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誉德动力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浦东新 (略) 337号9幢290室 | ||
法定代表人 | 邢舫 | ||
企业类型 | (略) (新三板,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05-09-06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8E | ||
经营范围 | 动力技术及节能领域的技术开发,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领域的技术开发,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投资咨询,项目管理咨询,市政工程,建筑材料、燃料油(除危险品)、润滑油、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销售,成品油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33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邢舫 | 53.578 | |
2 | 上海鼎 (略) | 14.3512 | |
3 | 上海 (略) | 11.481 | |
4 | 上海诚毅新 (略) | 9.4947 | |
5 | (略) (略) | 4.7837 | |
6 | (略) | 2.3949 | |
7 | 蔡金生 | 1.9302 | |
8 | 胡金华 | 1.9135 | |
9 | 上海陟毅 (略) | 0.0728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353.* | ||||||||||||
利润总额 | -501.* | 净利润 | -965.*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5-3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123.* | 净利润 | 120.*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上海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1-02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8-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47.*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本次转让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2.本次转让完成后,交易双方需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另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3.转让方于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8日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上海誉德动力 (略) 50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截至本次项目挂牌前,该交易尚在进行中。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2021年至2023年8月31日止,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中的人民币*,系誉德股份向银行申请开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所存入的保证金存款,使用受限。截至2023年8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中的人民币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诉讼冻结,使用受限。 2、截至2023年8月31日,誉申能源与中电投 (略) 签订了4份《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在誉申能源完成合同还款义务前,油烟机、空调、燃气灶等账面原值共计32,*的固定资产设备所有权为中电投 (略) 所有。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本次评估对该部分资产纳入评估范围。 3、截至2023年8月31日,根据誉德股份与中电投 (略) 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誉德股份所持有的誉申能源59.9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478.*元)已被质押给中电投 (略) ,担保范围为已签订的4份《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和实现已签订的4份《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的费用。(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委托人已按要求提供评估所需的其他关键资料。(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资产评估师未获悉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事项。(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我们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以下专业报告,并审慎参考利用了专业报告的相关内容: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2023年11月7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文号:中兴华审字(2023)第*号)审计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账面资产类型与账面金额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审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文号:中兴华审字(2023)第*号。该审计报告的意见为:“我们审计了上海誉德动力 (略) 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8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 (略) 资产负债表,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 (略) 利润表、 (略) 现金流量表、 (略)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上海誉德2023年8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根据现行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利用相关专业报告仅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五)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我们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发生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未通过有效方式明确告知存在重大期后事项。(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上海誉申 (略) 于2023年1月28日向上海银行卢湾支行借款*元,至2030年1月28日到期,由誉德股份及邢舫提供连带保证,由上海誉申 (略) 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我们未发现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结论仅反映委估资产于评 (略) 场价值。 2、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 (略) 场原则确定的 (略) 场价值,没有考虑业已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3、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但是我们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4、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5、本报告对被评资产所作的评估系为客观反映被评资产的价值而作,我公司无意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按本报告的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需由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6、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誉申 (略) 部分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具体情况如下:上海誉申 (略) 注册资本为*万元,已实际缴纳*万元。其中股东誉德股份认缴资本为*万元,已全部实缴。上海中电投融和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缴资本为125.*元,已实际缴纳0.*元,认缴未缴金额为125.*元。 (略) 认缴资本为*万元,已实际缴纳550.*元,认缴未缴金额为*万元。本次评估结论以基准日时点实缴资本为基础,未考虑上述资本金基准日后到位对评估值的影响,请报告使用人关注相关事宜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7、本项评估的目的是股权转让,除非另有说明,在评估股东权益价值时,我们没有考虑委估股权交易时,有关交易方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与股权交易相关的税赋事宜(例如企业或个人所得税)需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按通常惯例,股权交易是股东之间的经济行为,一般不涉及被评估单位的账务调整,因此,本报告评估结论中我们未对企业价值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8、资产评估师获得的被评估单位编制的盈利预测是本评估报告收益法的基础。资产评估师对其提供的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并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进行讨论沟通,经被评估单位调整和完善后,评估机构采信了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及主要假设。盈利预测本身是基于基 (略) 场环境和企业经营要素基础下,对未来经营业绩最大可能实现状态的估计和判断,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审慎利用,不应被视为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能力的保证。如市场环境和企业经营发生变化时,则可能导致实际经营与盈利预测出现差异,进而影响评估报告中的结论,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使用该评估报告。9、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评估结论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予以关注。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诚毅新 (略)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略) 958号2502C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7093%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709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即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6、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誉德动力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浦东新 (略) 337号9幢290室 | ||
法定代表人 | 邢舫 | ||
企业类型 | (略) (新三板,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05-09-06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8E | ||
经营范围 | 动力技术及节能领域的技术开发,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领域的技术开发,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投资咨询,项目管理咨询,市政工程,建筑材料、燃料油(除危险品)、润滑油、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销售,成品油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33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邢舫 | 53.578 | |
2 | 上海鼎 (略) | 14.3512 | |
3 | 上海 (略) | 11.481 | |
4 | 上海诚毅新 (略) | 9.4947 | |
5 | (略) (略) | 4.7837 | |
6 | (略) | 2.3949 | |
7 | 蔡金生 | 1.9302 | |
8 | 胡金华 | 1.9135 | |
9 | 上海陟毅 (略) | 0.0728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353.* | ||||||||||||
利润总额 | -501.* | 净利润 | -965.*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5-3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123.* | 净利润 | 120.*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上海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1-02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8-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47.*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本次转让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2.本次转让完成后,交易双方需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另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3.转让方于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8日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上海誉德动力 (略) 50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截至本次项目挂牌前,该交易尚在进行中。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2021年至2023年8月31日止,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中的人民币*,系誉德股份向银行申请开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所存入的保证金存款,使用受限。截至2023年8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中的人民币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诉讼冻结,使用受限。 2、截至2023年8月31日,誉申能源与中电投 (略) 签订了4份《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在誉申能源完成合同还款义务前,油烟机、空调、燃气灶等账面原值共计32,*的固定资产设备所有权为中电投 (略) 所有。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本次评估对该部分资产纳入评估范围。 3、截至2023年8月31日,根据誉德股份与中电投 (略) 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誉德股份所持有的誉申能源59.9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478.*元)已被质押给中电投 (略) ,担保范围为已签订的4份《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和实现已签订的4份《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的费用。(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委托人已按要求提供评估所需的其他关键资料。(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资产评估师未获悉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事项。(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我们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以下专业报告,并审慎参考利用了专业报告的相关内容: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2023年11月7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文号:中兴华审字(2023)第*号)审计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账面资产类型与账面金额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审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文号:中兴华审字(2023)第*号。该审计报告的意见为:“我们审计了上海誉德动力 (略) 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8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 (略) 资产负债表,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 (略) 利润表、 (略) 现金流量表、 (略)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上海誉德2023年8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根据现行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利用相关专业报告仅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五)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我们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发生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未通过有效方式明确告知存在重大期后事项。(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上海誉申 (略) 于2023年1月28日向上海银行卢湾支行借款*元,至2030年1月28日到期,由誉德股份及邢舫提供连带保证,由上海誉申 (略) 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我们未发现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结论仅反映委估资产于评 (略) 场价值。 2、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 (略) 场原则确定的 (略) 场价值,没有考虑业已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3、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但是我们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4、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5、本报告对被评资产所作的评估系为客观反映被评资产的价值而作,我公司无意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按本报告的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需由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6、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誉申 (略) 部分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具体情况如下:上海誉申 (略) 注册资本为*万元,已实际缴纳*万元。其中股东誉德股份认缴资本为*万元,已全部实缴。上海中电投融和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缴资本为125.*元,已实际缴纳0.*元,认缴未缴金额为125.*元。 (略) 认缴资本为*万元,已实际缴纳550.*元,认缴未缴金额为*万元。本次评估结论以基准日时点实缴资本为基础,未考虑上述资本金基准日后到位对评估值的影响,请报告使用人关注相关事宜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7、本项评估的目的是股权转让,除非另有说明,在评估股东权益价值时,我们没有考虑委估股权交易时,有关交易方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与股权交易相关的税赋事宜(例如企业或个人所得税)需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按通常惯例,股权交易是股东之间的经济行为,一般不涉及被评估单位的账务调整,因此,本报告评估结论中我们未对企业价值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8、资产评估师获得的被评估单位编制的盈利预测是本评估报告收益法的基础。资产评估师对其提供的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并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进行讨论沟通,经被评估单位调整和完善后,评估机构采信了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及主要假设。盈利预测本身是基于基 (略) 场环境和企业经营要素基础下,对未来经营业绩最大可能实现状态的估计和判断,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审慎利用,不应被视为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能力的保证。如市场环境和企业经营发生变化时,则可能导致实际经营与盈利预测出现差异,进而影响评估报告中的结论,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使用该评估报告。9、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评估结论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予以关注。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诚毅新 (略)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略) 958号2502C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7093%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709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即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6、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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