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1.67%股权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1.67%股权
项目名称: |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1.67%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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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转让比例: | 41.67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东方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6-28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20,*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②本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及失信等不良记录。③本方承诺,本方不属于下列一项或多项的主体: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标的股权的主体。④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情形。⑤本方同意在被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受让方后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⑥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⑦本方已自行了解《 (略) 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略)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略) 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满足以 (略) 等条件,并承诺符合相关股东要求。如因本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标的企业股东的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⑧本方知悉项目尚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成交,如本方未涉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关于保证金扣除的相关规定,或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导致最终国家有关部门未批准本次股权转让,承诺自愿与转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不追究其任何责任。⑨本方知悉标的企业章程对股东随销权的相关约定,如本次交易过程中,其他股东依据章程约定行使其随销权,本方承诺以同等条件收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具体比例由该股东自主决定)。⑩本方承诺,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自股权变更之日起两年内,同意标的企业保持现有员工劳动关系稳定。 5.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 (略) 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 (略) 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略)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略) 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满足以 (略) 等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受让方在无违反保证金扣除事项的前提下,若导致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未获得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导致监管机构不批准标的股权的转让,继而导致标的股权无法转让给受让方的,转受让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3、标的 (略) 章程约定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与随销权( (略) 章程)。截止本信息披露公告起始日,标的企业股东广州 (略) (持股比例38.33%)已明确表示,在同等条件下不放弃行使随销权或优先购买权;标的企业股东广东 (略) (持股比例20%)已明确表示,在同等条件下不放弃行使随销权或优先购买权,若行使随销权,将出让18%标的企业股权。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向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企业股权(具体比例由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自主决定)的要约。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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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1.67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0XT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163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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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 | 净利润(上年度): | *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 | |
审计机构: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4-5-31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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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 (略) | 41.67 | |||||
广州 (略) | 38.33 | |||||
广东 (略) | 20 |
项目名称: |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1.67%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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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转让比例: | 41.67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东方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6-28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20,*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②本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及失信等不良记录。③本方承诺,本方不属于下列一项或多项的主体: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标的股权的主体。④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情形。⑤本方同意在被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受让方后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⑥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⑦本方已自行了解《 (略) 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略)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略) 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满足以 (略) 等条件,并承诺符合相关股东要求。如因本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标的企业股东的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⑧本方知悉项目尚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成交,如本方未涉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关于保证金扣除的相关规定,或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导致最终国家有关部门未批准本次股权转让,承诺自愿与转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不追究其任何责任。⑨本方知悉标的企业章程对股东随销权的相关约定,如本次交易过程中,其他股东依据章程约定行使其随销权,本方承诺以同等条件收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具体比例由该股东自主决定)。⑩本方承诺,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自股权变更之日起两年内,同意标的企业保持现有员工劳动关系稳定。 5.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 (略) 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 (略) 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略)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略) 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满足以 (略) 等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受让方在无违反保证金扣除事项的前提下,若导致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未获得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导致监管机构不批准标的股权的转让,继而导致标的股权无法转让给受让方的,转受让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3、标的 (略) 章程约定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与随销权( (略) 章程)。截止本信息披露公告起始日,标的企业股东广州 (略) (持股比例38.33%)已明确表示,在同等条件下不放弃行使随销权或优先购买权;标的企业股东广东 (略) (持股比例20%)已明确表示,在同等条件下不放弃行使随销权或优先购买权,若行使随销权,将出让18%标的企业股权。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向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企业股权(具体比例由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自主决定)的要约。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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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1.67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0XT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163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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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 | 净利润(上年度): | *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 | |
审计机构: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4-5-31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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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 (略) | 41.67 | |||||
广州 (略) | 38.33 | |||||
广东 (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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