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氨氮排污权
河北省衡水氨氮排污权
内容:
(略) 政府储备氨氮排污权
交易公告
出让污染物名称 | 氨氮 | |||
出让污染物来源 | (略) 政府储备排污权 | |||
出让污染物基准价格(含税) | *.0元/吨 | 加价幅度 | */吨 | |
公告时间 | 2024-07-08 09:00:00 - 2024-07-12 17:30:00 | |||
受让申请截止时间 | 2024-07-12 17:30:00 | |||
受让条件 | 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并出具交易主体资格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 | |||
交易方式 | 如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方式确定为电子竞价;如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以协议转让方式出让。 | |||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1.电子竞价交易结果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取每个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按照价格从高到低取前70%作为最终受让方(不包含全程未出价的意向受让方。四舍五入,如9名竞买人,最终竞得人为6.3名,即取6名,出现第6、7等名次出价相同时,按出价时间先后为序取先出价者第6名,以此类推)。 2.协议转让交易价格参照建设项目单位所在地前10个交易日平均成交价执行。 3.意向受让方参与此次排污权交易,需向交易机构按照本次公告出让挂牌价购买全部需求量所需总金额的30%缴纳交易保证金。 其他注意事项: (一)出让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出让方违约,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1、出让公告发布后,已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出让方放弃出让排污权的,排污权仍归出让方所有,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2、出让公告发布后,若选择开具发票,但在履约过程中无法开具发票且协商无果的,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3、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情形。 出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在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出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违约,该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1、意向受让方违反交易机构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会场纪律、劝阻无效的。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得到受理,无故未登录 (略) 的。 3、电子竞价中,因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导致该轮次竞价无果的。 4、受让方无故不与出让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视同放弃受让权。 5、出让公告发布后,若意向受让方选择不开具发票的电子竞价项目,因此产生纠纷且协商无果的,受让方自行承担。 6、相关监管部门认定违法违规的。 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在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 |||
报名地址 | http://** | |||
欢迎有意向的单位按以下方式详询。 | ||||
河北环境能源 交易所 | 联系人 | 张珂 | ||
联系电话 | 0311-* * | |||
联系人 | 聂雨晨 | |||
联系电话 | 0311-* * | |||
联系人 | 徐翰林(石家庄) |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人 | 张*初( (略) ) | |||
联系电话 | * |
内容:
(略) 政府储备氨氮排污权
交易公告
出让污染物名称 | 氨氮 | |||
出让污染物来源 | (略) 政府储备排污权 | |||
出让污染物基准价格(含税) | *.0元/吨 | 加价幅度 | */吨 | |
公告时间 | 2024-07-08 09:00:00 - 2024-07-12 17:30:00 | |||
受让申请截止时间 | 2024-07-12 17:30:00 | |||
受让条件 | 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并出具交易主体资格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 | |||
交易方式 | 如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方式确定为电子竞价;如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以协议转让方式出让。 | |||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1.电子竞价交易结果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取每个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按照价格从高到低取前70%作为最终受让方(不包含全程未出价的意向受让方。四舍五入,如9名竞买人,最终竞得人为6.3名,即取6名,出现第6、7等名次出价相同时,按出价时间先后为序取先出价者第6名,以此类推)。 2.协议转让交易价格参照建设项目单位所在地前10个交易日平均成交价执行。 3.意向受让方参与此次排污权交易,需向交易机构按照本次公告出让挂牌价购买全部需求量所需总金额的30%缴纳交易保证金。 其他注意事项: (一)出让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出让方违约,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1、出让公告发布后,已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但出让方放弃出让排污权的,排污权仍归出让方所有,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2、出让公告发布后,若选择开具发票,但在履约过程中无法开具发票且协商无果的,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3、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情形。 出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在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出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违约,该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1、意向受让方违反交易机构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会场纪律、劝阻无效的。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得到受理,无故未登录 (略) 的。 3、电子竞价中,因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导致该轮次竞价无果的。 4、受让方无故不与出让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视同放弃受让权。 5、出让公告发布后,若意向受让方选择不开具发票的电子竞价项目,因此产生纠纷且协商无果的,受让方自行承担。 6、相关监管部门认定违法违规的。 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在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意向受让方(含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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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3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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