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集团营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65%股权-挂牌披露
三峡集团营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65%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三峡集团(营口) (略) 65%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湖北 (略) |
转让比例 | 65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60 |
挂牌日期 | 2024-06-28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为60个工作日,前20个工作日为信息预披露期,不接受意向受让方参与报名。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元,实收资本6430.*万元,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元,未实缴部分由受 (略) 章程约定时限承担缴足义务。 3、依据标的企业与转让方签署的多份《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本金共计*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产生的利息均已偿付,各笔借款利率详见置于北交所备查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转让方预计将在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之日前向标的企业新增不超过*元股东借款,本息和实际发生金额届时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受让方须在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全部债权本金及其产生的未结利息支付至标的企业指定还款账户,计息日自2024年07月01日至上述债权偿付完成之日止。 4、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具体详见置于北交所备查的《三峡集团(营口) (略) 职工安置方案》。 5、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受让方须支付至北交所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7、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继续由标的企业享有承继;(4)本方充分知晓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本金共计*元,转让方预计将在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之日前向标的企业新增不超过*元股东借款,本息和实际发生金额届时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本方同意在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全部债权本金及其产生的未结利息支付至标的企业指定还款账户,计息日自2024年07月01日至上述债权偿付完成之日止;(5)本方知晓并认可《三峡集团(营口) (略) 职工安置方案》全部内容;(6)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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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三峡集团(营口) (略) 65%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湖北 (略) |
转让比例 | 65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60 |
挂牌日期 | 2024-06-28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为60个工作日,前20个工作日为信息预披露期,不接受意向受让方参与报名。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元,实收资本6430.*万元,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元,未实缴部分由受 (略) 章程约定时限承担缴足义务。 3、依据标的企业与转让方签署的多份《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本金共计*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产生的利息均已偿付,各笔借款利率详见置于北交所备查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转让方预计将在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之日前向标的企业新增不超过*元股东借款,本息和实际发生金额届时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受让方须在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全部债权本金及其产生的未结利息支付至标的企业指定还款账户,计息日自2024年07月01日至上述债权偿付完成之日止。 4、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具体详见置于北交所备查的《三峡集团(营口) (略) 职工安置方案》。 5、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受让方须支付至北交所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7、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继续由标的企业享有承继;(4)本方充分知晓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本金共计*元,转让方预计将在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之日前向标的企业新增不超过*元股东借款,本息和实际发生金额届时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本方同意在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全部债权本金及其产生的未结利息支付至标的企业指定还款账户,计息日自2024年07月01日至上述债权偿付完成之日止;(5)本方知晓并认可《三峡集团(营口) (略) 职工安置方案》全部内容;(6)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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