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白鹤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2辆报废消防车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白鹤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2辆报废消防车
标的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白鹤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2辆报废消防车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3.3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19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开州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该标的系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白鹤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2辆报废消防车,分别是干粉消防车1辆及泡沫消防车1辆,《报废消防车信息一览表》(公告附件)所列的信息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标的所在位置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厂区消防车库 | ||
转让底价(万元) | 3.3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辆 | 数 量 | 2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2-29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帅小艳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进行踏勘(请仔细阅读踏勘管理办法),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 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四、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转让方未提供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附件公示版本与转让方签订《报废消防车处置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0.*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本次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九、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标的均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车装载的干粉灭火剂受让方必须合法合规符合环保要求处置,若因受让方处置方式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受让方负全责,与转让方无关。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受让方需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转让方自收齐交易价款及受让方移交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 十、受让方选择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在转让方厂区,受让方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任何加工,只能整体转运,并且受让方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只能按转让方指 (略) 线和行驶速度行驶。移交与运输具体相关要求详见《报废消防车处置交易合同》(公告附件)。 十一、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 十二、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三、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报废消防车处置交易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9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佳瑞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白鹤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2辆报废消防车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3.3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19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开州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该标的系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白鹤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2辆报废消防车,分别是干粉消防车1辆及泡沫消防车1辆,《报废消防车信息一览表》(公告附件)所列的信息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标的所在位置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厂区消防车库 | ||
转让底价(万元) | 3.3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辆 | 数 量 | 2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2-29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帅小艳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进行踏勘(请仔细阅读踏勘管理办法),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 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四、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转让方未提供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附件公示版本与转让方签订《报废消防车处置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0.*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本次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九、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标的均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车装载的干粉灭火剂受让方必须合法合规符合环保要求处置,若因受让方处置方式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受让方负全责,与转让方无关。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受让方需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转让方自收齐交易价款及受让方移交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 十、受让方选择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在转让方厂区,受让方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任何加工,只能整体转运,并且受让方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只能按转让方指 (略) 线和行驶速度行驶。移交与运输具体相关要求详见《报废消防车处置交易合同》(公告附件)。 十一、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 十二、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三、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报废消防车处置交易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9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佳瑞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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