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
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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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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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上海闵行区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关于本项目债权的具体情况,需受让方自行尽调并进行价值判断,转让方对未披露的事宜不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 2.转让标的相关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原债权文件和/或以物抵债协议及其他权利文件; 3.转让标的涉及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未成立、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5.涉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讼(仲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执行异议等诉讼或执行风险; 6.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涉及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7.转让标的债权、担保权利文件可能存在已涉诉;担保物可能存在已被查封、冻结、扣押、采取其它强制措施;转让标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 8.转让标的相关担保权利登记主体可能无法变更; 9.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可能存在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的情形;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10.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担保,可能存在在最高额担保未确定或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造成担保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情形; 11.转让标的根据主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件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权利/权益,受让后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行使;转让标的涉及代垫的相关诉讼费用可能 (略) 支持; 12.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存在债权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形; 13.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14.转让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罚没; 15.受让方资格可能存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 16.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17.该转让标的为现状转让,所涉及的各种前期欠费,以及转让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产权过户及变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债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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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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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0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7-1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2000】万元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遵守: 如挂牌截止日16:30前,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且已缴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的意向受让方时,由天津产权出具《签约通知书》确定该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 如挂牌截止日16:30前,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且已缴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按照天津产权以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 (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并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2)同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标的的相关资格、条件;与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6)受让方不得借收购债权名义为企业提供融资,受让标的后不得作为基础资产发行金融产品,不得开展非法集资等活动。 5、本次转让为卖断式转让,受让方不得与转让方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协议,本次债权、抵押权、保证担保权等一并转让。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天津产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均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 (3)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5)其他违反天津产权交易规则及本公告内容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 (略) 治理及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取得监管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略) 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 (略) ;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0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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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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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上海闵行区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关于本项目债权的具体情况,需受让方自行尽调并进行价值判断,转让方对未披露的事宜不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 2.转让标的相关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原债权文件和/或以物抵债协议及其他权利文件; 3.转让标的涉及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未成立、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5.涉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讼(仲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执行异议等诉讼或执行风险; 6.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涉及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7.转让标的债权、担保权利文件可能存在已涉诉;担保物可能存在已被查封、冻结、扣押、采取其它强制措施;转让标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 8.转让标的相关担保权利登记主体可能无法变更; 9.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可能存在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的情形;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10.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担保,可能存在在最高额担保未确定或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造成担保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情形; 11.转让标的根据主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件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权利/权益,受让后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行使;转让标的涉及代垫的相关诉讼费用可能 (略) 支持; 12.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存在债权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形; 13.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14.转让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罚没; 15.受让方资格可能存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 16.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17.该转让标的为现状转让,所涉及的各种前期欠费,以及转让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产权过户及变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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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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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0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7-1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2000】万元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遵守: 如挂牌截止日16:30前,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且已缴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的意向受让方时,由天津产权出具《签约通知书》确定该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 如挂牌截止日16:30前,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且已缴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按照天津产权以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 (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并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2)同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标的的相关资格、条件;与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6)受让方不得借收购债权名义为企业提供融资,受让标的后不得作为基础资产发行金融产品,不得开展非法集资等活动。 5、本次转让为卖断式转让,受让方不得与转让方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协议,本次债权、抵押权、保证担保权等一并转让。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天津产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均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 (3)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5)其他违反天津产权交易规则及本公告内容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 (略) 治理及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取得监管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略) 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 (略) ;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0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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