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挂牌披露
中科融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中科 (略) 5%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5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7-18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转让方认缴出资*元,已实缴*元,尚有*元未缴足,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按持股比例承担缴足上述未缴出资的义务。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当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联系转让方领取,联系人:罗皓东,联系电话:*)、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3.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行为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须给予赔偿。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股权转让完成后,本方应按持股比例承担缴足转让方尚未缴出资的义务。 (4)本方同意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必要的协助。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本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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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科 (略) 5%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5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7-18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转让方认缴出资*元,已实缴*元,尚有*元未缴足,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按持股比例承担缴足上述未缴出资的义务。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当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联系转让方领取,联系人:罗皓东,联系电话:*)、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3.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行为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须给予赔偿。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股权转让完成后,本方应按持股比例承担缴足转让方尚未缴出资的义务。 (4)本方同意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必要的协助。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本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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