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
中科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
项目名称 | 中科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 | 项目编号 | G*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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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327.*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14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略) | 联系人:廖黎、刘嘉祺 / 联系电话:010-*、010-*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吴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郭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科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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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号科技众创空间3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范安胜 | 成立日期 | 2020-11-10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39BPWD95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科普宣传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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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江 (略) | 40 | |||
(略) | 35 | |||
中国 (略) | 15 | |||
江西 (略) | 1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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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50.43 | 213.7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9 | 79.59 | *.4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32.43 | -32.4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1 | 161.27 | *.5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转让方认缴出资*元,已实缴*元,尚有*元未缴足,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按持股比例承担缴足上述未缴出资的义务。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当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联系转让方领取,联系人:罗皓东,联系电话:*)、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3.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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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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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章贡区红旗大道20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范安胜 | 成立日期 | 2015-03-1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采矿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XJ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7FK4MR4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7-1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中科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项目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科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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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327.*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行为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须给予赔偿。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股权转让完成后,本方应按持股比例承担缴足转让方尚未缴出资的义务。 (4)本方同意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必要的协助。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本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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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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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项目名称 | 中科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 | 项目编号 | G*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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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327.*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14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略) | 联系人:廖黎、刘嘉祺 / 联系电话:010-*、010-*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吴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郭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科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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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号科技众创空间3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范安胜 | 成立日期 | 2020-11-10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39BPWD95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科普宣传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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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江 (略) | 40 | |||
(略) | 35 | |||
中国 (略) | 15 | |||
江西 (略) | 1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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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50.43 | 213.7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9 | 79.59 | *.4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32.43 | -32.4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1 | 161.27 | *.5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转让方认缴出资*元,已实缴*元,尚有*元未缴足,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按持股比例承担缴足上述未缴出资的义务。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当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联系转让方领取,联系人:罗皓东,联系电话:*)、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3.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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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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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章贡区红旗大道20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范安胜 | 成立日期 | 2015-03-1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采矿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XJ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7FK4MR4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7-1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中科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项目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科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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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327.*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行为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须给予赔偿。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股权转让完成后,本方应按持股比例承担缴足转让方尚未缴出资的义务。 (4)本方同意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必要的协助。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本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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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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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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