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昆仑网联电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的库存充电设施资产项目一批国资监测编号
中石油昆仑网联电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的库存充电设施资产项目一批国资监测编号
标的名称 | 中 (略) 联电能科技(北京)有限公 (略) 的库存充电设施资产项目一批 |
---|---|
转让底价(万元) | 3.76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略) 朝阳区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新然 ;联系电话:*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其他资产 | 资产名称 | 中 (略) 联电能科技(北京)有限公 (略) 的库存充电设施资产项目一批 | ||
---|---|---|---|---|
简要概述 | 拟处置资产包括充电设备、模块、配电、网络柜等,详见《资产清单》。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其他详见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备查材料。 |
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 (略) 联电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 (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 (略)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6-24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时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或《风险承诺函》《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 |||
踏勘安排 | 详见本项目附件《现场踏勘管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踏勘申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详情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元) |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方式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内容和《深圳联合产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 (略) 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线下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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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标的名称 | 中 (略) 联电能科技(北京)有限公 (略) 的库存充电设施资产项目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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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3.76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略) 朝阳区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新然 ;联系电话:*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其他资产 | 资产名称 | 中 (略) 联电能科技(北京)有限公 (略) 的库存充电设施资产项目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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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概述 | 拟处置资产包括充电设备、模块、配电、网络柜等,详见《资产清单》。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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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其他详见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备查材料。 |
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 (略) 联电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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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 (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 (略)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6-24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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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时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或《风险承诺函》《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 |||
踏勘安排 | 详见本项目附件《现场踏勘管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踏勘申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详情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元) |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方式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内容和《深圳联合产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 (略) 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线下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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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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