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牡丹新城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征集合作方
彭州市牡丹新城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征集合作方
彭州市牡丹新城PZ2020-4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征集合作方 |
标的名称 | 彭州市牡丹新城PZ2020-4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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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 | 挂牌价格 | 24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本次公开征集合作方的挂牌价格为挂牌保底收益。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19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15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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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1)项目名称: (略) 牡丹新城*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 (2)项目土地情况:合作项目宗地号为*号, (略) 天彭街 (略) 东侧、 (略) 西侧,净用地面积共计73.2585亩,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0且≤2.0。该地块于2020年12月15日拍卖取得,成交总价*万元,成交楼面价3000元/平方米。 | |||||||||||||||||||||||||||||||||||||||||||||||||||||||||||||||||||||||||||||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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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4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本次公开征集合作方的挂牌价格为挂牌保底收益。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价款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结算,由合作双方自行进行场外结算。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三、付款期限:按照合作双方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一)合作方全面履行约定 合作方保证并承诺在收到西南联交所出具的《成交告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并按照征集公告、征集方对项目合作基本条件及要求、合作方的保证及承诺以及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约定。 (二)设立共管账户 本项目以天樾置业的名义共同设立资金共管账户,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期间的所有资金、费用均需从共管账户进出,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双方对共管账户内资金使用应享有完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有权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三)项目合作保证 本项目采用“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相结合的方式,由合作方为本项目按约履行提供担保。合作方应在《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30日内须向征集方提供*元人民币的保函或者保证保险(以下统称:履约保函),以及*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合作保证。前述履约保函在《项目合作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且**双方完成清算后解除,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销售运营情况分批次退还。若合作方未能按《项目合作协议》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将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征集方,同时征集方保留向合作方进一步追偿损失的权利。 (四)项目开发资金及建设要求 合作方需全额承担项目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税金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建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各类开发成本和费用,以及合作方支付给征集方的投资款、项目物业分配(如有)的相关费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成本,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投资、运营成本等(即合作方总投资上限)按不超过*.*元计入项目总投资,超过合作方总投资上限部分,不作为项目投资本金,不计算投资回报。 合作方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应严格按报名后提交的项目开发建设规划方案进行规划建设,如需对项目开发建设规划方案进行调整或优化,必须征得征集方书面确认和同意,征集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作方应予采纳。 (五)项目启动时间及开发周期 合作方应在《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启动项目报规、报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并进行开发建设和运营;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自《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六)项目收益分配 1.征集方前期对项目投入的土地总价款及相关费用(即投资本金)合计*.*元(最终以征集方实际投资本金为准),投资回报计算期间为自征集方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投资本金收回之日止【计算投资回报的最终截止时间以上述二情形先成就之日为准,投资本金分段收回的,投资回报分段计取】,征集方投资本金计算年化投资回报率为4%,该投资本金及投资回报应由征集方从项目开发预(销)售回款中可支取资金30%的比例优先计提。 2.除前款规定外,本项目开发建设利润由征集方和合作方按照40%和60%的比例计收投资收益,且征集方在本项目中应按照前述约定比例所获取的项目收益金额应不低于本次公开征集合作方的最终成交价格即最终成交保底收益(本次公开征集合作方的挂牌底价即挂牌保底收益为*元)。若在项目清算时,征集方未能从项目收益中足额获取最终成交保底收益,则由合作方对差额部分向征集方进行补足,差额部分计算公式为“(征集方投资本金+最终成交保底收益)-(实际收回投资本金额+实际收取投资收益额)”。 (七)项目清算 合作方应在项目开发建设完成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180日内实现清盘(即项目住宅计容建面销售比例达到计容总建面90%),并于清盘完成之日起90日内进行清算。如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清盘的,项目应当在开发建设完成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270日内进行项目清算,双方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完成项目收益分配结算后,合作方全部退出。 (八)项目税费承担 本项目税收、财务等方面的清算中,合作方应承担项目清算的所有工作和责任,征集方给予必要配合与协助,因合作方未依法依规和按照约定履行清算义务产生的责任,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九)其他事项详见《项目合作协议》(样本),获取及项目咨询联系方式:张老师 *。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合作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注册资本不低于*元人民币; 3.拥有房地产二级及以上开发资质; 4.近三年 (略) 纳入失信系统; 5.近三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意向合作方如拟报名参加竞买,需自行向征集方对合作项目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宗地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公告期间意向合作方需自行对征集方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除公告已经披露资料外,其他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待意向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时由征集方负责提供,意向合作方对征集方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条件详询征集方,并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开展竞价前向征集方提交商业计划书(项目预算成本)、项目开发建设规划方案、项目开发建设进度计划、项目资金到位计划等,如意向合作方成功中选的,由征集方在意向合作方提交的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同时,意向合作方应承诺对尽职调查所获悉的有关征集方、合作项目以及《项目合作协议》、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保密信息等进行保密。否则,给征集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二)意向合作方的资格认定 意向合作方向西南联交所提出报名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相关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审核原件,交复印件) 1.承诺函;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最近一年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已“三证合一”的,提交最新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意向合作方基本情况表(格式自拟); (3) (略) 章程及股东情况说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5.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6.近三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材料)。 西南联交所对意向合作方报名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资格认定后报征集方确认,征集方审核确认后书面告知西南联交所。通过征集方审核确认的意向合作方进入后续程序,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意向合作方报名时提交的申报材料用A4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或/和复印,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报名申报材料应按照“意向合作方的资格认定”部分的材料所列次序装订。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项目征集方:本项目征 (略) (略) (以下简称:天樾置业)成立于2020年7月28日,注册资本*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土地整治服务。注册地址: (略) (略) 致和镇健康大道199号1栋1层115号。天樾 (略) 。 (2)项目实施主体:本项目由天樾置业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3)项目开发定位:本项目拟开发定位为品质型住宅开发项目,组合多业态型产品设计,满足购房者多样化居住需求。该项目开发定位系征集方基于项目所 (略) 场调研的初步设想。征集方欢迎意向合作 (略) ,提出实现住宅的快速走量及产品溢价的开发建设方案。 (4)项目合作方式:本项目采取协议合作的方式进行合作,由成交合作方与天樾置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天樾置业除提供本项目土地外,不再为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提供任何资金投入。项目由成交合作方主导开发建设及运营,并提供项目开发建设和营销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税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天樾置业的名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报规、报建手续及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活动的实施,但合作方不拥有天樾置业股权。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0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8-1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项目合作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意向合作方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若有余额,在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且征集方收到西南联交所出具《成交告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由西南联交所按照公告约定将剩余报名保证金直接转入征集方账户作为《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未被确定为项目合作方且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按西南联交所的相关规则原渠道无息退还。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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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彭州市牡丹新城PZ2020-4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征集合作方 |
标的名称 | 彭州市牡丹新城PZ2020-4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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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 | 挂牌价格 | 24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本次公开征集合作方的挂牌价格为挂牌保底收益。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19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15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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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1)项目名称: (略) 牡丹新城*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 (2)项目土地情况:合作项目宗地号为*号, (略) 天彭街 (略) 东侧、 (略) 西侧,净用地面积共计73.2585亩,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0且≤2.0。该地块于2020年12月15日拍卖取得,成交总价*万元,成交楼面价3000元/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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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4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本次公开征集合作方的挂牌价格为挂牌保底收益。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价款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结算,由合作双方自行进行场外结算。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三、付款期限:按照合作双方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一)合作方全面履行约定 合作方保证并承诺在收到西南联交所出具的《成交告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并按照征集公告、征集方对项目合作基本条件及要求、合作方的保证及承诺以及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约定。 (二)设立共管账户 本项目以天樾置业的名义共同设立资金共管账户,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期间的所有资金、费用均需从共管账户进出,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双方对共管账户内资金使用应享有完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有权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三)项目合作保证 本项目采用“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相结合的方式,由合作方为本项目按约履行提供担保。合作方应在《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30日内须向征集方提供*元人民币的保函或者保证保险(以下统称:履约保函),以及*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合作保证。前述履约保函在《项目合作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且**双方完成清算后解除,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销售运营情况分批次退还。若合作方未能按《项目合作协议》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将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征集方,同时征集方保留向合作方进一步追偿损失的权利。 (四)项目开发资金及建设要求 合作方需全额承担项目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税金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建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各类开发成本和费用,以及合作方支付给征集方的投资款、项目物业分配(如有)的相关费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成本,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投资、运营成本等(即合作方总投资上限)按不超过*.*元计入项目总投资,超过合作方总投资上限部分,不作为项目投资本金,不计算投资回报。 合作方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应严格按报名后提交的项目开发建设规划方案进行规划建设,如需对项目开发建设规划方案进行调整或优化,必须征得征集方书面确认和同意,征集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作方应予采纳。 (五)项目启动时间及开发周期 合作方应在《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启动项目报规、报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并进行开发建设和运营;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自《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六)项目收益分配 1.征集方前期对项目投入的土地总价款及相关费用(即投资本金)合计*.*元(最终以征集方实际投资本金为准),投资回报计算期间为自征集方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投资本金收回之日止【计算投资回报的最终截止时间以上述二情形先成就之日为准,投资本金分段收回的,投资回报分段计取】,征集方投资本金计算年化投资回报率为4%,该投资本金及投资回报应由征集方从项目开发预(销)售回款中可支取资金30%的比例优先计提。 2.除前款规定外,本项目开发建设利润由征集方和合作方按照40%和60%的比例计收投资收益,且征集方在本项目中应按照前述约定比例所获取的项目收益金额应不低于本次公开征集合作方的最终成交价格即最终成交保底收益(本次公开征集合作方的挂牌底价即挂牌保底收益为*元)。若在项目清算时,征集方未能从项目收益中足额获取最终成交保底收益,则由合作方对差额部分向征集方进行补足,差额部分计算公式为“(征集方投资本金+最终成交保底收益)-(实际收回投资本金额+实际收取投资收益额)”。 (七)项目清算 合作方应在项目开发建设完成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180日内实现清盘(即项目住宅计容建面销售比例达到计容总建面90%),并于清盘完成之日起90日内进行清算。如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清盘的,项目应当在开发建设完成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270日内进行项目清算,双方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完成项目收益分配结算后,合作方全部退出。 (八)项目税费承担 本项目税收、财务等方面的清算中,合作方应承担项目清算的所有工作和责任,征集方给予必要配合与协助,因合作方未依法依规和按照约定履行清算义务产生的责任,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九)其他事项详见《项目合作协议》(样本),获取及项目咨询联系方式:张老师 *。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合作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注册资本不低于*元人民币; 3.拥有房地产二级及以上开发资质; 4.近三年 (略) 纳入失信系统; 5.近三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意向合作方如拟报名参加竞买,需自行向征集方对合作项目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宗地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公告期间意向合作方需自行对征集方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除公告已经披露资料外,其他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待意向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时由征集方负责提供,意向合作方对征集方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条件详询征集方,并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开展竞价前向征集方提交商业计划书(项目预算成本)、项目开发建设规划方案、项目开发建设进度计划、项目资金到位计划等,如意向合作方成功中选的,由征集方在意向合作方提交的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同时,意向合作方应承诺对尽职调查所获悉的有关征集方、合作项目以及《项目合作协议》、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保密信息等进行保密。否则,给征集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二)意向合作方的资格认定 意向合作方向西南联交所提出报名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相关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审核原件,交复印件) 1.承诺函;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最近一年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已“三证合一”的,提交最新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意向合作方基本情况表(格式自拟); (3) (略) 章程及股东情况说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5.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6.近三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材料)。 西南联交所对意向合作方报名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资格认定后报征集方确认,征集方审核确认后书面告知西南联交所。通过征集方审核确认的意向合作方进入后续程序,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意向合作方报名时提交的申报材料用A4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或/和复印,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报名申报材料应按照“意向合作方的资格认定”部分的材料所列次序装订。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项目征集方:本项目征 (略) (略) (以下简称:天樾置业)成立于2020年7月28日,注册资本*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土地整治服务。注册地址: (略) (略) 致和镇健康大道199号1栋1层115号。天樾 (略) 。 (2)项目实施主体:本项目由天樾置业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3)项目开发定位:本项目拟开发定位为品质型住宅开发项目,组合多业态型产品设计,满足购房者多样化居住需求。该项目开发定位系征集方基于项目所 (略) 场调研的初步设想。征集方欢迎意向合作 (略) ,提出实现住宅的快速走量及产品溢价的开发建设方案。 (4)项目合作方式:本项目采取协议合作的方式进行合作,由成交合作方与天樾置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天樾置业除提供本项目土地外,不再为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提供任何资金投入。项目由成交合作方主导开发建设及运营,并提供项目开发建设和营销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税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天樾置业的名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报规、报建手续及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活动的实施,但合作方不拥有天樾置业股权。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0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8-1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项目合作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意向合作方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若有余额,在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且征集方收到西南联交所出具《成交告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由西南联交所按照公告约定将剩余报名保证金直接转入征集方账户作为《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未被确定为项目合作方且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按西南联交所的相关规则原渠道无息退还。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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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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