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舜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上海恒舜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注册地(地址) | 赵巷镇方西村45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邱志宇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02-04-08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6Y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物业管理,销售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3-10-31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7.* | 净利润 | 7.*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371.*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上海 (略) | ||||||||||||||
评估方法 | 资产基础法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84.* | 84.*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决定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资产评估报告其他特别事项说明,详见附件。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1、截至估值基准日, (略)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中部分设备已无实物,账面原值共计 *,账面净值共计 *,具体明细详见《估值明细表-设备部分》,本次按零确认估值。2、截至估值基准日, (略) 的长期股权投资- (略) ,其固定资产-运输设备中一辆轿车,账面原值 * 元,账面净值 *,根据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该车辆于估值基准日前已处置, (略) 未取得处置收益,本次按零确认估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新海 (略) 700号(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黄承荣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款的30%,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价款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余70%成交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对首期价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账户名称: (略) (略) 账号:**开户行:建行上海第四支行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无)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无)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88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5、(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以下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且非转让方原因导致该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7、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款的30%,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价款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余70%成交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对首期价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8、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4、意向受让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需3家(含)以内;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注册地(地址) | 赵巷镇方西村45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邱志宇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02-04-08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6Y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物业管理,销售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3-10-31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7.* | 净利润 | 7.*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371.*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上海 (略) | ||||||||||||||
评估方法 | 资产基础法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84.* | 84.*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决定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资产评估报告其他特别事项说明,详见附件。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1、截至估值基准日, (略)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中部分设备已无实物,账面原值共计 *,账面净值共计 *,具体明细详见《估值明细表-设备部分》,本次按零确认估值。2、截至估值基准日, (略) 的长期股权投资- (略) ,其固定资产-运输设备中一辆轿车,账面原值 * 元,账面净值 *,根据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该车辆于估值基准日前已处置, (略) 未取得处置收益,本次按零确认估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新海 (略) 700号(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黄承荣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款的30%,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价款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余70%成交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对首期价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账户名称: (略) (略) 账号:**开户行:建行上海第四支行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无)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无)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88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5、(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以下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且非转让方原因导致该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7、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款的30%,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价款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余70%成交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对首期价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8、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4、意向受让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需3家(含)以内;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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