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京津冀盐业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挂牌披露
中盐京津冀盐业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 |
---|---|
项目名称 | 中盐京 (略) 2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河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
转让比例 | 20 |
挂牌价格 | 107,675,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7-0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存在质押,质押权人 (略) 同意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股权; 2.本次转让标的备查资料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项目相关材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转让价款中的 6945.* 万元场外结算,并按照规定将转款凭 (略) 场,剩余交易价款通 (略) 场结算。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进行线上报名,同时 (略) 场提交纸质报名材料;于项目挂牌截止日17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 (略) 场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内按规定提交报名登记资料并已缴纳保证金(不计利息),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项目 (略) 场有限公司发生的全部交易费用由转让方及受让方各自承担。 二、转、受双方于确定受让方后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本次转让标的交割、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五、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六、标的企业现有债权、债务以及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享有或承担。 |
项目编号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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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盐京 (略) 2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河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
转让比例 | 20 |
挂牌价格 | 107,675,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7-0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存在质押,质押权人 (略) 同意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股权; 2.本次转让标的备查资料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项目相关材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转让价款中的 6945.* 万元场外结算,并按照规定将转款凭 (略) 场,剩余交易价款通 (略) 场结算。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进行线上报名,同时 (略) 场提交纸质报名材料;于项目挂牌截止日17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 (略) 场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内按规定提交报名登记资料并已缴纳保证金(不计利息),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项目 (略) 场有限公司发生的全部交易费用由转让方及受让方各自承担。 二、转、受双方于确定受让方后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本次转让标的交割、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五、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六、标的企业现有债权、债务以及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享有或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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