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环宇国际旅游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西藏环宇国际旅游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XZ* |
---|---|
项目名称 | 西藏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西藏中兴对外贸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西藏中兴商贸物流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204,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7-0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二、审计报告出具之日2023年10月31日,环宇公司账面现金*.92元,截止2024年3月29日, (略) 正常开支,余额为零,转让方不承担该款交付。 三、受让方承诺,标的企业过渡期(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的盈利由原来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亏损由标的企业承担。 四、标的企业前期按照旅游局相关规定需支付的旅游保证金*元,已由转让方及第三方洛桑支付(其中转让方支付*元,第三方洛桑支付*元)并存放在西藏银行,此保证金*元及利息约2.*元(利息具体以银行结算为准)作为转让方及第三方洛桑债权,各自享有11.*元。因转让方保证金和利息11.*元,已加在本次转让价款中,交易完 (略) 和受让方不再向转让方支付该款, (略) 和受让方应在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时向第三方洛桑支付该11.*元。 五、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除上述第三、四条约定外,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及其他费用要求降低股权转让价款,不得以此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不得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等。 六、股东原实物出资车辆已全部报废无法交付。 七、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八、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九、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所欠费用(包括已知和未知)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十、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十一、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交易完成后且买受人取得股权 (略) 予以更名并办理工商变更。 十二、其他披露信息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 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双方应于付清成交 (略) 和受让方向第三方洛桑支付该11.*元后10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受让方为股权转让登记办理义务方,转让方予以配合,并出具相关必要文件。 五、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后,向受让方移交公章、营业执照,不移交财务账本和财务凭证。 |
项目编号 | G*X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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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西藏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西藏中兴对外贸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西藏中兴商贸物流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204,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7-0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二、审计报告出具之日2023年10月31日,环宇公司账面现金*.92元,截止2024年3月29日, (略) 正常开支,余额为零,转让方不承担该款交付。 三、受让方承诺,标的企业过渡期(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的盈利由原来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亏损由标的企业承担。 四、标的企业前期按照旅游局相关规定需支付的旅游保证金*元,已由转让方及第三方洛桑支付(其中转让方支付*元,第三方洛桑支付*元)并存放在西藏银行,此保证金*元及利息约2.*元(利息具体以银行结算为准)作为转让方及第三方洛桑债权,各自享有11.*元。因转让方保证金和利息11.*元,已加在本次转让价款中,交易完 (略) 和受让方不再向转让方支付该款, (略) 和受让方应在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时向第三方洛桑支付该11.*元。 五、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除上述第三、四条约定外,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及其他费用要求降低股权转让价款,不得以此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不得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等。 六、股东原实物出资车辆已全部报废无法交付。 七、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八、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九、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所欠费用(包括已知和未知)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十、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十一、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交易完成后且买受人取得股权 (略) 予以更名并办理工商变更。 十二、其他披露信息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 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双方应于付清成交 (略) 和受让方向第三方洛桑支付该11.*元后10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受让方为股权转让登记办理义务方,转让方予以配合,并出具相关必要文件。 五、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后,向受让方移交公章、营业执照,不移交财务账本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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