蓝*转账了11.*元,余款*元依约应 (略) 建成后付清。2023年2月26日,蓝*与案外人签订宅基地重新分配协议书,该协议改变了案涉宅基地的原本方位 (略) ,致使蓝*夫妇原定建房目的无法实现,案涉宅基地转让现实不能。蓝*夫妇遂起 (略) ,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主张魏某夫妇返还转让款11.*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抓住根本诉求,才能“对症下药”。承办法官透过现象看本质,蓝*夫妇虽然提出了两点诉请,但最终目的是解除合同、拿回款项,其中协议效力认定只是过程性手段,对解决问题助益不大,且因合同效力涉及多方,查证核实并非易事,依此审理判决对双方的付出成本和邻里情谊都会产生不必要的损耗。

因此,承办法官认为,该案调解是优解,周期短、见效快、解纷实,于是先以邻里交好过往平息双方怨气,又以保全造成不便后果的法理、讼争恶化邻里关系的情理化解双方疑虑。最终,蓝*夫妇不再申请保全,魏某夫妇一年内分期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履行协议经司法确认,产生强制执行力,避免了后期再生纠纷。

法官说法: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不能任意处置,现阶段仍属于有条件转让的物权,其仅限于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或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人订立转让合同时,应确定转让符合法定条件,受让人具备法定资格,变更手续应当齐全,还应确保标的完整性,避免产生合同无效、履行不能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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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保障了农民的居住问题,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流转,也因此成为农村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标的之一。近日, (略) 才溪法庭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涉宅基地转让不能,法官“抽薪止沸”,滤出当事人真诉求,避免诉讼“无用功”,实现解纷“短平快”。

2020年7月26日,蓝*、林某夫妇与魏某、蓝*夫妇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了魏某夫妇将其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以13.*元的价格转让给蓝*夫妇建房。后蓝*于2022年4月前向蓝*转账了11.*元,余款*元依约应 (略) 建成后付清。2023年2月26日,蓝*与案外人签订宅基地重新分配协议书,该协议改变了案涉宅基地的原本方位 (略) ,致使蓝*夫妇原定建房目的无法实现,案涉宅基地转让现实不能。蓝*夫妇遂起 (略) ,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主张魏某夫妇返还转让款11.*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抓住根本诉求,才能“对症下药”。承办法官透过现象看本质,蓝*夫妇虽然提出了两点诉请,但最终目的是解除合同、拿回款项,其中协议效力认定只是过程性手段,对解决问题助益不大,且因合同效力涉及多方,查证核实并非易事,依此审理判决对双方的付出成本和邻里情谊都会产生不必要的损耗。

因此,承办法官认为,该案调解是优解,周期短、见效快、解纷实,于是先以邻里交好过往平息双方怨气,又以保全造成不便后果的法理、讼争恶化邻里关系的情理化解双方疑虑。最终,蓝*夫妇不再申请保全,魏某夫妇一年内分期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履行协议经司法确认,产生强制执行力,避免了后期再生纠纷。

法官说法: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不能任意处置,现阶段仍属于有条件转让的物权,其仅限于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或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人订立转让合同时,应确定转让符合法定条件,受让人具备法定资格,变更手续应当齐全,还应确保标的完整性,避免产生合同无效、履行不能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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