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新强煤矿资产、采矿权捆绑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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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新强煤矿资产、采矿权捆绑转让

区块链已存证

存证时间:
存证哈希值:
区块高度:

项目编号

N0129KQ*

项目名称

七台河新强煤矿资产、采矿权捆绑转让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黑龙江龙煤七 (略)

挂牌价格

*.*万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6/28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必须认真查看本公告及其附件,并接受本公告及其附件中所有内容(附件内容与公告具有同等效力)。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严格履行交易合同中的条款。 2、本次评估依据2019年7月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 2019 年上半年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有关情况的通知》确定新强煤矿生产能力为 140 万吨/年,未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中煤科工集团沈 (略) 于2022年8月编制《黑龙江龙煤七 (略) 新强煤矿恢复生产建设方案论证报告》,报告中确定永久煤柱和保护煤柱未按照每个可采煤层进行确定,而是按照整个煤矿进行大致估算确定的,本次评估未考虑其估算误差对可采储量的影响,亦未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矿产资源勘查具有不可预计的风险。转让标的虽已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转让标的涉及储量等数据可能因地质构造、勘探程度等因素与实际有误差,转让方提供标的相关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转让文件和公告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生产能力等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仅供参考,不构成转让方及黑龙江联交所对本次转让标的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具体数据以实际勘测为准,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包括可能存在他人越界开采、非法盗采等情况、权证缺陷(如标的涉及部分资产的证载权利人与转让方不一致,可能涉及多次过户问题、如不能办理产权、未做产权变更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资产欠缴税费(如水、电、气、供暖、物业费、部分土地涉及租赁情况等以及其他瑕疵等,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保证金前到标的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查阅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基础材料、对转让标的的相关情况以及勘查开采风险以及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须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勘查开采风险等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6、受让方须自行前往相关主管部门咨询如何办理土地出让及房产更名、补办证照等手续, 转让方在规定时限内(2024年12月31日前)及合理范围内给予受让方力所能及的配合,相关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若相关资产不能办理产权变更,受让方自行承担风险。若涉及多次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涉相关全部欠费、费用、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欠税费、转让手续费、契税、土地出让金、采矿权变更产生的税费以及转让方交纳的税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自愿承担上述过程中一切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产业政策变动或调整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与转让方无关。 7、受让方须自行补缴80%采矿权价款(该补缴采矿权价款以其他情况第1条披露为准)以及缴纳2023年以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所涉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能否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以及需交纳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数额,转让方对此不做任何承诺。本次挂牌交易转让价格不做调整,受让方接受转让价格即视为认可此事实。 8、从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之日起至标的全部办理完变更手续,这期间的涉及标的资产和资源所有税费、标的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安全风险责任及造成损失发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被确定后,交易双方须到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信息公示、采矿权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存在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的风险。若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批准未通过,则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取消交易,交易双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责任。 10、受让方在使用转让标的煤炭资源过程中,如与转让标的的地上地下范围内可能存在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煤层气勘探及开发利用权等其他权利,权利范围、取得权利的时间等存在冲突,受让方须承担一切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黑龙江联交所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黑龙江联交所、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黑龙江联交所、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12、本公告由转让方发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以及公告所涉及的其他事宜,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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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必须认真查看本公告及其附件,并接受本公告及其附件中所有内容(附件内容与公告具有同等效力)。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严格履行交易合同中的条款。 2、本次评估依据2019年7月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 2019 年上半年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有关情况的通知》确定新强煤矿生产能力为 140 万吨/年,未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中煤科工集团沈 (略) 于2022年8月编制《黑龙江龙煤七 (略) 新强煤矿恢复生产建设方案论证报告》,报告中确定永久煤柱和保护煤柱未按照每个可采煤层进行确定,而是按照整个煤矿进行大致估算确定的,本次评估未考虑其估算误差对可采储量的影响,亦未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矿产资源勘查具有不可预计的风险。转让标的虽已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转让标的涉及储量等数据可能因地质构造、勘探程度等因素与实际有误差,转让方提供标的相关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转让文件和公告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生产能力等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仅供参考,不构成转让方及黑龙江联交所对本次转让标的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具体数据以实际勘测为准,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包括可能存在他人越界开采、非法盗采等情况、权证缺陷(如标的涉及部分资产的证载权利人与转让方不一致,可能涉及多次过户问题、如不能办理产权、未做产权变更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资产欠缴税费(如水、电、气、供暖、物业费、部分土地涉及租赁情况等以及其他瑕疵等,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保证金前到标的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查阅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基础材料、对转让标的的相关情况以及勘查开采风险以及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须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勘查开采风险等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6、受让方须自行前往相关主管部门咨询如何办理土地出让及房产更名、补办证照等手续, 转让方在规定时限内(2024年12月31日前)及合理范围内给予受让方力所能及的配合,相关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若相关资产不能办理产权变更,受让方自行承担风险。若涉及多次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涉相关全部欠费、费用、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欠税费、转让手续费、契税、土地出让金、采矿权变更产生的税费以及转让方交纳的税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自愿承担上述过程中一切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产业政策变动或调整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与转让方无关。 7、受让方须自行补缴80%采矿权价款(该补缴采矿权价款以其他情况第1条披露为准)以及缴纳2023年以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所涉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能否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以及需交纳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数额,转让方对此不做任何承诺。本次挂牌交易转让价格不做调整,受让方接受转让价格即视为认可此事实。 8、从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之日起至标的全部办理完变更手续,这期间的涉及标的资产和资源所有税费、标的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安全风险责任及造成损失发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被确定后,交易双方须到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信息公示、采矿权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存在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的风险。若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批准未通过,则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取消交易,交易双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责任。 10、受让方在使用转让标的煤炭资源过程中,如与转让标的的地上地下范围内可能存在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煤层气勘探及开发利用权等其他权利,权利范围、取得权利的时间等存在冲突,受让方须承担一切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黑龙江联交所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黑龙江联交所、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黑龙江联交所、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12、本公告由转让方发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以及公告所涉及的其他事宜,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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