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47项废旧设备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47项废旧设备
标的名称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47项废旧设备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83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19 |
标的所在地区 | 广东省>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47项废旧设备(详见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龙华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183 万元 | ||
计量单位 | 项 | 数 量 | 47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川华衡评报〔2024〕4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现场踏勘登记截止期2024年7月17日12:00,踏勘时间7月18日9:00,逾期不予受理。 2、《资产明细表》所列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最终以现场踏勘的实物现状为准。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海燕、刘女士 | 联系电话 | *、023-*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帐户(挂牌截止当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后,方取得竞拍资格。<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执拍机构为 (略) 。拍卖时间:2024年7月23日上午10:30时,拍卖地址: (略) (网址:http://**)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4)未按照拍卖规则要求的时间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5)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服务费的;(6)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7)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8)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 5、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若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1%收取)一次性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若拍卖成交,受让方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与 (略) 和转让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1%收取)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交易合同签订且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结清起60个自然日内,受让方须按转让方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邮件、微信、短信等)进场完成标的拆除、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自交易合同签订且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起60个自然日内,转让方未发出通知的,全额无息无责退还受让方交易价款。 9、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吊装起重机具、标的存放地的管理人员支持、保管、拆卸、打包、搬运、包装、装车、交通运输、质量保障、安全、环保、售后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0、本次标的不包括给标的设备配电的一次侧动力配电线缆、管道、配电箱及其它附属设施。 11、本次转让标的价格已包含增值税(发票税率详见资产清单),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艳秋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47项废旧设备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83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19 |
标的所在地区 | 广东省>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47项废旧设备(详见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龙华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183 万元 | ||
计量单位 | 项 | 数 量 | 47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川华衡评报〔2024〕4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现场踏勘登记截止期2024年7月17日12:00,踏勘时间7月18日9:00,逾期不予受理。 2、《资产明细表》所列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最终以现场踏勘的实物现状为准。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海燕、刘女士 | 联系电话 | *、023-*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帐户(挂牌截止当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后,方取得竞拍资格。<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执拍机构为 (略) 。拍卖时间:2024年7月23日上午10:30时,拍卖地址: (略) (网址:http://**)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4)未按照拍卖规则要求的时间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5)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服务费的;(6)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7)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8)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 5、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若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1%收取)一次性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若拍卖成交,受让方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与 (略) 和转让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1%收取)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交易合同签订且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结清起60个自然日内,受让方须按转让方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邮件、微信、短信等)进场完成标的拆除、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自交易合同签订且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起60个自然日内,转让方未发出通知的,全额无息无责退还受让方交易价款。 9、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吊装起重机具、标的存放地的管理人员支持、保管、拆卸、打包、搬运、包装、装车、交通运输、质量保障、安全、环保、售后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0、本次标的不包括给标的设备配电的一次侧动力配电线缆、管道、配电箱及其它附属设施。 11、本次转让标的价格已包含增值税(发票税率详见资产清单),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艳秋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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