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青甸湖小区塘湾坊44幢104室及配套自行车棚
绍兴市青甸湖小区塘湾坊44幢104室及配套自行车棚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绍兴市青甸湖小区塘湾坊44幢104室及配套自行车棚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无 | 权利类型 | |
土地性质 | 划拨 | 房屋性质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
实际用途 | 住宅 | 房屋坐落 | (略) 越城区东浦街道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2.70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毛坯 | ||
房屋朝向 | 建成日期 | |||
租赁情况 | 无 | 拟售价格(万元) | ||
使用期限说明 | 不动产分类 | |||
房屋装饰情况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共有情况 | |||
周边环境 | 土地使用证号 | |||
交通情况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
物业管理情况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其他披露内容 | 1. (略) 越城区青甸湖小区、泗龙苑小区共36套房屋及配套车棚分零转让(以下简称“标的”)(详见《房产出售清单(排期表)》)。 2.本次转让采用专场竞价方式,标的所涉36套房屋及配套车棚标分3个批次竞价,每批次限时报价期开始时间详见《房产出售清单(排期表)》,单个标的在专场内进行竞价,适用专场竞价规则及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 (1)专场竞价采用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若专场竞价规则与其他规则相冲突,则优先适用专场竞价规则。 (2)专场内的项目设置专场保证金。专场中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金额相同(每个标的*元),专场保证金金额的整数倍为保证金份数,保证金份数不能超过专场内转让标的的个数。 (3)意向方就专场提出受让申请,按拟受让的标的个数交纳保证金,可参与专场中所有标的的竞价;意向方交纳单份专场保证金的,只能成为专场中一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且只能受让专场中的一个标的;意向方交纳多份专场保证金的,可以成为专场中多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受让多个标的,但受让的标的个数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专场保证金份数。 (4)意向方报名时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专场保证金份数,意向方报价资格取得后不能再追加专场保证金份数。 3.本次转让标的属安置余房,其用途均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现为国有划拨,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承诺在2024年10月31日前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具备过户条件,最迟不超过2024年12月31日。(如标的房屋含阁楼,阁楼仅在产权证附注;标的房屋车棚无产权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受让方采取一次性方式付款的,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或转让方代理机构通知5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时间配合完成房屋产权登记转移手续;受让方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同时承诺在完成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转移至受让方名下当天配合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办理完成抵押手续,若受让方延期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及抵押手续的,延期办理期间,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1000元/天违约金。由于受让方单方面原因造成延期办理或不能办理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4.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 (略) (略) 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5.受让方承诺已完全了解该转让房屋,接受该房屋有关的一切瑕疵缺陷等,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对自己受让的房屋之后权利行使期间的各种风险(如发生渗漏、开裂等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设施设备缺陷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自行维修。 6.本次转让单个标的产生溢价的,则房屋单独溢价,车棚价格固定。 7.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集中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本次竞拍标的集中看样时间为:2024年7月12、15日,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看样联系人:陶先生、李先生,联系电话:0575-*、*。 8.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竞买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9.信息披露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10.信息披露期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越城 (略) 155号主楼15楼1516室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6H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39.4729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方式一: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 (略) 绍兴城北支行,户名: (略) (略) ,账号:*7773 ,下同),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竞买保证金可抵充成交价款。同时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 (略) (略) 在收到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的余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方式二:采用按揭贷款方式。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转让方指定提供本次商业按揭服务的银行(中国 (略) 绍兴分行,联系人:潘经理、周经理、胡经理*,地址: (略) 越城 (略) 299号)通过银行贷款预审核。银行预审核通过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首付款(交易价款总额减去银行核定的按揭贷款金额,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竞买保证金可抵充成交价款)及车棚款,缴入按揭银行,交易价款转账账户同上,转让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据。同时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竞买人凭收据及双方签章合同自行到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略) (略) 在收到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的余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房款由按揭银行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竞买人逾期办理银行商业贷款资格审查手续或银行商业贷款审查未通过的,视为竞买人自动放弃银行商业按揭贷款而选择一次性付款,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一次性付款方式缴清全部成交款。 若受让方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则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其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 (略) (略) 、“浙交汇”平台无涉。 特别提示:请有按揭需求的意向竞买人在报名参拍前向指定银行咨询确认贷款资格及相关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专场竞价采用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专场中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金额相同(每份:*元),专场保证金金额的整数倍为保证金份数,保证金份数不能超过专场内转让标的的个数。意向方就专场竞买报名时应按拟受让的标的个数缴纳相应份数的保证金至指定账户,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专场保证金后可参与专场中所有标的的竞价:意向方交纳单份专场保证金的,只能成为专场中一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且只能受让专场中的一个标的;意向方交纳多份专场保证金的,可以成为专场中多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受让多个标的,但受让的标的个数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专场保证金份数。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转让标的配套的车棚不办理产权证、土地证等一切权属证明;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配合办理相关交割手续。 受让方应对标的涉及的车棚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对标的涉及的车棚现状销售无疑议,自《房屋转让合同》生效后,标的涉及的车棚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应承诺在房产标的登记转移过程中同转让方签署包括《房屋转让合同》在内的相关文本。 4.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 (略) (略) 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 7.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8.交房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在付清房屋全部成交款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采用按揭付款方式的,在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包括付清房屋首付款、车棚款及房屋按揭款项到帐即按揭银行将受让方申请的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帐户后)7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受让方同意在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后次月起向本 (略) 或村委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卫生费)、装修押金、水电押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若受让方未按约定缴纳相关费用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与转让方无涉。 房屋交付后,房屋及室内装饰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房产出售清单(专场排期)》.xlsx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 、 房屋转让合同.docx 、 联合竞买协议书.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 .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李先生 | 电话 | 0575-* |
传真 | 邮箱 | *@*63.com | ||
地址 | (略) 越 (略) 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2楼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陶先生 | 电话 | 0575-*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绍兴市青甸湖小区塘湾坊44幢104室及配套自行车棚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无 | 权利类型 | |
土地性质 | 划拨 | 房屋性质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
实际用途 | 住宅 | 房屋坐落 | (略) 越城区东浦街道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2.70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毛坯 | ||
房屋朝向 | 建成日期 | |||
租赁情况 | 无 | 拟售价格(万元) | ||
使用期限说明 | 不动产分类 | |||
房屋装饰情况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共有情况 | |||
周边环境 | 土地使用证号 | |||
交通情况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
物业管理情况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其他披露内容 | 1. (略) 越城区青甸湖小区、泗龙苑小区共36套房屋及配套车棚分零转让(以下简称“标的”)(详见《房产出售清单(排期表)》)。 2.本次转让采用专场竞价方式,标的所涉36套房屋及配套车棚标分3个批次竞价,每批次限时报价期开始时间详见《房产出售清单(排期表)》,单个标的在专场内进行竞价,适用专场竞价规则及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 (1)专场竞价采用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若专场竞价规则与其他规则相冲突,则优先适用专场竞价规则。 (2)专场内的项目设置专场保证金。专场中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金额相同(每个标的*元),专场保证金金额的整数倍为保证金份数,保证金份数不能超过专场内转让标的的个数。 (3)意向方就专场提出受让申请,按拟受让的标的个数交纳保证金,可参与专场中所有标的的竞价;意向方交纳单份专场保证金的,只能成为专场中一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且只能受让专场中的一个标的;意向方交纳多份专场保证金的,可以成为专场中多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受让多个标的,但受让的标的个数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专场保证金份数。 (4)意向方报名时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专场保证金份数,意向方报价资格取得后不能再追加专场保证金份数。 3.本次转让标的属安置余房,其用途均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现为国有划拨,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承诺在2024年10月31日前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具备过户条件,最迟不超过2024年12月31日。(如标的房屋含阁楼,阁楼仅在产权证附注;标的房屋车棚无产权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受让方采取一次性方式付款的,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或转让方代理机构通知5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时间配合完成房屋产权登记转移手续;受让方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同时承诺在完成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转移至受让方名下当天配合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办理完成抵押手续,若受让方延期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及抵押手续的,延期办理期间,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1000元/天违约金。由于受让方单方面原因造成延期办理或不能办理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4.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 (略) (略) 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5.受让方承诺已完全了解该转让房屋,接受该房屋有关的一切瑕疵缺陷等,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对自己受让的房屋之后权利行使期间的各种风险(如发生渗漏、开裂等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设施设备缺陷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自行维修。 6.本次转让单个标的产生溢价的,则房屋单独溢价,车棚价格固定。 7.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集中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本次竞拍标的集中看样时间为:2024年7月12、15日,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看样联系人:陶先生、李先生,联系电话:0575-*、*。 8.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竞买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9.信息披露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10.信息披露期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越城 (略) 155号主楼15楼1516室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6H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39.4729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方式一: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 (略) 绍兴城北支行,户名: (略) (略) ,账号:*7773 ,下同),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竞买保证金可抵充成交价款。同时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 (略) (略) 在收到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的余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方式二:采用按揭贷款方式。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转让方指定提供本次商业按揭服务的银行(中国 (略) 绍兴分行,联系人:潘经理、周经理、胡经理*,地址: (略) 越城 (略) 299号)通过银行贷款预审核。银行预审核通过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首付款(交易价款总额减去银行核定的按揭贷款金额,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竞买保证金可抵充成交价款)及车棚款,缴入按揭银行,交易价款转账账户同上,转让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据。同时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竞买人凭收据及双方签章合同自行到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略) (略) 在收到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的余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房款由按揭银行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竞买人逾期办理银行商业贷款资格审查手续或银行商业贷款审查未通过的,视为竞买人自动放弃银行商业按揭贷款而选择一次性付款,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一次性付款方式缴清全部成交款。 若受让方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则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其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 (略) (略) 、“浙交汇”平台无涉。 特别提示:请有按揭需求的意向竞买人在报名参拍前向指定银行咨询确认贷款资格及相关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专场竞价采用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专场中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金额相同(每份:*元),专场保证金金额的整数倍为保证金份数,保证金份数不能超过专场内转让标的的个数。意向方就专场竞买报名时应按拟受让的标的个数缴纳相应份数的保证金至指定账户,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专场保证金后可参与专场中所有标的的竞价:意向方交纳单份专场保证金的,只能成为专场中一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且只能受让专场中的一个标的;意向方交纳多份专场保证金的,可以成为专场中多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受让多个标的,但受让的标的个数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专场保证金份数。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转让标的配套的车棚不办理产权证、土地证等一切权属证明;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配合办理相关交割手续。 受让方应对标的涉及的车棚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对标的涉及的车棚现状销售无疑议,自《房屋转让合同》生效后,标的涉及的车棚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应承诺在房产标的登记转移过程中同转让方签署包括《房屋转让合同》在内的相关文本。 4.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 (略) (略) 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 7.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8.交房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在付清房屋全部成交款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采用按揭付款方式的,在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包括付清房屋首付款、车棚款及房屋按揭款项到帐即按揭银行将受让方申请的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帐户后)7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受让方同意在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后次月起向本 (略) 或村委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卫生费)、装修押金、水电押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若受让方未按约定缴纳相关费用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与转让方无涉。 房屋交付后,房屋及室内装饰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房产出售清单(专场排期)》.xlsx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 、 房屋转让合同.docx 、 联合竞买协议书.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 .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李先生 | 电话 | 0575-* |
传真 | 邮箱 | *@*63.com | ||
地址 | (略) 越 (略) 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2楼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陶先生 | 电话 | 0575-*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