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物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四川西物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四川 (略) | |||||||||||||
住所 | 四川省 (略) 武侯区 | ||||||||||||||
法定代表人 | 张毅 | 成立日期 | 2008-07-31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27C | ||||||||||||||
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光电子器件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销售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其他专用仪器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光电子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激光打标加工(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6 | 职工人数 | 32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北 (略) | 61.25 | |||||||||||||
2 | 孟晓黎 | 28.75 | |||||||||||||
3 | 陈雪妮 | 2.5 | |||||||||||||
4 | 孙小娟 | 2.5 | |||||||||||||
5 | 刘治敏 | 2.5 | |||||||||||||
6 | 何青 | 2.5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320.* | 净利润 | 314.*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215.* | 净利润 | 219.*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593.* | 净利润 | 593.*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4-30 | 营业收入 | 36.* | ||||||||
利润总额 | -295.* | 净利润 | -295.*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做强做优现有业务,同时保障后续研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认缴到位规模不低于10亿元,基金存续超过3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金应具有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军工方向项目的投资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基金主要出资方应为内资企业或母基金; 2. (略) 注册资本不低于*元,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略) 及其主要股东应为内资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3.意向投资人或其关联 (略) 或其关联企业曾有过资本合作案例(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意向投资方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须提交本项目公示期内不低于拟投资金额的由金融机构开具的存款证明文件; 5.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必要时,增资人有权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意向投资人的资格条件开展复核,届时意向投资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书面保证,否则增资人有权对其投资资格不予确认。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增资信息披露期截止日前,将拟增资总额的30%的交易保证金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 (略) 资本公积,由 (略) 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3、意向投资人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并经增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人。增资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对合格意向投资人的遴选程序,并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由增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被确认为投资人。 4、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增资价款(不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一次性足额存入增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汇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 (略) 径无息退还。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人若以不了解增资方的现状及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不签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意向投资人须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四川 (略) | |||||||||||||
住所 | 四川省 (略) 武侯区 | ||||||||||||||
法定代表人 | 张毅 | 成立日期 | 2008-07-31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27C | ||||||||||||||
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光电子器件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销售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其他专用仪器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光电子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激光打标加工(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6 | 职工人数 | 32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北 (略) | 61.25 | |||||||||||||
2 | 孟晓黎 | 28.75 | |||||||||||||
3 | 陈雪妮 | 2.5 | |||||||||||||
4 | 孙小娟 | 2.5 | |||||||||||||
5 | 刘治敏 | 2.5 | |||||||||||||
6 | 何青 | 2.5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320.* | 净利润 | 314.*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215.* | 净利润 | 219.*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593.* | 净利润 | 593.*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4-30 | 营业收入 | 36.* | ||||||||
利润总额 | -295.* | 净利润 | -295.*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做强做优现有业务,同时保障后续研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认缴到位规模不低于10亿元,基金存续超过3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金应具有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军工方向项目的投资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基金主要出资方应为内资企业或母基金; 2. (略) 注册资本不低于*元,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略) 及其主要股东应为内资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3.意向投资人或其关联 (略) 或其关联企业曾有过资本合作案例(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意向投资方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须提交本项目公示期内不低于拟投资金额的由金融机构开具的存款证明文件; 5.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必要时,增资人有权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意向投资人的资格条件开展复核,届时意向投资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书面保证,否则增资人有权对其投资资格不予确认。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增资信息披露期截止日前,将拟增资总额的30%的交易保证金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 (略) 资本公积,由 (略) 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3、意向投资人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并经增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人。增资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对合格意向投资人的遴选程序,并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由增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被确认为投资人。 4、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增资价款(不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一次性足额存入增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汇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 (略) 径无息退还。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人若以不了解增资方的现状及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不签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意向投资人须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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