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上元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武汉市上元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所在地区 | (略) 青山区 |
注册地(住所) | (略) 青山 (略) (略) 工业园办公楼 8411室 |
法定代表人 | 曹旷 |
成立日期 | 2022-12-20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C5E88J8A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广告发布,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 (略) 企业),创业空间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咨询策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
武汉北湖 (略) | 100 |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0 | -0.* | -0.*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890.* | 0 | 890.* |
审计机构 | 武汉会是会 (略) | |
备注 | 以上数据出自基准日为2024年1月31日的专项审计报告 | |
2024-05-31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0 | -1.* | -1.*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889.* | 0 | 889.*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中达致远房地产资产评估(武汉)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达致远(资)评报字【2024】第0678号资产评估报告和武汉会是会 (略) 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武会审专字[2024]第001号)中的全部内容。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时无异议。 3.转让方提请受让方注意: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元。至本项目正式挂牌之日前,标的企业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为*元,尚有1,*元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一旦受让方成功受让本标的股权,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足额缴纳出资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供相应的出资缴纳证明,以确认出资义务的完成。 (2)本次转让标的为武汉市上元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标的企业所持有的主要资产为一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的购地总价为人民币1,*元。至评估基准日,已实际支付购地总价款的50%,即*元,尚余50%的购地款(共计*元)未支付。 根据标的企业与相关方正式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QS-2022-B033-1),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为确保按时支付剩余的土地款,标的企业于2024年6月26日与武汉文 (略) 达成了借款协议,借款共计人民币*元用于缴纳剩余土地款。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正式生效后的五日内,全额偿还上述所借款项。 至本项目正式挂牌之日,标的企业已缴清土地款,尚未完成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4.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协议、剩余土地款缴纳凭证等详见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
评估机构 | 中达致远房地产资产评估(武汉)有限公司 |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
核准(备案)机构 | 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 |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07-08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3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900.* |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北湖 (略) |
所在地区 | 湖北省 - (略) - 青山区 |
注册地(住所) | (略) 青山区红钢城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10栋B号楼一单元18层1号 |
法定代表人 | 耿良杰 |
成立日期 | 2011-03-16 |
注册资本(万元)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7C |
经营规模 | 中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湖北省 - (略)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武汉 (略) |
批准机构 | 集团(控股)公司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武汉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05-24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董事会决议 |
挂牌价格(万元) | 908.01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元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在“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中完成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以挂牌截止时间前到账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报名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即为交纳保证金的主体)。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 3.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转让方提出: (1)本次转让标的股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办理股权过户; (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交易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已在挂牌公告中披露的内容)。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类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保证金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元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在“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中完成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以挂牌截止时间前到账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报名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即为交纳保证金的主体)。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在竞价过程中以受让文件报价单中最高报价为起始价格,最高报价意向受让方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或相关承诺与事实不符的。 |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 | 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需交易双方向交易所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4个周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所在地区 | (略) 青山区 |
注册地(住所) | (略) 青山 (略) (略) 工业园办公楼 8411室 |
法定代表人 | 曹旷 |
成立日期 | 2022-12-20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C5E88J8A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广告发布,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 (略) 企业),创业空间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咨询策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
武汉北湖 (略) | 100 |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0 | -0.* | -0.*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890.* | 0 | 890.* |
审计机构 | 武汉会是会 (略) | |
备注 | 以上数据出自基准日为2024年1月31日的专项审计报告 | |
2024-05-31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0 | -1.* | -1.*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889.* | 0 | 889.*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中达致远房地产资产评估(武汉)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达致远(资)评报字【2024】第0678号资产评估报告和武汉会是会 (略) 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武会审专字[2024]第001号)中的全部内容。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时无异议。 3.转让方提请受让方注意: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元。至本项目正式挂牌之日前,标的企业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为*元,尚有1,*元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一旦受让方成功受让本标的股权,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足额缴纳出资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供相应的出资缴纳证明,以确认出资义务的完成。 (2)本次转让标的为武汉市上元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标的企业所持有的主要资产为一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的购地总价为人民币1,*元。至评估基准日,已实际支付购地总价款的50%,即*元,尚余50%的购地款(共计*元)未支付。 根据标的企业与相关方正式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QS-2022-B033-1),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为确保按时支付剩余的土地款,标的企业于2024年6月26日与武汉文 (略) 达成了借款协议,借款共计人民币*元用于缴纳剩余土地款。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正式生效后的五日内,全额偿还上述所借款项。 至本项目正式挂牌之日,标的企业已缴清土地款,尚未完成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4.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协议、剩余土地款缴纳凭证等详见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
评估机构 | 中达致远房地产资产评估(武汉)有限公司 |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
核准(备案)机构 | 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 |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07-08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3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900.* |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北湖 (略) |
所在地区 | 湖北省 - (略) - 青山区 |
注册地(住所) | (略) 青山区红钢城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10栋B号楼一单元18层1号 |
法定代表人 | 耿良杰 |
成立日期 | 2011-03-16 |
注册资本(万元)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7C |
经营规模 | 中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湖北省 - (略)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武汉 (略) |
批准机构 | 集团(控股)公司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武汉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05-24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董事会决议 |
挂牌价格(万元) | 908.01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元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在“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中完成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以挂牌截止时间前到账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报名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即为交纳保证金的主体)。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 3.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转让方提出: (1)本次转让标的股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办理股权过户; (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交易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已在挂牌公告中披露的内容)。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类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保证金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元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在“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中完成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以挂牌截止时间前到账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报名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即为交纳保证金的主体)。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在竞价过程中以受让文件报价单中最高报价为起始价格,最高报价意向受让方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或相关承诺与事实不符的。 |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 | 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需交易双方向交易所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4个周期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