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 2.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参加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范围、面积、设施设备、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3.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租赁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认可并接受《租赁合同(待签)》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租赁标的状况或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拒付成交租金或拒签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4.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出租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勘测误差)均由承租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5.承租方应自行办理加油站经营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变更,以及该站新的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烟草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使加油站具备合法的经营条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予以配合。 6.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在改造之初应先行拆除加油站及附属设施上附着的“中国石化”相关商标、标识,后进行其他改造,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租方不得使用出租方的名义及“中国石化”的任何商标及标识经营加油站,不得以“中国石化”名义实施营销、媒体等任何形式的宣传。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并有权追究承租方的侵权责任,此外,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第三方赔偿责任由承租方负完全责任。 7.在租赁期间,承租方须为项目标的及新建的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购买财产保险,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在租赁期间,租赁标的仅用作经营加油站及相关配套使用,不能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将租赁标的再次转包于他方,不得将租赁标的(土地、地上建筑或加油站经营权)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质押、借贷等。 9.在租赁期间,租赁标的设备缺陷、设备检修包括但不限于防渗漏、防腐蚀、防锈等产生的所有维修、维护费用、经营税费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0.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因使用该加油站所发生的水电费、网络费、燃气费、供暖费等所有费用及由于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所有税金均由其自行承担交纳,如因未按时交纳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1.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如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出租方,并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如承租方未经书面同意即装修或增设的,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2.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承租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3.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