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6笔关联不良债权询价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6笔关联不良债权询价
项目名称 |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6笔关联不良债权询价 | 项目编号 | N0297ZQ*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1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7-24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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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内蒙古 (略)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26P | |
住所 | 内蒙 (略)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郭永昌 | |
经济类型 | 国有企业 |
交易 条件 | 挂牌价格(元) | 面议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以正式挂牌为准 | |
重要事项 | 一、询价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1、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3、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标的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标的资产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6、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7、标的资产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8、标的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9、标的资产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10、标的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1、标的资产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2、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3、部分标的资产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4、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5、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6、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最终受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7、标的资产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8、标的资产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9、原债权人未就标的资产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0、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1、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存在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2、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知晓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债权追偿不利的影响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灭失、损坏或登记机构未能查询到信息等情况; 23、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4、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25、受让方对标的资产项下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偿的影响程度; 26、转让的标的资产属于金融不良债权及实物抵债资产,标的资产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实物资产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其他事项说明:1、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电话。 二、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不存在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情况。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及其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此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不良债权的其他主体均不得为交易对象。如不符合条件参与竟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实际情况以最终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披露内容为准。 2、意向受让方也可在询价期间与转让方咨询询价项目详细情况,并进行转让底价初步磋商。 3、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询价公告期间提交《询价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进行报价。 4、意向受让方应按询价公告要求交纳询价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待正式挂牌报名幷通过资格审核时,询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等额部分。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正式挂牌时取消意向受让方交易资格,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6、本次询价项目由转让方确定标的挂牌转让底价进行项目正式挂牌并确定最终受让方。本次询价标的具体转让价格及其他项相关交易条件以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为准。 7、项目询价期间,如转让方已作出有效决议发布正式交易公告,询价公告同步终结。询价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询价公告结束。 8、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资产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 9、标的资产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资产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0、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资产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1、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资产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12、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 13、本次转让标的资产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标的资产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资产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14、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交易 指南 | 报名程序 | 注册报名上传材料 |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4-07-24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保证事项: 1、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对本次报价结果负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询价相关资料并交纳询价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询价公告全部内容;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报价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询价保证金。 2、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受让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提供虚假材料或材料存在瑕疵,给其他交易方及股交中心造成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负责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3、询价项目正式挂牌后,如挂牌底价不高于意向方报价金额,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后续竞价、履行后续义务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其询价保证金。 三、保证金处置方法 1、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转让方在4个月内就该询价标的进行正式挂牌,意向受让方询价报价不低于正式挂牌转让底价,且通过受让资格确认的,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保证金的等额部分。 2、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转让方在4个月内就该询价标的进行正式挂牌,但信息公告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转让底价超过意向受让方询受让提出的报价导致意向受让方未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受让申请或者提出受让申请未通过受让资格审查的。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在中心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或中心在征询其意见后表示继续参与后续交易的,其询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的等额部分。 3、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转让方未在4个月就该询价标的进行正式挂牌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询价保证金在中心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4、询价公告结束后,在询价公告规定期限内转让方作出决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报价或意向方不符合受让资格的,中心在收到转让方资格审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询价保证金。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延期至2024-12-30 | |
挂牌公告期(或延长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以正式挂牌为准 | ||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以正式挂牌为准 | ||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项目终结 | ||
附件下载 |
债权 清单 | 详见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牛霞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银联大厦13层 | |
其 他 |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6笔关联不良债权询价 | 项目编号 | N0297ZQ*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1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7-24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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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内蒙古 (略)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26P | |
住所 | 内蒙 (略)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郭永昌 | |
经济类型 | 国有企业 |
交易 条件 | 挂牌价格(元) | 面议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以正式挂牌为准 | |
重要事项 | 一、询价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1、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3、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标的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标的资产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6、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7、标的资产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8、标的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9、标的资产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10、标的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1、标的资产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2、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3、部分标的资产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4、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5、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6、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最终受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7、标的资产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8、标的资产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9、原债权人未就标的资产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0、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1、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存在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2、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知晓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债权追偿不利的影响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灭失、损坏或登记机构未能查询到信息等情况; 23、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4、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25、受让方对标的资产项下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偿的影响程度; 26、转让的标的资产属于金融不良债权及实物抵债资产,标的资产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实物资产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其他事项说明:1、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电话。 二、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不存在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情况。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及其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此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不良债权的其他主体均不得为交易对象。如不符合条件参与竟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实际情况以最终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披露内容为准。 2、意向受让方也可在询价期间与转让方咨询询价项目详细情况,并进行转让底价初步磋商。 3、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询价公告期间提交《询价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进行报价。 4、意向受让方应按询价公告要求交纳询价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待正式挂牌报名幷通过资格审核时,询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等额部分。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正式挂牌时取消意向受让方交易资格,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6、本次询价项目由转让方确定标的挂牌转让底价进行项目正式挂牌并确定最终受让方。本次询价标的具体转让价格及其他项相关交易条件以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为准。 7、项目询价期间,如转让方已作出有效决议发布正式交易公告,询价公告同步终结。询价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询价公告结束。 8、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资产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 9、标的资产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资产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0、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资产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1、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资产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12、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 13、本次转让标的资产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标的资产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资产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14、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交易 指南 | 报名程序 | 注册报名上传材料 |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4-07-24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保证事项: 1、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对本次报价结果负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询价相关资料并交纳询价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询价公告全部内容;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报价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询价保证金。 2、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受让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提供虚假材料或材料存在瑕疵,给其他交易方及股交中心造成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负责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3、询价项目正式挂牌后,如挂牌底价不高于意向方报价金额,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后续竞价、履行后续义务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其询价保证金。 三、保证金处置方法 1、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转让方在4个月内就该询价标的进行正式挂牌,意向受让方询价报价不低于正式挂牌转让底价,且通过受让资格确认的,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保证金的等额部分。 2、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转让方在4个月内就该询价标的进行正式挂牌,但信息公告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转让底价超过意向受让方询受让提出的报价导致意向受让方未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受让申请或者提出受让申请未通过受让资格审查的。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在中心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或中心在征询其意见后表示继续参与后续交易的,其询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的等额部分。 3、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转让方未在4个月就该询价标的进行正式挂牌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询价保证金在中心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4、询价公告结束后,在询价公告规定期限内转让方作出决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报价或意向方不符合受让资格的,中心在收到转让方资格审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询价保证金。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延期至2024-12-30 | |
挂牌公告期(或延长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以正式挂牌为准 | ||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以正式挂牌为准 | ||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项目终结 | ||
附件下载 |
债权 清单 | 详见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牛霞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银联大厦13层 | |
其 他 |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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