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卫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资
中科卫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资
项目名称 | 中科卫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BJ* |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略)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09-13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20% |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北京智 (略) | 联系人: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吴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郭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投资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投资。
项目编号 | G*BJ* | |||
---|---|---|---|---|
项目名称 | 中科卫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略)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是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20%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低于3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80%,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取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并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公司卫星系统建设、研发投入及日常经营等。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中科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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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略) 天桥区 (略) *号黄台创新产业园B座24层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波 | |||
成立日期 | 2020-12-04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7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 (略) 芯片设计及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 (略) ; (略) 应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科普宣传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微小卫星测运控服务;测绘服务;通用航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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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星辉光耀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9813 | |||
国科 (略) | 28 | |||
共青城空天卫星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 | |||
济南空天 (略) | 6.6418 |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 (略) | 4.9813 | |||
北京国科鼎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7352 | |||
国科(北京) (略) | 1.6604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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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资产总计 | *.46 | *.31 | *.28 | |
负债总计 | *.84 | 1413.8 | 332.28 | |
所有者权益 | *.62 | *.51 | * | |
营业收入 | 1273.86 | 2251.31 | 559.27 | |
净利润 | -4012.88 | -604.99 | -785.57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4-06-30 | |||
资产总计 | *.4 | |||
负债总计 | *.9 | |||
所有者权益 | *.5 | |||
营业收入 | 1594.95 | |||
净利润 | -1209.12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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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空天信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融资方处领取,联系人:杜女士,联系电话:*)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3、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 4、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其他项目信息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 (略) 、 (略) 或有限合伙企业。 2、本项目不接受除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企业参与增资。 3、如意向投资方为有限合伙企业,意向投资方的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不少于1亿元。 4、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意向投资方的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规模应不少于5亿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登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意向投资方管理的基金规模应不少于5亿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如意向 (略) 、 (略) (除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外)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202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以202 (略) 年报为准)。 (2)意向投资方的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略) 章程为准)。 7、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 8、意向投资方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投资。 9、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联方:如意向 (略) (略) 的,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归属意向投资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如意向投资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上述各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须提供证明其关联关系的股权结构图或其他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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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10%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增资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本项目仅接受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3、意向投资方参与报名主体与实际投资主体须保持一致,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出资。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行为。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条件要求。 5、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保证金转为等额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3)就本方合理所知,本方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配合融资方对本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尽职调查并按融资方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4)本方同意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本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股份数做出调整。 (5)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对融资方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本方如以不了解融资方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信息披露公告所述扣除交易保证金相关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6)本方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无犯罪记录,且本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10%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 |
五、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综合评议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20%时,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遴选;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数量超过3家(不含)且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持股比例合计超过20%时,融资方将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行业业绩、市场资源以及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3、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等方面。 4、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具有较好的投后管理和资本运作能力,能够为融资方未来融资及资本运作方面提供较强支持的优先。 5、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融资方业务的互补性及协同性,包括但不限于:能够协助融资方引进的相关技术或产业资源。 6、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 |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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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科卫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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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略)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09-13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20% |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北京智 (略) | 联系人: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吴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郭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投资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投资。
项目编号 | G*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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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科卫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略)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是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20%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低于3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80%,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取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并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公司卫星系统建设、研发投入及日常经营等。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中科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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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略) 天桥区 (略) *号黄台创新产业园B座24层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波 | |||
成立日期 | 2020-12-04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7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 (略) 芯片设计及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 (略) ; (略) 应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科普宣传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微小卫星测运控服务;测绘服务;通用航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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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星辉光耀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9813 | |||
国科 (略) | 28 | |||
共青城空天卫星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 | |||
济南空天 (略) | 6.6418 |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 (略) | 4.9813 | |||
北京国科鼎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7352 | |||
国科(北京) (略) | 1.6604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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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资产总计 | *.46 | *.31 | *.28 | |
负债总计 | *.84 | 1413.8 | 332.28 | |
所有者权益 | *.62 | *.51 | * | |
营业收入 | 1273.86 | 2251.31 | 559.27 | |
净利润 | -4012.88 | -604.99 | -785.57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4-06-30 | |||
资产总计 | *.4 | |||
负债总计 | *.9 | |||
所有者权益 | *.5 | |||
营业收入 | 1594.95 | |||
净利润 | -1209.12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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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空天信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融资方处领取,联系人:杜女士,联系电话:*)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3、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 4、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其他项目信息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 (略) 、 (略) 或有限合伙企业。 2、本项目不接受除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企业参与增资。 3、如意向投资方为有限合伙企业,意向投资方的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不少于1亿元。 4、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意向投资方的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规模应不少于5亿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登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意向投资方管理的基金规模应不少于5亿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如意向 (略) 、 (略) (除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外)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202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以202 (略) 年报为准)。 (2)意向投资方的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略) 章程为准)。 7、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 8、意向投资方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投资。 9、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联方:如意向 (略) (略) 的,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归属意向投资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如意向投资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上述各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须提供证明其关联关系的股权结构图或其他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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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10%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增资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本项目仅接受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3、意向投资方参与报名主体与实际投资主体须保持一致,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出资。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行为。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条件要求。 5、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保证金转为等额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3)就本方合理所知,本方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配合融资方对本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尽职调查并按融资方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4)本方同意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本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股份数做出调整。 (5)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对融资方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本方如以不了解融资方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信息披露公告所述扣除交易保证金相关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6)本方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无犯罪记录,且本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10%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 |
五、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综合评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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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20%时,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遴选;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数量超过3家(不含)且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持股比例合计超过20%时,融资方将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行业业绩、市场资源以及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3、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等方面。 4、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具有较好的投后管理和资本运作能力,能够为融资方未来融资及资本运作方面提供较强支持的优先。 5、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融资方业务的互补性及协同性,包括但不限于:能够协助融资方引进的相关技术或产业资源。 6、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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