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股权
36%股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云南中石化华润 (略) |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 (略) 3号科技创新园D2—20室 | ||
法定代表人 | 余辉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1-11-21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8T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燃气器具生产; (略) 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25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 (略) | 44 | |
2 |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 36 | |
3 | 昆明 (略) | 2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5.* | 净利润 | 5.*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390.*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云南天瑞 (略)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5-3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356.* | 净利润 | 346.*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421.*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2-04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163.* | 163.*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示附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 (略) 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0-39单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6%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 (略) 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实际到账为准),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认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①在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手续费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手续费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剩余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长达30天的,转让方有权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转让方若因自身原因逾期不配合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6.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为现状转让,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一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等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按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还需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7.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转让方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相关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与交易手续费一并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2)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同意在取得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股权变更登记,提供办理登记所需的签字盖章文件、新任职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等,完成标的企业相关股权登记任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总经理、负责人等)的变更。并在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同意若因涉及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变更需其他股东配合等原因导致延误的,过户时间可适当延长。(4)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现有的债权债务继续由标的企业享有及承担,标的企业已签署的正在履行的合同、租赁协议由标的企业继续履行。(5)承诺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产权公告等文件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知悉并接受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财务状况、合同协议签订履行、法律经济未决事项、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资产等事项情况及项目建设、经营情况、资质情况等),并愿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企业后不得就前述文件披露信息导致的标的企业及受让方损失向转让方主张和索赔。(6)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情况等不确定因素,且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7)同意在取得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受让方保证并促使标的企业尽快去除企业字号中包含的“华润”或“华润燃气”字样并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标的企业在本次产权交易交割后不得在新的经营活动中复制、使用华润燃气和/或其关联方的名称、字号、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或其他能使第三方识别*方和/或其关联方的特定标识,亦不得再对外宣称与华润燃气和/或其关联方具有代理、代表、合作伙伴或其他性质的商业关系。(8)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信托或隐托方式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云南中石化华润 (略) |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 (略) 3号科技创新园D2—20室 | ||
法定代表人 | 余辉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1-11-21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8T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燃气器具生产; (略) 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25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 (略) | 44 | |
2 |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 36 | |
3 | 昆明 (略) | 2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5.* | 净利润 | 5.*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390.*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云南天瑞 (略)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5-3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356.* | 净利润 | 346.*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421.*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2-04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163.* | 163.*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示附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 (略) 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0-39单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6%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 (略) 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实际到账为准),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认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①在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手续费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手续费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剩余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长达30天的,转让方有权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转让方若因自身原因逾期不配合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6.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为现状转让,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一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等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按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还需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7.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转让方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相关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与交易手续费一并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2)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同意在取得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股权变更登记,提供办理登记所需的签字盖章文件、新任职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等,完成标的企业相关股权登记任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总经理、负责人等)的变更。并在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同意若因涉及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变更需其他股东配合等原因导致延误的,过户时间可适当延长。(4)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现有的债权债务继续由标的企业享有及承担,标的企业已签署的正在履行的合同、租赁协议由标的企业继续履行。(5)承诺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产权公告等文件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知悉并接受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财务状况、合同协议签订履行、法律经济未决事项、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资产等事项情况及项目建设、经营情况、资质情况等),并愿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企业后不得就前述文件披露信息导致的标的企业及受让方损失向转让方主张和索赔。(6)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情况等不确定因素,且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7)同意在取得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受让方保证并促使标的企业尽快去除企业字号中包含的“华润”或“华润燃气”字样并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标的企业在本次产权交易交割后不得在新的经营活动中复制、使用华润燃气和/或其关联方的名称、字号、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或其他能使第三方识别*方和/或其关联方的特定标识,亦不得再对外宣称与华润燃气和/或其关联方具有代理、代表、合作伙伴或其他性质的商业关系。(8)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信托或隐托方式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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