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天佑实业有限公司95%股权转让
新乡市天佑实业有限公司95%股权转让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新乡市天佑实业有限公司95%股权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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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CQ* | 监测编号 | G*HA* |
转让底价 | 3068.5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无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7-17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14 |
项目概述 |
企业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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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略) 延津县产 (略) 三楼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 (略) |
法定代表人 | 侯振振 | ||
成立时间 | 2020-05-20 | 注册资本(万元) | 9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3X7H4Y0T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职工人数(人) | 0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河南鑫 (略)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4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2629.* 万元 | 89.* 万元 | 2539.*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审计机构名称 | 河南永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备注 | 数据摘自专项审计报告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4-07-0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2539.* 万元 | 0.* 万元 | 2539.*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38.* 万元 | -38.* 万元 | |
备注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剑桥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核准(备案)机构 | 延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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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09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01 |
评估价格(万元) | 3064.35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3315.5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89.87 | 净资产(万元) | 3225.* |
转让方名称 | 河南鑫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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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3X7H4Y0T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 (略)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略) 延津县城关镇西安大道津美商贸城3号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杨浩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5.* %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延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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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 河南省/ (略) /延津县 | ||
上级批准单位 | 延津县人民政府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3-04-12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县政府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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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略) 上报名 | 是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披露方式 | 产权 (略) 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60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本次挂牌金额3068.*元(具体以实际成交价为主),计划分三期支付(成交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支付,除一期款项外,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一期:意向受让方在成交之日5个工作日内支付*元;(含保证金 600 万元)二期: (略) 土地手续办理完成后,支付*元。三期: (略) 项目备案用地手续办理完成后,支付1068.*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股权转让底价不低于*,意向受让方应认可并接受《 (略) (略) 95%股权转让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在受让成功后严格遵守、执行前述文件。2.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 (略) 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股权有关的一切义务。3.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方承担和享有。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略)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一期:*元;(含保证金 *元)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二期: (略) 土地手续办理完成后,支付*元。三期: (略) 项目备案用地手续办理完成后,支付 1068.*元。5.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股权,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6.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7.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9.股权工商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股权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股权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股权或拒付价款, (略) 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我公司有权将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 (略) 所有,作 (略) 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 (略) 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股权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 (略) 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 (略) 造成损失的;(9)获取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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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经理、史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0371-*、*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新乡市天佑实业有限公司95%股权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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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CQ* | 监测编号 | G*HA* |
转让底价 | 3068.5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无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7-17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14 |
项目概述 |
企业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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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略) 延津县产 (略) 三楼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 (略) |
法定代表人 | 侯振振 | ||
成立时间 | 2020-05-20 | 注册资本(万元) | 9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3X7H4Y0T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职工人数(人) | 0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河南鑫 (略)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4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2629.* 万元 | 89.* 万元 | 2539.*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审计机构名称 | 河南永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备注 | 数据摘自专项审计报告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4-07-0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2539.* 万元 | 0.* 万元 | 2539.*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38.* 万元 | -38.* 万元 | |
备注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剑桥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核准(备案)机构 | 延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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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09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01 |
评估价格(万元) | 3064.35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3315.5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89.87 | 净资产(万元) | 3225.* |
转让方名称 | 河南鑫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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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3X7H4Y0T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 (略)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略) 延津县城关镇西安大道津美商贸城3号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杨浩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5.* %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延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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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 河南省/ (略) /延津县 | ||
上级批准单位 | 延津县人民政府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3-04-12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县政府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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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略) 上报名 | 是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披露方式 | 产权 (略) 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60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本次挂牌金额3068.*元(具体以实际成交价为主),计划分三期支付(成交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支付,除一期款项外,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一期:意向受让方在成交之日5个工作日内支付*元;(含保证金 600 万元)二期: (略) 土地手续办理完成后,支付*元。三期: (略) 项目备案用地手续办理完成后,支付1068.*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股权转让底价不低于*,意向受让方应认可并接受《 (略) (略) 95%股权转让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在受让成功后严格遵守、执行前述文件。2.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 (略) 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股权有关的一切义务。3.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方承担和享有。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略)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一期:*元;(含保证金 *元)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二期: (略) 土地手续办理完成后,支付*元。三期: (略) 项目备案用地手续办理完成后,支付 1068.*元。5.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股权,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6.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7.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9.股权工商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股权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股权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股权或拒付价款, (略) 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我公司有权将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 (略) 所有,作 (略) 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 (略) 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股权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 (略) 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 (略) 造成损失的;(9)获取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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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经理、史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0371-*、*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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