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
增资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超过10亿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20%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 | 1位 | 拟增资价格 |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项目引入投资者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开拓信息服务、金融科技等新业务方向。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满足本次募集资金和持股比例的要求,经增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并签订《增资协议》,且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增资终结条件: (1)在挂牌增资的过程中未征集到意向投资人; (2)意向投资人不符合增资人增资需求; (3)最终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人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 (4)增资人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交易完成后,引入新进投资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原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80%。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略)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本次增资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
基 本 情 况 | 名称 | (略) | |||||||||||||
住所 | (略) 丰台 (略) 168号617室 | ||||||||||||||
法定代表人 | 徐姗娜 | 成立日期 | 2009-05-11 | ||||||||||||
注册资本 | *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67M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 (略) 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餐饮服务;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18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新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项目/年度 | 2023 | 2022 | 2021 | ||||||||||||
资产总额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营业收入 | 498.* | 23.* | * | ||||||||||||
利润总额 | -132.* | * | 634.* | ||||||||||||
净利润 | -132.* | * | 635.*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6-30 | * | * | * | 10.* | -981.* | -981.*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其他单位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新华通讯社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01Y | ||||||||||||||
批准单位名称 | 新华通讯社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关于 (略) 增资扩股有关事项的批复》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应为实际投资人,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4、意向投资人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5、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受让。6、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7、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增资信息披露期截止日前,将拟增资总额的10%的交易保证金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2、本项目须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币种须为人民币。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 (略) 资本公积,由 (略) 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3、意向投资人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并经增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人。增资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对合格意向投资人的遴选程序,并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由增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被确认为投资人。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人若以不了解增资方的现状及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不签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5、意向投资人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价款;(2)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保证金自签署《增资协议》之日起自动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企业指定银行账户;(3)接受并配合增资企业对其进行尽职调查;(4)接受保证金处置条款;(5)不得由于自身原因对增资企业后续的资本运作计划构成障碍;(6)同意增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方的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6、意向投资人须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 10.00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本项目公告期内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①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②如本次增资进入择优程序,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③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增资协议》的或未按时支付增资款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违背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已接受增资条件的;⑤有其他违规或违约的。2、其他约定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生效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
信息披露期 | 40个工作日( (略) 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人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并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人。1、公告期满,如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人且其认购的股权比例合计不超过20%,增资企业有权对合格的意向投资人进行择优遴选或直接确认成交。2、公告期满,如征集到超过1家合格意向投资人或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超过20%,增资企业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以下几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1)拥有国有背景的企业优先。(2)意向投资人的综合实力,包括股东构成、企业信用、行业声誉、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盈利状况、 (略) 治理情况等。(3)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企业在发展战略的互补和协同程度,包括但不限于:①与增资人主营业务能够优势互补产生协同性的优先;②与增资人具有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在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价值观等方面的契合度高的优先;③能够为增资人提供行业资源支持的优先; (略) (略) 的优先。(4)意向投资方以服务国家战略为使命,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及影响力的优先。(5)本次增资价格,认购相同比例时,货币出资价格高的意向投资人优先。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超过10亿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20%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 | 1位 | 拟增资价格 |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项目引入投资者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开拓信息服务、金融科技等新业务方向。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满足本次募集资金和持股比例的要求,经增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并签订《增资协议》,且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增资终结条件: (1)在挂牌增资的过程中未征集到意向投资人; (2)意向投资人不符合增资人增资需求; (3)最终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人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 (4)增资人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交易完成后,引入新进投资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原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80%。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略)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本次增资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
基 本 情 况 | 名称 | (略) | |||||||||||||
住所 | (略) 丰台 (略) 168号617室 | ||||||||||||||
法定代表人 | 徐姗娜 | 成立日期 | 2009-05-11 | ||||||||||||
注册资本 | *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67M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 (略) 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餐饮服务;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18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新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项目/年度 | 2023 | 2022 | 2021 | ||||||||||||
资产总额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营业收入 | 498.* | 23.* | * | ||||||||||||
利润总额 | -132.* | * | 634.* | ||||||||||||
净利润 | -132.* | * | 635.*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6-30 | * | * | * | 10.* | -981.* | -981.*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其他单位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新华通讯社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01Y | ||||||||||||||
批准单位名称 | 新华通讯社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关于 (略) 增资扩股有关事项的批复》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应为实际投资人,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4、意向投资人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5、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受让。6、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7、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增资信息披露期截止日前,将拟增资总额的10%的交易保证金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2、本项目须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币种须为人民币。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 (略) 资本公积,由 (略) 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3、意向投资人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并经增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人。增资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对合格意向投资人的遴选程序,并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由增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被确认为投资人。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人若以不了解增资方的现状及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不签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5、意向投资人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价款;(2)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保证金自签署《增资协议》之日起自动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企业指定银行账户;(3)接受并配合增资企业对其进行尽职调查;(4)接受保证金处置条款;(5)不得由于自身原因对增资企业后续的资本运作计划构成障碍;(6)同意增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方的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6、意向投资人须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 10.00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本项目公告期内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①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②如本次增资进入择优程序,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③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增资协议》的或未按时支付增资款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违背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已接受增资条件的;⑤有其他违规或违约的。2、其他约定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生效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
信息披露期 | 40个工作日( (略) 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人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并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人。1、公告期满,如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人且其认购的股权比例合计不超过20%,增资企业有权对合格的意向投资人进行择优遴选或直接确认成交。2、公告期满,如征集到超过1家合格意向投资人或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超过20%,增资企业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以下几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1)拥有国有背景的企业优先。(2)意向投资人的综合实力,包括股东构成、企业信用、行业声誉、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盈利状况、 (略) 治理情况等。(3)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企业在发展战略的互补和协同程度,包括但不限于:①与增资人主营业务能够优势互补产生协同性的优先;②与增资人具有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在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价值观等方面的契合度高的优先;③能够为增资人提供行业资源支持的优先; (略) (略) 的优先。(4)意向投资方以服务国家战略为使命,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及影响力的优先。(5)本次增资价格,认购相同比例时,货币出资价格高的意向投资人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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