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公安局持有的沙洋县洪岭大道等4处房屋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
沙洋县公安局持有的沙洋县洪岭大道等4处房屋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
项目编号 | GR2024HB* |
项目名称 | 沙洋县公安局持有的沙洋县洪岭大道等4处房屋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 |
转让底价 | 5721.*万元 |
挂牌日期 | 2024-07-1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14 |
资产概述 | 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看守所、沙洋水*派出所等4个单位因新建和搬迁等原因,原有办公地点的土地及房屋等资产闲置,现拟对该4个单位闲置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洪岭大道闲置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土地面积9865.96㎡,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面积*.29㎡,土地性质为划拨,有土地证; 2、 (略) 闲置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土地面积*.5㎡,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面积*.85㎡,土地性质为划拨,有土地证;3、 (略) 闲置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土地面积3899.3㎡,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面积5272.24㎡,土地性质为划拨,有土地证;4、位于汉津大道29号闲置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土地面积2594.34㎡,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面积3247.96㎡ ,无相关产权证件。(详见湖北循其本 (略) (鄂循价鉴【2024】第*、*、*、*号)评估报告书、湖北联众经纬房 (略) ((湖北)联众经纬地【2024】(估)字第T0C038、T0C039、T0C041、T0C042号)土地估价报告)。 |
标的所在地 | 湖北省 - (略) - 沙洋县 |
重大事项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是以实物现状整体转让,资产交割时以实物现状为准交割。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至标的现场实地踏勘,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意向受让人一旦提出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变更登记手续等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3.转让方提出:⑴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18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交纳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 |
优先权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元交易保证金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交纳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 3、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的产权交易价款及全部的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由湖北循其本 (略) 以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关于原沙洋水*派出所、原沙洋县看守所、沙洋县公安局车管所、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鄂循价鉴【2024】第*、*、*、*号)评估报告书及湖北联众经纬房 (略) 以2024年5月17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土地价格报告》((湖北)联众经纬地【2024】(估)字第T0C038、T0C039、T0C041、T0C042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正常经营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不接受联合受让。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700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挂牌截止后,如仅有1个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 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 (略) 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 (略) 的经济损失,转让方 (略) 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实物资产转让公告期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各意向 (略) 络竞价期间未登*竞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③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履行相关义务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沙洋县公安局 |
估值机构 | 湖北循其本 (略) 、湖北联众经纬房 (略)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沙洋县财政局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08 |
评估值(万元) | 5721.* |
项目编号 | GR2024HB* |
项目名称 | 沙洋县公安局持有的沙洋县洪岭大道等4处房屋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 |
转让底价 | 5721.*万元 |
挂牌日期 | 2024-07-1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14 |
资产概述 | 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看守所、沙洋水*派出所等4个单位因新建和搬迁等原因,原有办公地点的土地及房屋等资产闲置,现拟对该4个单位闲置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洪岭大道闲置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土地面积9865.96㎡,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面积*.29㎡,土地性质为划拨,有土地证; 2、 (略) 闲置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土地面积*.5㎡,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面积*.85㎡,土地性质为划拨,有土地证;3、 (略) 闲置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土地面积3899.3㎡,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面积5272.24㎡,土地性质为划拨,有土地证;4、位于汉津大道29号闲置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土地面积2594.34㎡,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面积3247.96㎡ ,无相关产权证件。(详见湖北循其本 (略) (鄂循价鉴【2024】第*、*、*、*号)评估报告书、湖北联众经纬房 (略) ((湖北)联众经纬地【2024】(估)字第T0C038、T0C039、T0C041、T0C042号)土地估价报告)。 |
标的所在地 | 湖北省 - (略) - 沙洋县 |
重大事项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是以实物现状整体转让,资产交割时以实物现状为准交割。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至标的现场实地踏勘,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意向受让人一旦提出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变更登记手续等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3.转让方提出:⑴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18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交纳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 |
优先权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元交易保证金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交纳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 3、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的产权交易价款及全部的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由湖北循其本 (略) 以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关于原沙洋水*派出所、原沙洋县看守所、沙洋县公安局车管所、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鄂循价鉴【2024】第*、*、*、*号)评估报告书及湖北联众经纬房 (略) 以2024年5月17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土地价格报告》((湖北)联众经纬地【2024】(估)字第T0C038、T0C039、T0C041、T0C042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正常经营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不接受联合受让。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700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挂牌截止后,如仅有1个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 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 (略) 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 (略) 的经济损失,转让方 (略) 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实物资产转让公告期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各意向 (略) 络竞价期间未登*竞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③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履行相关义务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沙洋县公安局 |
估值机构 | 湖北循其本 (略) 、湖北联众经纬房 (略)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沙洋县财政局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08 |
评估值(万元) | 5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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