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租赁的标的房产权属人为内蒙古白塔国家粮 (略) ,成交后需与房产权属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 1.本次出租的标的不动产权证为呼国用(2006)第*号,出租标的位 (略) 北侧内蒙古呼和浩特白塔国家粮食 (略) 内23号成品库,建筑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最终权属面积以标的所在土地、规划部门核定为准,本次转让标的成交价不因实测面积调整而发生变化。 2、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3年。挂牌价为该项目首年的租金底价(含税)。 3、标的租赁后承租方不可用于医疗、养老、歌舞厅、演艺厅、迪厅、KTV等相关行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合法经营相关手续为由解除合同,如承租方涉及无证违法、违规经营,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置承租押金,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在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利益损失、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及其他为弥补损失而付出的费用等)。 4、租金支付方式:一年一付,首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5、承租方需要对标的进行装修改造的约定: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因本标的为粮库,不允许承租方装修、加盖、扩建,请各意向承租方悉知。 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私自对建筑加盖、扩建,如出现此类情形,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拆除违章建筑,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扣除承租押金,同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7、如发生政府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将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无条件搬迁,改造维修形成的附着物及在承租期间对标的进行装修增添的附属物在租赁期结束后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逾期(具体时间以书面通知单确定时间为准)未完成搬迁的,每逾期1日,须按合同规定日租金3倍缴纳逾期占用费用,出租方保留起诉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当年已缴纳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进行结算。 8、本次出租标的承租人承租后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违法犯罪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 9、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0、 (略) 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 (略) 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2、特别提示: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 (略) 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