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1202破11号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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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1202破11号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略) 咸 (略) 公告(2024)鄂 1202 破 11 号之一 (略) (略) 根据温泉鑫平龙汽配商行的申请,于2024年6月3日作出(2024)鄂12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省香城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 (略) 审理。2024年6月21日,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简化审理方式,指定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省香城 (略) 管理人,曾海丽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管理人办公地址: (略) 咸安区咸宁大道 39号国际大厦B座 12楼;联系人:曾海丽,电话:*。湖北省香城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26日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1 -
湖北省香城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省香城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7月31日15时在咸 (略) 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略) 咸 (略) 公告(2024)鄂 1202 破 11 号之一 (略) (略) 根据温泉鑫平龙汽配商行的申请,于2024年6月3日作出(2024)鄂12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省香城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 (略) 审理。2024年6月21日,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简化审理方式,指定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省香城 (略) 管理人,曾海丽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管理人办公地址: (略) 咸安区咸宁大道 39号国际大厦B座 12楼;联系人:曾海丽,电话:*。湖北省香城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26日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1 -
湖北省香城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省香城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7月31日15时在咸 (略) 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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