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街区车棚4
47街区车棚4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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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吉林省长春市47街区车棚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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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绿园区 | |||||||
评估机构 | 中联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6-07 | |||||||||
评估值(万元) | 22.8668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该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为444平方米,于评估基准日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系内部划转而来,评估范围不含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2.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披露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对标的现状予以认可,其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为由撤销申请,且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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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一汽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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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195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全华强 | 成立日期 | 2007-07-17 | |||||||||
注册资本 | 51,*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18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装卸搬运;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旅游业务;拍卖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经管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59 | |||||||||
批准单位 | 一汽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5-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经管会会议纪要(23/2024)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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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0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7-1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联系人:房先生,联系电话:*)。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以下事项: (1)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退还标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有关规定 (略) 径原额返还。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价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⑥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形。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 9.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0. 本项目资产交割之日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等其他各项费用与资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查询并承担。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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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吉林省长春市47街区车棚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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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绿园区 | |||||||
评估机构 | 中联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6-07 | |||||||||
评估值(万元) | 22.8668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该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为444平方米,于评估基准日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系内部划转而来,评估范围不含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2.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披露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对标的现状予以认可,其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为由撤销申请,且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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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一汽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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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195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全华强 | 成立日期 | 2007-07-17 | |||||||||
注册资本 | 51,*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18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装卸搬运;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旅游业务;拍卖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经管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59 | |||||||||
批准单位 | 一汽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5-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经管会会议纪要(23/2024)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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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0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7-1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联系人:房先生,联系电话:*)。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以下事项: (1)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退还标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有关规定 (略) 径原额返还。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价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⑥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形。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 9.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0. 本项目资产交割之日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等其他各项费用与资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查询并承担。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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