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澄西泰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新荣10号”带缆艇
中船澄西泰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新荣10号”带缆艇
标的名称 | 中船澄西(泰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新荣10号”带缆艇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36.78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11 |
标的所在地区 | 江苏省>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船舶 |
标的名称 | 中船澄西(泰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新荣10号”带缆艇 | ||
标的描述 | “新荣 10号”带缆艇于2022年2月19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的《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检登记号为2010V*。船舶所有人已对该船舶向阳光 (略) 进行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投保险别: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16版),保险期限为12个月,自2024年01月01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保险价值为人民币*;“新荣10号”带缆艇为钢质、单*板、单机、单桨、单舵,由柴油机驱动的辅助型带缆船,为横骨架式结构;船舶总长17.00 米,船长15.50米,船宽4.60米,型深2.20米,满载吃水1.100米,空载吃水 1.217米,满载排水量为45.020 吨,空载排水量为35.000 吨;该船舶主机为1台由 (略) 生产的型号为WD618.C-21型柴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为240.00kw,额定转速1500r/min,并布置1台额定功率为12kw的发电机组,该船舶配备各类航行灯及信号灯,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导航设备等配置齐全。 | ||
标的所在地 | (略) 新港 (略) 888号 | ||
转让底价(万元) | 36.78 万元 | ||
型号 | - | 登记日期 | 2010-01-12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苏华评报字[2024]第309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18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中船澄西(泰州)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船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转让方未提供船舶的购置发票资料、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船舶使用说明书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完全了解本次交易相关政策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交易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办理标的资产相关移交手续,并签订《船舶移交确认书》。标的资产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9.本次交易价格不含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船舶交接时,船上如有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则由受让方接收。转、受让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按照交接日交付地点最近的中国石化新港加 (略) 价计算。受让方应在签订《船舶移交确认书》前一次性将油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提供相应发票。 10.船舶移交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受让方负责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转让方提供必要协助。 11.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12.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及在办理标的船舶的注销、过户(转港)手续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成交价1%向重庆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3.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4.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它连带责任。 15.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1.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马梦薇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北京中诚 (略)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中船澄西(泰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新荣10号”带缆艇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36.78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11 |
标的所在地区 | 江苏省>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船舶 |
标的名称 | 中船澄西(泰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新荣10号”带缆艇 | ||
标的描述 | “新荣 10号”带缆艇于2022年2月19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的《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检登记号为2010V*。船舶所有人已对该船舶向阳光 (略) 进行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投保险别: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16版),保险期限为12个月,自2024年01月01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保险价值为人民币*;“新荣10号”带缆艇为钢质、单*板、单机、单桨、单舵,由柴油机驱动的辅助型带缆船,为横骨架式结构;船舶总长17.00 米,船长15.50米,船宽4.60米,型深2.20米,满载吃水1.100米,空载吃水 1.217米,满载排水量为45.020 吨,空载排水量为35.000 吨;该船舶主机为1台由 (略) 生产的型号为WD618.C-21型柴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为240.00kw,额定转速1500r/min,并布置1台额定功率为12kw的发电机组,该船舶配备各类航行灯及信号灯,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导航设备等配置齐全。 | ||
标的所在地 | (略) 新港 (略) 888号 | ||
转让底价(万元) | 36.78 万元 | ||
型号 | - | 登记日期 | 2010-01-12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苏华评报字[2024]第309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18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中船澄西(泰州)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船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转让方未提供船舶的购置发票资料、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船舶使用说明书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完全了解本次交易相关政策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交易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办理标的资产相关移交手续,并签订《船舶移交确认书》。标的资产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9.本次交易价格不含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船舶交接时,船上如有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则由受让方接收。转、受让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按照交接日交付地点最近的中国石化新港加 (略) 价计算。受让方应在签订《船舶移交确认书》前一次性将油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提供相应发票。 10.船舶移交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受让方负责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转让方提供必要协助。 11.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12.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及在办理标的船舶的注销、过户(转港)手续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成交价1%向重庆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3.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4.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它连带责任。 15.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1.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马梦薇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北京中诚 (略)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