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市场等自动贩卖机场地租赁
要素市场等自动贩卖机场地租赁
要素市场等自动贩卖机场地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要素市场等自动贩卖机场地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BTFCJ* | |||||||
委托方 | 合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略) 滨湖 (略)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7月19日9:00始至2024年8月7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7月19日9:00始至2024年8月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场等自动贩卖机场地 | 约10 | 4 | 2.0885 | 0.5 | ||||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滨湖 (略) 场、金融办公服务区、 (略) 停车场,具体区域范围及面积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踏勘现场并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本次出租标的 (略) 滨 (略) 场一楼中央大厅2处, (略) 场17-20电梯间1处, (略) 场37-40电梯间1处, (略) (略) 扶梯处1处, (略) (略) 扶梯处1处,金融办公区D栋一层1处,金融办公区A栋一层1处, (略) 停车场2处,共计10处。每处仅限放置一台自动贩卖机器,面积约为1㎡。 3.标的权属情况:标的场地有土地证(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仅供参考。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 ||||||||
场地租赁用途要求 | 标的场地的用途为经营自动贩卖机。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须符合《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略) 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首年租金为成交价,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出租标的所在区域以实际交付为准,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投标人须自行购置并投放自助售卖机,每台自助设备机位尺寸不得超过1000mm(宽)*10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1900mm(高),承租人安装时须按照图纸及委托方要求进行摆放,安装设备不得超出规定尺寸,不得超出墙面或柱面宽度。如墙面、柱面宽度小于以上尺寸,以实际场地可提供的尺寸为准。 4.自助售货设备经营范围:非开口饮品(饮料、咖啡、鲜奶(酸奶))、预包装食品(蔬菜、水果、休闲食品)、鲜花、药品、雨伞。所需设备均由承租人自行布线、自建、自营、自维。 5.承租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报送销售产品价格明细表且需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产品价格明细表或更换业态的,须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投放于本项目的自助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合同文本。自助设备安装要求如需得到消防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认可的,由承租人自行协调办理且费用自理。 7.承租人经营本项目自动售卖机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并就证照办理问题自行咨询相关部门,执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承租人不得以执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8.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9.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 10.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1.《场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2.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略) 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 (略) 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徐工;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方:合肥 (略)
地址: (略) 滨湖 (略) 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B区
邮编: *
电话: 0551-*
法定代表人:姚大蔚
*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
场地 (略) 滨湖 (略) 25 (略) 场。
租赁面积:10㎡;经营范围: 。
第二条 租赁物范围、面积
2.1本合同所涉标段租赁商业场地(自助售货设备)包括: 。
2.2经营位置如有变动,以实际确认面积为准,租金不变(场地位置详见附件)。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方所租赁的场地租赁期限共4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法
4.1租金采取“先付后用”原则,年租金为人民币: 。递增情况: 。
4.2*方将租金缴至*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方。
*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
户名:合肥 (略)
账号:*77
4.3*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方缴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20日前向*方支付。
日期 | 递增比 | 金额/元 | |
第一年 | 0% | ||
合计 | |||
第二年 | 3% | ||
合计 | |||
第三年 | 3% | ||
合计 | |||
第四年 | 3% | ||
合计 | |||
总计元 | |||
注:递增情况按照中标价元递增 |
4.4场地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方应在接收场地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方。如*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方(不计息);如*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5租赁期间,通信、网络系统由* (略) 络运营商申请报装并缴纳费用。
第五条 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5.1*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方提供与该标的招标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代理商另须提供商品代理授权证书或委托经销证明等与经营相关的资料。
5.2*方不得超范围经营,如要改变或增加上述经营范围,须经*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需符合规范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并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如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等)。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方,原件在*方查看后交还*方,复印件由*方保留,但*方对原件的查看仅是形式查看,并不代表*方确认或认可*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确实已经经过3C认证或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并不减轻或免除*方应对其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所应承担的责任。
5.4*方机器进驻前,其机器的外观、功能、种类和经营范围需得到*方书面确认后方能进驻。在经营区域内未经*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广告宣传行为。未经*方同意自助设备上的显示装置和设备机身不得经营、张贴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广告。
5.5本合同约定*方设备的进场、安装和调试等要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相关的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安装调试费用由*方承担,相关方案和流程须经*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6*方需按*方要求的时间正常营业,如因*方原因而导致营业时间延迟的,*方不负违约责任。
5.7*方的经营行为及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8*方所使用的招牌等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不允许在自助设备中经营有可能影响项目形象的商品。
5.9*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方全部承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0*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5.11租赁期间,*方须配合*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项目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形象。*方同意*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5.12*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的自助设备租赁场地内大声喧哗、叫卖、兜售、招揽、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商户及业主利益或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方的权利和义务
6.1*方按期向*方收取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6.2*方应为*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6.3*方对于自助设备的安全负责,并负责自助设备日常的维修、维护。
6.4*方按现状提供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等义务,租赁期内自助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5在租赁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方。
6.6*方应保证租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方的权利和义务
7.1*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方负责对*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7.2*方负责租赁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等工作及自助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保洁。维护保养前须报方案给*方审查备案,无论机器因何种原因出现故障并因此导致损失,*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方没有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方承担,并赔偿*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7.3*方必须保证所用的自助设备是国家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的材料并且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或现行的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超出使用年限的设备,*方须对自助设备购买保险。
7.4租赁期内,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7.5*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7.6*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方有权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方接到*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7.7*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方书面通知*方改正错误期限内,*方仍未改正,*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方须赔偿因此对*方造成的损失。
7.8*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非*方原因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方承担,如*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有权向*方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7.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7.10*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一个月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方利益行为的。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返还*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方租赁场地,给*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部分有权向*方索赔,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①*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②*方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结构改造、装修;
③*方在租赁期内,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的或擅自将租赁的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④*方拖欠*方的租金等款项满30天的;
⑤*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布广告的;
⑥*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⑦*方在租赁期内,同一违约条款收到*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8.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方应当在合同终止15 日内与*方办理场地交还手续,*方交还该场地时,应当按正常使用前的状态交还,并付清其应承担的应缴费用;未结清全部款项的,*方可扣留*方租赁场地内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
8.4如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天内*方未办理场地交还手续的视为场地已交还*方,*方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进入该场地。若该场地内遗留有*方的任何设施或物品,*方均有任意处置权,*方不得提出任何求偿,且*方未经*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第十条:*方违约责任
1、*方未及时对场地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方造成损失的,*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租赁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按实际租赁天数退还当月租金。
3、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方违约责任
11.1*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方支付1个月违约金。
11.2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1.3租赁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租金标准承担违约金。
11.4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场地的,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1.5*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另行缴纳。
第十二条:*方接收场地后,该处租赁场地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方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方重大违约行为,*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3.1*方未经*方同意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3.2*方需在开业前提供与合同约定品牌及*方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
13.3因*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等款项,*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扣除,*方应于10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息)条件如下:
1)合同期满且双方交接完毕;
2)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协商一致且交接完毕;
3)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争议解决完毕。
7、活动承诺书及活动方案作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13.4**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滨湖 (略) 金融办公区D座1F。*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方双方就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方的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该履行其通知义务,通过书面送达或在店面张贴通知或者发送短信到预留的手机号码的方式向*方进行通知。*方的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该履行其通知义务,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方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双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双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 (略) 、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 (略) 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方所 (略) 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略) 滨湖新区 。
本合同一式 * 份,其中*方执 3 份,*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案1份。
第十三条 附件
附件1:自动设备分布表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人或代理人: 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滨湖 (略) 金融办公区B座4F 地址:
联系电话:0551-*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素市场等自动贩卖机场地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要素市场等自动贩卖机场地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BTFCJ* | |||||||
委托方 | 合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略) 滨湖 (略)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7月19日9:00始至2024年8月7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7月19日9:00始至2024年8月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场等自动贩卖机场地 | 约10 | 4 | 2.0885 | 0.5 | ||||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滨湖 (略) 场、金融办公服务区、 (略) 停车场,具体区域范围及面积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踏勘现场并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本次出租标的 (略) 滨 (略) 场一楼中央大厅2处, (略) 场17-20电梯间1处, (略) 场37-40电梯间1处, (略) (略) 扶梯处1处, (略) (略) 扶梯处1处,金融办公区D栋一层1处,金融办公区A栋一层1处, (略) 停车场2处,共计10处。每处仅限放置一台自动贩卖机器,面积约为1㎡。 3.标的权属情况:标的场地有土地证(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仅供参考。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 ||||||||
场地租赁用途要求 | 标的场地的用途为经营自动贩卖机。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须符合《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略) 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首年租金为成交价,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出租标的所在区域以实际交付为准,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投标人须自行购置并投放自助售卖机,每台自助设备机位尺寸不得超过1000mm(宽)*10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1900mm(高),承租人安装时须按照图纸及委托方要求进行摆放,安装设备不得超出规定尺寸,不得超出墙面或柱面宽度。如墙面、柱面宽度小于以上尺寸,以实际场地可提供的尺寸为准。 4.自助售货设备经营范围:非开口饮品(饮料、咖啡、鲜奶(酸奶))、预包装食品(蔬菜、水果、休闲食品)、鲜花、药品、雨伞。所需设备均由承租人自行布线、自建、自营、自维。 5.承租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报送销售产品价格明细表且需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产品价格明细表或更换业态的,须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投放于本项目的自助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合同文本。自助设备安装要求如需得到消防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认可的,由承租人自行协调办理且费用自理。 7.承租人经营本项目自动售卖机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并就证照办理问题自行咨询相关部门,执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承租人不得以执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8.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9.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 10.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1.《场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2.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略) 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 (略) 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徐工;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方:合肥 (略)
地址: (略) 滨湖 (略) 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B区
邮编: *
电话: 0551-*
法定代表人:姚大蔚
*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
场地 (略) 滨湖 (略) 25 (略) 场。
租赁面积:10㎡;经营范围: 。
第二条 租赁物范围、面积
2.1本合同所涉标段租赁商业场地(自助售货设备)包括: 。
2.2经营位置如有变动,以实际确认面积为准,租金不变(场地位置详见附件)。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方所租赁的场地租赁期限共4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法
4.1租金采取“先付后用”原则,年租金为人民币: 。递增情况: 。
4.2*方将租金缴至*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方。
*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
户名:合肥 (略)
账号:*77
4.3*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方缴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20日前向*方支付。
日期 | 递增比 | 金额/元 | |
第一年 | 0% | ||
合计 | |||
第二年 | 3% | ||
合计 | |||
第三年 | 3% | ||
合计 | |||
第四年 | 3% | ||
合计 | |||
总计元 | |||
注:递增情况按照中标价元递增 |
4.4场地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方应在接收场地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方。如*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方(不计息);如*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5租赁期间,通信、网络系统由* (略) 络运营商申请报装并缴纳费用。
第五条 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5.1*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方提供与该标的招标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代理商另须提供商品代理授权证书或委托经销证明等与经营相关的资料。
5.2*方不得超范围经营,如要改变或增加上述经营范围,须经*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需符合规范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并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如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等)。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方,原件在*方查看后交还*方,复印件由*方保留,但*方对原件的查看仅是形式查看,并不代表*方确认或认可*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确实已经经过3C认证或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并不减轻或免除*方应对其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所应承担的责任。
5.4*方机器进驻前,其机器的外观、功能、种类和经营范围需得到*方书面确认后方能进驻。在经营区域内未经*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广告宣传行为。未经*方同意自助设备上的显示装置和设备机身不得经营、张贴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广告。
5.5本合同约定*方设备的进场、安装和调试等要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相关的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安装调试费用由*方承担,相关方案和流程须经*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6*方需按*方要求的时间正常营业,如因*方原因而导致营业时间延迟的,*方不负违约责任。
5.7*方的经营行为及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8*方所使用的招牌等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不允许在自助设备中经营有可能影响项目形象的商品。
5.9*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方全部承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0*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5.11租赁期间,*方须配合*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项目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形象。*方同意*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5.12*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的自助设备租赁场地内大声喧哗、叫卖、兜售、招揽、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商户及业主利益或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方的权利和义务
6.1*方按期向*方收取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6.2*方应为*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6.3*方对于自助设备的安全负责,并负责自助设备日常的维修、维护。
6.4*方按现状提供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等义务,租赁期内自助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5在租赁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方。
6.6*方应保证租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方的权利和义务
7.1*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方负责对*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7.2*方负责租赁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等工作及自助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保洁。维护保养前须报方案给*方审查备案,无论机器因何种原因出现故障并因此导致损失,*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方没有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方承担,并赔偿*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7.3*方必须保证所用的自助设备是国家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的材料并且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或现行的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超出使用年限的设备,*方须对自助设备购买保险。
7.4租赁期内,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7.5*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7.6*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方有权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方接到*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7.7*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方书面通知*方改正错误期限内,*方仍未改正,*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方须赔偿因此对*方造成的损失。
7.8*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非*方原因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方承担,如*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有权向*方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7.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7.10*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一个月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方利益行为的。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返还*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方租赁场地,给*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部分有权向*方索赔,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①*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②*方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结构改造、装修;
③*方在租赁期内,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的或擅自将租赁的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④*方拖欠*方的租金等款项满30天的;
⑤*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布广告的;
⑥*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⑦*方在租赁期内,同一违约条款收到*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8.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方应当在合同终止15 日内与*方办理场地交还手续,*方交还该场地时,应当按正常使用前的状态交还,并付清其应承担的应缴费用;未结清全部款项的,*方可扣留*方租赁场地内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
8.4如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天内*方未办理场地交还手续的视为场地已交还*方,*方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进入该场地。若该场地内遗留有*方的任何设施或物品,*方均有任意处置权,*方不得提出任何求偿,且*方未经*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第十条:*方违约责任
1、*方未及时对场地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方造成损失的,*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租赁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按实际租赁天数退还当月租金。
3、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方违约责任
11.1*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方支付1个月违约金。
11.2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1.3租赁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租金标准承担违约金。
11.4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场地的,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1.5*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另行缴纳。
第十二条:*方接收场地后,该处租赁场地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方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方重大违约行为,*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3.1*方未经*方同意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3.2*方需在开业前提供与合同约定品牌及*方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
13.3因*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等款项,*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扣除,*方应于10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息)条件如下:
1)合同期满且双方交接完毕;
2)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协商一致且交接完毕;
3)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争议解决完毕。
7、活动承诺书及活动方案作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13.4**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滨湖 (略) 金融办公区D座1F。*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方双方就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方的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该履行其通知义务,通过书面送达或在店面张贴通知或者发送短信到预留的手机号码的方式向*方进行通知。*方的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该履行其通知义务,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方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双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双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 (略) 、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 (略) 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方所 (略) 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略) 滨湖新区 。
本合同一式 * 份,其中*方执 3 份,*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案1份。
第十三条 附件
附件1:自动设备分布表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人或代理人: 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滨湖 (略) 金融办公区B座4F 地址:
联系电话:0551-*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