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设施的完整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在收到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及租赁合同原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租金一年一付,除首年租金外,后续标的租金由出租方和最终承租方自行结算,第二年度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2个月内,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3、《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将租赁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收到首年租金、押金之日起 20 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资产移交。承租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予以退还;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承租押金。 4、租赁资产移交时,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要求签订相关移交文件。移交文件签订前本次租赁资产由出租方负责保管,移交文件签订后本次租赁资产保管、日常维护、毁损、灭失等相关责任与风险均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完整归还全部租赁资产,如最终承租方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造成租赁资产毁坏、灭失等原因导致租赁资产无法归还出租方的情形,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无法归还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评估结果出具后承租方按评估价格照价赔偿。 5、承租设施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承租方自行承担负责设施的修缮、设施维修改造等,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6、承租设施的改善要求: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设施设备的修缮、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租方应按照各项设施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所租赁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如需改变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设备结构有影响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7、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设施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设施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或与他人调剂交换,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设施。 8、税费的负担:所有租赁设施设备交付日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责任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