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青通河港埠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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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青通河港埠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N0122GQ*
项目名称 青阳 (略) 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 青阳县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青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比例 100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7-01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如需对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及调研,须向安徽长江 (略) 提交现场查勘及调研申请,由安徽长江 (略) 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及调研时间;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提交经转让方确认后的《现场调研确认单》。 2、标的企业于2021年12月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皖池)港经证(3004)号),准予从事下列业务: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目前该证载法定代表人尚未办理变更。 3、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情况 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有土地使用权、泊位、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资产、机械设备,其中:土地使用权为交通运输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使用权期限自2007年4月26日至2057年4月25日,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青国用(2007)第0424号);已建有500吨级(兼顾1000吨级)进出口泊位2个,泊位长度100米,核定年通过能力*吨,泊位前沿底高程3.5米(黄海高程),已取得《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池港工验证字[*]号);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24项,主要包括办公房、活动板房、厂区工作室、配电设施、 (略) 等;设备类资产主要包括办公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及交通工具。 上述资产具体明细详见《青阳县 (略)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青阳 (略) 股 (略)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黔恒晟评报字[2024]第*号)。 4、资格审查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转让方、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5、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7、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公告中重要信息披露“3、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4、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4月30日)至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不论标的企业盈亏状况如何,均不再调整标的的转让价款;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4月30日)至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 6、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标的企业取得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证载法定代表人尚未办理变更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万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1、意向受让方承诺: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让本次转让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 (略) 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项目编号 N0122GQ*
项目名称 青阳 (略) 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 青阳县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青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比例 100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7-01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如需对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及调研,须向安徽长江 (略) 提交现场查勘及调研申请,由安徽长江 (略) 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及调研时间;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提交经转让方确认后的《现场调研确认单》。 2、标的企业于2021年12月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皖池)港经证(3004)号),准予从事下列业务: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目前该证载法定代表人尚未办理变更。 3、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情况 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有土地使用权、泊位、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资产、机械设备,其中:土地使用权为交通运输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使用权期限自2007年4月26日至2057年4月25日,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青国用(2007)第0424号);已建有500吨级(兼顾1000吨级)进出口泊位2个,泊位长度100米,核定年通过能力*吨,泊位前沿底高程3.5米(黄海高程),已取得《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池港工验证字[*]号);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24项,主要包括办公房、活动板房、厂区工作室、配电设施、 (略) 等;设备类资产主要包括办公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及交通工具。 上述资产具体明细详见《青阳县 (略)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青阳 (略) 股 (略)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黔恒晟评报字[2024]第*号)。 4、资格审查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转让方、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5、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7、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公告中重要信息披露“3、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4、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4月30日)至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不论标的企业盈亏状况如何,均不再调整标的的转让价款;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4月30日)至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 6、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标的企业取得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证载法定代表人尚未办理变更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万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1、意向受让方承诺: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让本次转让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 (略) 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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